电子详细计算机机房设计标准规范设计GB5017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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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GB50174-93DesignDesign CodeCode forfor ElectronicElectronic ComputerComputer RoRo(19931993 年年 2 2 月月 1717 日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19931993 年年 9 9 月月 1 1 日实施)日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
2、环境,做到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40 平方 m 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 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第 1.0.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第 2.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第 2.1.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二、远离产生粉尘
3、、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第 2.1.3 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第 2.2.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 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第 2.2.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4、: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S (2.2.2-1)式中 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K-系数,取值为 57;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N (2.2.2-1)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 4.55.5(m2v/台);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二、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 1.5 倍。三、上机准备室、外来用户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 3.5m24m2计算。第三节 设备布置第 2.3.1 条 计算机设备宜采用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主机区
5、、存贮器区、数据输入区、数据输出区、通信区和监控制调度区 等。具体划分可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而定。第 2.3.2 条 需要经常监视或操作的设备布置应便利操作。第 2.3.3 条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第 2.3.4 条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二、机柜侧面(或不用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 1.2m;三、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第三章 环境条件第一节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第 3.1.1 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内的温、湿度必须满足计算机设
6、备的要求。第 3.1.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温、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开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温、湿度,应符合表 3.1.2-1 的规定。表 3.1.2-1 开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温、湿度A 级B 级级 别 项 目 夏 季冬 季全 年温 度 23 2 20218-28相对湿度 45%-65%40%-70%温度变化率 500、20第 6.2.5 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二、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表面。第 6.2.6 条
7、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 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 度的 1/5。第 6.2.7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 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第 6.2.8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 0.51X。第 6.2.9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第 6.2.10 条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第 6.2.11 条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第三节 静电防护第 6.3.1 条 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
8、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 电阻率均应为 1.0107 1.01010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第 6.3.2 条 主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 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第 6.3.3 条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坐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 1.0107 1.01010cm。第 6.3.4 条 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第 6.3.5 条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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