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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毕业论文格式范本(正稿提倡双面打印)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 业 论 文论文题名姓 名: 学 号: 入学时间: 所在分校: 指导教师: 年 月目 录摘要IAbstractAbstractII引子1一、一级标题1(一)二级标题页码(二)二级标题页码二、一级标题页码(一)二级标题页码(二)二级标题页码三、一级标题页码(一)二级标题页码(二)二级标题页码四、一级标题页码(一)二级标题页码(二)二级标题页码参考文献页码摘 要(空两格)内容(空两格)关键词:XX YY ZZ英文题名Abstract:Key Words: 论文题目引言(编者说明:为表明脚注和参加考文献格式,模板中正文内
2、容附上,写作时请做(编者说明:为表明脚注和参加考文献格式,模板中正文内容附上,写作时请做 相应替换。脚注和参考文献数目要求按照流程说明为准。)相应替换。脚注和参考文献数目要求按照流程说明为准。)一、标题虽然诉讼诈骗在实践中是一种层出不穷的现象,但由于诉讼诈骗并非是一个法定用语,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尚未清晰,迄今没有形成约定俗成的稳定定义。学者通过对其特征的归纳,尝试进行各种定义。有人认为“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有人认为,“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
3、的,以虚构的事实为依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并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各种手段诱骗或买通法院的审判人员,使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再通过强制执行,占有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虽然对一个尚未有定论的现象,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一般来说,诉讼诈骗应该包含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的是对他人财物的支配权;二是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诈骗财物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进行的;三是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至于证据的种类和数量不限;四是法院因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据而导致错误的裁判;五是行为人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占有他人
4、财产,包括被害人慑于国家强制力而主动交付或者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通过诉讼诈骗的几个特征,笔者认为诉讼诈骗可以定义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并在诉讼中提供虚假的证据捏造法律事实,欺骗法院使之作出错误的判决,并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标题近年来,随着诉讼诈骗行为的增多,学理界对这种现象的研究也逐渐增多,但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学理界众说纷纭,分歧较大3。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意见:1 董玉庭: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 , 中国法学 ,2004 年第 2 期,第 135 页。2 田升:论诉讼诈骗及其性质认定与董玉庭商榷 , 新疆社会科学 ,
5、2006 年第 4 期,第 69页。(一)标题理由是敲诈勒索是采用要挟或者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诉讼诈骗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而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恶意诉讼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告的财物。其次,实施诈骗往往是利用被害人的弱点(如贪便宜或缺乏警惕性)行骗,比较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大。而法官负有审查案件事实判别真伪的职责,具有专业技能,行为人搞恶意诉讼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为即使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也会提出上诉,争取改判;即使二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还可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仍有改判的机会
6、。由此可见,把恶意诉讼看成是敲诈勒索罪的一种特殊方式、方法更为恰当。 ”4(二)标题理由是从诈骗罪的犯罪结构分析,诉讼诈骗行为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利用该虚假证据欺骗法官,法官因此而作出错误判决,此时,法官成为被骗人,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了非法利益。在这过程中完全应该认为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有处分权,虽然在诉讼诈骗中受骗者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但受骗者与财产处分者显然同属一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结构。虽然诉讼诈骗不是典型的直接诈骗形式,是一种间接诈骗形式,但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并不限于直接向被害人进行诈骗,也包括通过国家机关间接实行诈骗,通过欺骗国家机关进而间接取得财物也是诈
7、骗行为,构成诈骗罪。(三)标题但如果行为、手段触犯其他罪名,则可以定罪。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则可以以妨害作证罪定罪。5(四)标题理由主要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诉讼诈骗行为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且其不符合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即使有不亚于诈骗罪的危害程度,也不能进行定罪,只能按照无罪处理。6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中,都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而并没有否认诉讼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 于改之、赵慧:诉讼诈骗行为性质之认定武汉大学
8、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所座谈纪要, 法学评论 ,2005 年第 1 期。4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 , 检察日报 ,2003 年 2 月 10 日。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 2002 年 10 月 14 日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则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6 潘晓甫、工克先: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 , 检察日报 ,2002 年 10 月。和应受到刑法处罚性。持有无罪论的学者往往又建议刑法增设罪名予以调整,且主要增罪名一般命名为“诉讼诈骗罪”7,另有学者认为应该增设毁灭、伪造证据罪予以调整。8不仅理论界对诉讼诈骗行为的认识不一,在司
9、法实践中,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处理也大相径庭,有的按照无罪处理,仅按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妨害诉讼行为的规定进行司法处罚,有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其他罪名,比如职务侵占罪处理,还有的根本未作任何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 2002 年 10 月 14 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0、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280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307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的意见出台,不仅没有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定纷止争,反而质疑声不断。9认为答复没有经过最高检检察委员会的讨论,且不是规范的司法解释用语,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法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答复中认定诉讼诈骗主要侵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的论断不正确。由于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仅具有参考效力,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仍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三、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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