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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监管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 资源ID:1093831       资源大小:407.03KB        全文页数: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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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监管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 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监管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监管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 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形处罚裁量 结果处罚裁量标准(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 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不 予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不予罚款。1经营者不执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九)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或者 1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下- 2 -罚款。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52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4 万元以上 6 万 元以下罚款。(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4 倍或 者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3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2经营者不执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行法定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 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不予处罚- 3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九)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或者 1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格干预措施、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紧急措施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1040 万元以- 4 -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4 万元以上 66 万 元以下罚款。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4 倍或 者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6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306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 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不予处罚3经营者相互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格较大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5 -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八)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或者 1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410 万元以 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4 万元以上 66 万 元以下罚款。上涨上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4 倍或 者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60 万元以上- 6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50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306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 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三)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五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不予处罚4经营者相互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费者的合法权益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五条: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 7 -(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九)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或者 1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4 万元以上 6 万 元以下罚款。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4 倍或 者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 8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一)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不予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五)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处罚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5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操纵市场价格格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五条: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五)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从重处罚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提请登记管理 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9 -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 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八)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或者 1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6经营者依法经营者依法降价处理鲜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活商品、季节性商品、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生产经营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10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40 万元以上 606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4 万元以上 6 万 元以下罚款。序,损害国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七)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4 倍或 者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 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不予处罚7捏造、散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囤积商品,哄抬价格,哄抬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 11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予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不予罚款。(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九)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或者 1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推动商品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格过高上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12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205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4 万元以上 66 万 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 者为商品交易提供 服务的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4 倍或 者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3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6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对行业协会或 者为商品交易提供 服务的单位,30 万- 13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提请登记管理 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 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8经营者利用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或者 1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14 -(八)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九)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4 万元以上 6 万 元以下罚款。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4 倍或 者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9经营者提供经营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不予处罚不予处罚- 15 -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不予罚款。(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九)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或者 1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相同商品或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价格歧视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 16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4 万元以上 6 万 元以下罚款。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4 倍或 者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 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不予处罚 10经营者采取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等手段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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