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的照明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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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 1 日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2第三章 照度标准.2第一节 一般规定.2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3第四章 光源.4第五章 照明灯具.5第六章 照明质量.5第一节 眩光限制.5第二节 光源颜色.7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7第七章 照明供电.8第八章 照明节能.9附录一 名词解释.10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11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12附录四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13
2、附录五 亮度曲线法.13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15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 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 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 矿井、无窗厂房等。第 1.0.3 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第 2.0.1 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
3、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 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 用混合照明;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第 2.0.2 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 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 用照明;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
4、的场所,应装设安 全照明;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 明;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照度标准照度标准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 3.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 00、2000 和 3000Lx。第 3.1.2 条 照明设
5、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 3.1.3 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 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第 3.1.4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一、V 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 时;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 3.1.5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
6、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照度标准值第 3.2.1 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表 3.2.1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视觉作业分类照度范围(Lx)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等级亮度对比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甲小150020003000特别精细作业d0.15乙大100015002000甲小750100015000200300500很精细作业0.15d0.3乙大5007501000150200300甲小5007501000150200300精细作业0.3d0.6乙大
7、300500750150200300甲小300500750100150200一般精细作业0.6d1.0乙大20030050075100150一般作业1.0d2.01502003005075100较粗糙作业2.0d5.0粗糙作业d5.0一般观察生产过程大件贮存有自发光材料的车间305075第 3.2.2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 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第 3.2.3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 515选 取,不宜低于 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第 3.2.4 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
8、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 3.2.5 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第 3.2.6 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 3.2.7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一般照明的 10。而安全照 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 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0.5Lx。第 3.2.8 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 表 3.2.8 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表 3.2.8 维护系数值环
9、境污染特征类 别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维护系数清 洁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20.8一 般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30.6污染严重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20.7室 外道路和广场20.7第四章第四章 光源光源第 4.0.1 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荧光高压汞灯)等。第 4.0.2 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 4m 以上时,宜采用 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 4.0.3 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
10、可选用白炽灯:一、局部照明的场所;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 4.0.4 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 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 4.0.5 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 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 4.0.5 选取。表 4.0.5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混光光源光通量比()一般显色指数(Ra)色彩辨别效果DDGNGXDDGNG4060608080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
11、其它颜色为“良好”KNGNGDDGNGKNGNGXGGYNGXZJDNGX5080306040603040406060706080708060707080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GGYNGKNGNGGGYNGXZJDNG4060305040603040400406040604050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注: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第五章第五章 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第 5.0.1 条 照明灯具应
12、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第 5.0.2 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0。第 5.0.3 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 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四、在有尘埃的
13、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 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5.0.4 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 施。第 5.0.5 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第六章第六章 照明质量照明质量第一节第一节 眩光限制眩光限制第 6.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表 6.1.1 直接
14、眩光限制等级等级眩光程度作业或活动的类型A无眩光很严格的视觉作业B刚刚感到的眩光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C轻度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D不舒适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E一定的眩光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第 6.1.2 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第 6.1.3 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6.1.3 的灯具最小遮 光角的规定。表 6.1.3 灯具
15、最小遮光角直接眩光限制等级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103cd/m2)A、B、CD、E光源类型L202010管状荧光灯20L5002515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L5003020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注: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 0。第 6.1.4 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表 6.1.4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光源种类灯具型式灯具遮光角光源功率(W)最低悬挂高度(m)1002.51502003.0有反射罩10303005003.51002.01502002.5白炽灯乳白玻璃漫射罩3005003.0402.0 无
16、反射罩403.0402.0荧光灯有反射罩402.01253.51252505.0有反射罩10304006.01253.01252504.0荧光高压汞灯有反射罩带格栅304005.01504.51502505.52504006.5有反射罩10304007.51504.01502504.52504005.5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混光光源有反射罩带格栅304006.5第 6.1.5 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
17、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第二节第二节 光源颜色光源颜色第 6.2.1 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 6.2.1 确定。表 6.2.1 光源的色表类别以表类别色表特征相关色温(K)适用场所举例暖3300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中间33005300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冷5300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第 6.2.2 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 数类别,宜按表 6.2.2 确定。表 6.2.2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显色类别一般显色指数范围适用场所举例ARa
18、90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B90Ra80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80Ra60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60Ra40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40Ra20仓库、大件金属库等第 6.2.3 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 500Lx 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 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 3.2.1 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 6.2.3 中的相对 照度系数值。第 6.2.4 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第三节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照度均匀度第 6.3.1 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第 6.3.2 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
19、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 度的 1/5。第 6.3.3 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 6.4.1 确定。表 6.4.1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表面名称反射比顶栅0.700.80墙面0.500.70地面0.200.40设备0.250.45第七章第七章 照明供电照明供电第 7.0.1 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 数值:一、一般工作场所为 95;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 95时,可降到 90;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 1242V 的照明为 90。第 7.0.2 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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