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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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0001-2012TS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 ,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 ,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1.2.2 锅炉范围
2、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1
3、.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 30 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1.4 锅炉设备级别1.4.1 A 级锅炉A 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 P(表压,下同)3.8MPa 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 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 9.8MPa
4、P13.7MPa;(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1.4.2 B 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P3.8MPa;(2)热水锅炉,P3.8MPa 并且额定出水温度 t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 Q4.2MW。1.4.3 C 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 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V50L;(2)热水锅炉,P3.8MPa 并且额定出水温度 t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
5、.1MW额定热功率 Q4.2MW。1.4.4 D 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 并且 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V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 1),P0.04MPa 并且额定蒸发量 D0.5t/h 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 t95;(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 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 Q0.1MW。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
6、术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执行;1.6 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1.7 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 、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7、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1.9 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 D 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 10、11、12、13 章执行。2 材料2.1 基本要求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2.2 性能要求(1
8、)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 KV2不低于 27J;(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 A 应当不小于 18%。2.3 材料选用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2.3.1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 2-1。表 2-1 锅炉用钢板材料适用范围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工作压力(MPa)壁温() Q235B Q235C Q235DGB/T 327430015,20GB/T 7111.6350碳素钢Q245RGB 713430 Q345RGB 7135.3(注 2-1)400 15CrMo
9、RGB 713不限520 12Cr1MoVRGB 713不限565合金钢13MnNiMoRGB 713不限4002.3.2 锅炉用钢管材料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 2-2。表 2-2 锅炉用钢管材料适用范围钢的 种类牌号标准编号用途工作压力 (MPa)壁温() (注 2-2) Q235BGB/T 3091热水管道1.6L210GB/T 9711.1热水管道2.5/受热面管子350GB/T 8163集箱、管道1.6350 受热面管子46010,20 GB 3087集箱、管道5.3430碳素钢20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60集箱、管道430受热面管子46020MnG,25MnGGB 5310集箱
10、、管道不限430 15Ni1MnMoNbCu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450 15MoG,20Mo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80 受热面管子不限56012CrMoG,15CrMoG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550 受热面管子不限58012Cr1MoVG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565 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12Cr2MoG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575 12Cr2MoWVTi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 12Cr3MoVSiTi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 07Cr2MoW2VNb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00* GB 5310受热面管子
11、不限650*10Cr9Mo1VNbN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620 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50*10Cr9MoW2VNbBNGB 5310集箱、管道不限630 07Cr19Ni10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 10Cr18Ni9NbCu3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05* 07Cr25Ni21NbN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30* 07Cr19Ni11Ti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 07Cr18Ni11Nb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合金钢08Cr18Ni11NbFG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00*2.3.3 锅炉用锻件材料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
12、 2-3。表 2-3 锅炉用锻件适用范围钢的种类牌号锻造标准工作压力(MPa)壁温() Q235B Q235C Q235D(注 2-3)2.535020,255.3 (注 2-4)430碳素钢35,45430 12CrMo550 15CrMo550合金钢 12Cr1MoVJB/T 9626 不限5652.3.4 锅炉用铸钢件材料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 2-4。表 2-4 锅炉用铸钢件适用范围 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工作压力 (MPa)壁温()ZG200-4005.3430碳素钢ZG230-450430 ZG20CrMo510 ZG20CrMoV540合金钢 ZG15Cr1Mo1VJB/T 9625
13、不限5702.3.5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 2-5。表 2-5 锅炉用铸铁件适用范围 铸铁种类铸铁牌号标准编号附件公称通 径 d(mm)工作压力 (MPa)壁温()3000.8灰铸铁不低于 HT150GB/T 9439 JB/T 26392001.6230KTH300-06KTH330-08 KTH350-10可锻铸铁KTH370-12GB/T 94401001.6300QT400-181501.6球墨铸铁QT450-10GB/T 1348 JB/T 26371002.53002.3.6 紧固件材料紧固件材料选取及相关技术要求应当符合 GB/T 16938紧固件 螺栓、螺钉、螺
14、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及 GB/T 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的规定。2.3.7 锅炉拉撑件材料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 GB 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 、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和 GB/T 3077合金结构钢等的要求。2.3.8 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 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2.3.9 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1)工作压力不超过 2.5MPa 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2)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及用于亚临界及以上锅炉的锻件,可以采用与适用范围相应的钢管材料;(3)各类空心圆筒管件(三通
15、、弯头、变径接头等)一般应当锻制成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也可以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4)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5)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6MPa 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 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6)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 HT200 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6MPa 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 HT15
16、0 的灰铸铁;(7)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2.4 材料代用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2.5 新材料的研制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 1.8 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2.6 境外牌号的材料2.6.1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1)应当是国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2)按照订货
17、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3)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4)锅炉强度计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2.6.2 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境外牌号的材料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 1.6 进行技术评审2.7 材料质量证明(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
18、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影单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2.8 材料验收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2)使用 B 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
19、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 2.7 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2.9 材料管理(1)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3 设计3.1 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3.2 设计文件鉴定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3.3 强度计算3.3.1 安全系数的选取强度计算
20、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 3-1 规定,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3.3.2 强度计算标准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 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 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 1.8 的规定执行。A 级锅炉管道强度可按照 DL/T 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计算;B 级及以下锅炉管道强度可按照 GB 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计算。 3.4 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21、;(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3)锅炉水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范围内水循环的可靠性,保证所有受热面都应当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 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小热偏差;(4)燃烧方式、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应当与所设计的燃料相适应,并且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5)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采取冷却或者绝热措施;(6)各部分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8)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
22、够的承载能力;(9)炉墙应当具有良好的绝热和密封性;(10)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3.5 锅筒(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3.5.1 水管锅炉锅筒壁厚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6mm3.5.2 锅壳锅炉壁厚(1)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 1000mm 时,锅壳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 1000mm 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4mm;(2)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当超过 1800mm,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8mm,并且不大于 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者等于 400mm 时,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23、10mm,并且不大于 35mm;(3)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当不超过 2000mm,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以放大至3000mm 3.5.3 胀接连接的锅筒(壳)的筒体、管板胀接连接的锅筒(壳)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l2mm。外径大于等于 89mm 的管子不应采用胀接 3.6 安全水位(1)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能够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2)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 100mm;对于内径小于或者等于 1500mm 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 高火界 75mm;(3)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
24、;(4)直读式水位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应当保证该装置的示控范围包括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3.7 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7.1 基本要求(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锅壳)、汽水分离器、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过热器、再热器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 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2)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不得采用搭接结构;3.7.2 T 形接头的对接连接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 1.6MPa 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等于 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下列条件 下可以采用 T 形接头的对接连接: (1)焊缝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并且坡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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