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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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DB 21/162721/1627-20082008 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污水水综综合合排排放放标标准准(发布稿)2008 年年 7 月月 1 日日 发布发布 2008 年年 8 月月 1 日日 实施实施 辽辽宁宁省省质质量量技技术术监监督督局局 辽辽宁宁省省环环境境保保护护局局发布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35 污染物检测要求.86 实施要求.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 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 GB 18918-2002 城
2、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本标准是对辽宁省 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 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 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 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
3、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
4、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水 waste water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2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
5、tewater treatment plant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3.4 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3.5 污水处理厂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3.6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
6、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3.7 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污水排放控制要求4.1 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4.1.1 禁止排放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水域及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4.1.2 允许排放区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7、准中的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类、类水域和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4.1.3 污水排放区划定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4.2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4.2.1 污水处理厂排水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
8、厂的出水执行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 A 标准。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 B 标准。4.2.2 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4.2.3 其它污水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 1 的规定。表 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色度(稀释倍数)302悬浮物(SS)20
9、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4化学需氧量(CODCr)505总氮156氨氮8(10) (1)7磷酸盐(以 P 计)0.58石油类3.09挥发酚0.310硫化物0.511总氰化物(按 CN-计)0.212总有机碳(TOC)2013氯化物(以氯离子计)(2)40014硼2.015总钼(按 Mo 计)1.516总钒1.017总钴0.518苯乙烯 0.219乙腈2.020甲醇3.021水合肼0.222丙烯醛0.523吡啶0.524二硫化碳1.025丁基黄原酸盐0.1(1)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2) 氯化物(按氯离子计)只针对排放于淡水水域,海域不受
10、限制,排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排放标准为250mg/l;污水回用处理反渗透膜浓水排放标准为 1000 mg/l。4.2.4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 2 的规定。表 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限值1色度(稀释倍数)1002悬浮物(SS)300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504化学需氧量(CODCr)450/300(1)5总氮506氨氮307磷酸盐(以 P 计)5.08石油类209挥发酚2.010硫化物1.011总氰化物(按 CN-计)1.012氯化物(以氯离子计)100013硼1014总钼(按 Mo 计)3.015总钒2.
11、016总钴1.017苯乙烯 3.018乙腈5.019甲醇15.020水合肼0.321丙烯醛3.022吡啶3.023二硫化碳4.024丁基黄原酸盐0.5(1) 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COD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450mg/L;其它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COD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300mg/L。4.2.5 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 3 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表 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序号行业类别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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