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常考精彩资料案例分析(吐血整理编辑.)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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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分析题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 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 社闻 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 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 6 月,赵量在该杂志社 的期 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 品已被选用, 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 8 岁,还是未成年人,还 不能享有著作权, 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 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
2、,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 项民事权利,它 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 作 部门。 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
3、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 己的意志,不 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 体间的民事关系,适 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 支付报酬 案例 2 张某去年只有 17 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 600 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 某在镇 里租了一间房。7 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 500 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 到 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 10 月
4、,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 能 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 16 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 来 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ll 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 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 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
5、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 关 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 500 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 500 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 的义务。 案例 3 付某 7 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 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 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 400 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 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
6、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 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 7 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 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7、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8 条第 2 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 才是侵权人, 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付某只能自己来 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 4 1995 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 反对。1998 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 年 5 月,小刘
8、提 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分析 1.我国民法通则第 17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 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 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 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
9、,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 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 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 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案例 5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 1987 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 1990 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 任何家庭义务。1993 年 2 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
10、系。 1996 年 4 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 1.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 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 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11、见中 提 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 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 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 婚。 案例 6 农民田某于 1991 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 年其妻胡某向 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 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 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 养,并 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
12、98 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 宣告。田某要 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 , 是无效的,要求 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分析/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 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7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
13、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 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 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 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 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 7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 后来 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
14、间发现了这几 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 5000 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 拿走, 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 的邮票中,有 5 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 5000 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 要求退还刘某的 5000 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 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分析 1.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
15、这 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 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 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 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 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 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 则该
16、行 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 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案例 8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 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 年 7 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 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 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 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 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
17、如何是好。 问题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分析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1 条 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 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 已重新作出承诺。 案例 18 1992 年 3 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
18、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 千克 7 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 40 元。在宰杀过程中, 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 70 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 40 元, 共得 2800 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 2800 元价款。肉联 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 2800 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19、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 牛下水及屠宰费 40 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 转让的意 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 属 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 2800 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 2800 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案例 19 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 料。 双方约定,某甲以 600 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
20、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 300 元,并说明, 等到第二天将余款 300 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 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 300 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 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 300 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问题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分析 1.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 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21、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 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 转移,除非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 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 2.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 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案例 20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 1994 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 1 万元。后 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
22、某协商以 11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 8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 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问题 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分析 1.孙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 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
23、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 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 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 是动产;第二,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转让 人处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 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案例 21 老张有平房三间,1986 年 7 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
24、三和张四各继 承一间半, 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间半。1989 年 7 月,张三单位分 给张三 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 1.5 万元买张三的一 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 2 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 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题 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 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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