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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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 建筑间距.7第四章 建筑退让.10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 市政工程.27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 附则.39附录一 名词解释.40附录二 计算规则.43附录三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 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 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
2、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三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四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
3、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第七条 地块开发应
4、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6700 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 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3000 平方米。(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 2000 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 30 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建设。/第八条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
5、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九条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 2-1 的规定。表表 2-1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R)绿地率(%)低层(一至三层)351.0R1.1多层(四至六层)321.0R1.6中高层(七至九层)301.0R2.0居住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 251.0R3.2新建居住区40,老旧居住区改造25商业、娱乐603.025商务办公404.025注: 1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2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福利、交通、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
6、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3绿化面积可以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 10%。第十条 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表 2-2 规定的指标要求。表表 2-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类别配建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10,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 、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生鲜超市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50,且应当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社区用房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
7、置不小于 20(不小于20/100 户,小区级不低于 400) ,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 、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 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公共卫生间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超过六万每增加六万应当增加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40,且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 50的室外活动场所或建筑面积不小于 15的室内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 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小于0.3。老年服务站新建、改(扩)建建设项
8、目中(不包括政府统建的公租房、廉租房项目) ,住宅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 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注:1地块内配建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5%,且应相对集中布置。2在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下,相邻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卫生间除外)宜合并设置。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2-3 分级设置
9、;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 2-4 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执行。(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60 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48 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 9-12 班。表表 2-3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4.0高级中学302.0初级中学181.0小学180.5幼儿园9表表 2-4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用地标准(/人)教育设施基本合格合格班级规模(人/班)九年一贯制学校15.123.1小学 45,初级中学 50完全中学16.525.250/初级中学小学12.720.245幼儿
10、园13-30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准执行。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当降低。3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 360 人。第十二条 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平方米。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 3-1、表 3-2的规定。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位于同一裙房之上
11、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12m )10mL: H =1、 0. 8 8m L: H =1、 16m12m L: H =1、 1 9m L: H =1、 1. 5 6m20m16m13m、 、 (H 18m )12m L: H =1、 19m L: H =1、 1. 5 6m12m L: H =1、 1 10mL: H =1、 1. 5 6m20m16m13m、 、 、 、
12、、 (H 、 18m )20m16m13m20m16m13m20m L: H =1、 4 40m20m L: H =1、 4 35m16mL: H =1、 5 30m、 、 、 、 、 、 、 、 、 、 、 、 、 、 (H 、 18m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L、 、 、 、 、 、 H、 、 、 、 、 、 、 、2、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表3 3- -1 1 居居住住建建筑筑与与居居住住建建筑筑间间距距控控制制表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18m )、 、 、 、 、 、 、 、 、 、 、 (H 12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12m )10m6m10mL: H =1、 18mL: H =1、 1. 515m13m、 、 、 、 、 、 、 (H 24m )10mL: H =1、 19mL: H =1、 1. 512mL: H =1、 110mL: H =1、 1. 520m15m、 、 、 、 、 、 、 (H 、 24m )20m13m20m13m20mL: H =1、 440m20m L: H =1、 535m表表3 3- -2 2 居居住住建建筑筑与与非非居居住住建建筑筑间间距距控
16、控制制表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12m )、 、 、 、 、 、 (H 18m )、 、 、 、 、 、 、 、 、 (H 、 18m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L、 、 、 、 、 、 H、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
19、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建筑 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十六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对周
20、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并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当满足表 4-1 的规定。(二)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用地,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当满足表 4-1的规定。表表 4-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建筑高度(H)最小值(m)退让(m)最大值(m)H12m6-12mH24m9H/2-H24m12H/620(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 6 米,
21、并有不少于 1/3 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建筑的退让距离。/第十八条 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 50 米。(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按不小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三)昆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机场高速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不小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块
22、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不小于 100 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不小于 100 米控制。(四)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均按不小于 35 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五)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是不得小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十九条 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 50 米。(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 30 米。(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以下公路(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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