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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 2009 261号 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 “ 三旧 ” 改造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 “ 三旧 ” 改造促进节约集 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粵府 2009 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 确保我市 “ 三旧 ” 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 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 “ 三旧 ” 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进 “ 三旧 ” 改造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用 3倍的建设用地增加率换取 30 倍的经济增长,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着关键的支撑 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国土资源开发强度已达到 33%,不可能继 续沿用土地规模扩张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子。与此同时,我市已 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通过 “ 三旧 ” 改造, 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这必将 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对加快实现 “ 现代制造基地、产 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富裕家园 ” 的发展目标,实现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重大的现实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 重视大力推进 “ 三旧 ” 改造工作,出台了若干意见,为我市 推进 “ 三旧 ” 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市是广东省 “ 三旧 ” 改造 试点市,国土资源部主要领导也要求我市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和先 行先试。因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层层 召开动员大会和经验交流会,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在原 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任务, 全力以赴推进 “ 三旧 ” 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总 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围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 发展观和用地观。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挖掘潜力,节 约集约利用土地。遵循 “ 全面探索、封闭运作、结果可控 ”的原 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 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 “ 三旧 ”改造工作。 将 “ 三旧 ” 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 “ 三旧 ” 改 造工作为载体,实现建设用地 “ 二次开发 ” ,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 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 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佛山。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 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 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 保值、增值。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2、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 “ 三旧 ” 现状,做好 “ 三 旧 ” 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 “ 三旧 ” 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 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 “ 三旧 ” 改造过程中的经济、 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 统筹规划 .,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 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科学制定 “ 三旧 ” 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 严格界定 “ 三旧 ” 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 三旧 ” 改造 政策的适用范围。 4、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 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 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 “ 三位一体 ” 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5、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 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 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 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 三、合理确定 “ 三旧 ” 改造范围 (一)合理确定 “ 三旧 ” 改造范围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 城乡环境改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战略目标,在有利于耕地 保护、土地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产出和效益进一步提高的前提 下,我市下列土地列入 “ 三旧 ” 改造范围: 1、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 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3、 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 要求的工业用地; 4、 产业 “ 退二进三 ” 企业的工业用地; 5、 须按产业调整、 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 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6、 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 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 地; 7、 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 村庄; 8、 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 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 9、 国土资源部 “ 万村土地整治 ” 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或 列入 “ 村居整治 ” 工程的村; 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11、其它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 “ 三旧 ” 改造范围的 用地。 (二 ) “ 三旧 ” 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三旧 ” 改造专项规划、城镇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 护要求; 2、 拟改造项目属于 “ 三旧 ” 改造或属于市或区人民政府认 定的 “ 节能减排 ” 范围; 3、 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 片、正射影像图 ) 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四、科学编制 “ 三旧 ” 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开展全市 “ 三旧 ” 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 “ 三 旧 ”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 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二) 根据 “ 三旧 ” 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市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编制佛山市 “ 三旧 ” 改造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 要根据佛山市 “ 三旧 ” 改造专项规划认真组织编制 “ 三旧 ” 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以指导 “ 三旧 ”工作的 开展。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 “ 三旧 ” 改造专项规划作局部 调整或修改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 “ 三旧 ” 改造专项规划编制 “ 三旧 ” 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各区 “ 三旧 ” 改造年度计划报市 “ 三旧 ” 办 备案。 (四 ) “ 三旧 ” 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 地转为国有土地的, “ 三旧 ” 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 旧 ” 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 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 “ 三旧 ” 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编 制,逐级上报审批。程序如下: 1、 各区根据 “ 三旧 ” 改造专项规划按项目或分片区制订 “ 三 旧 ” 改造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2、 市人民政府将各区的 “ 三旧 ” 改造方案单独或汇总报省 人民政府审批; 3、 改造方案批准后,各区根据批准的方案分类办理供地手 续,有关供地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运作方式进行 “ 三旧 ” 改造 (一) 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 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 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 格确定,按市及各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 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规划和 “ 三旧 ” 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 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才能 申请。自行改造方案由区 “ 三旧 ” 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同 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 (包括经营性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免土地收购储备和 公开交易,釆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 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分别办理相 关手续。 (三) 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 规划和 “ 三旧 ” 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 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 订土地转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 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 得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改造,改造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与上述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一致。区以上囯土资源部门根据收购人 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应统一出让 年限,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规定办理。 (四) 属于 “ 三旧 ” 改造和 “ 节能减排 ” 项目的旧厂房在符 合规划前提下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原用地单位可向区 “ 三旧 ”办 提出自行改造的申请,改造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参照上述原土 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规定办理。 (五 ) “ 三旧 ” 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原则上以货 币方式补偿,确实需要以置换方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国土 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 旧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的, 经村民(代表 ) 大会表决同意后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程序 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根据 “ 三旧 ” 改造规划组 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在建新必须拆 旧的前提下,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有关 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 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 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用地单位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依照规划自行组织实施, 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 办理。 (八) 旧村庄改造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 拆旧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耕地 ) 的,由 市国土管理部门安排专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九 ) “ 三旧 ” 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 发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该房地产用 地转让时 ( 包括联建合建 ), 按规定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十)农村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 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 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 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民(代表 ) 大会表决同 意的前提下,经区 “ 三旧 ” 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并报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公开交易。 (十一 ) 经批准自行改造的 “ 三旧 ” 改造项目,工程未竣工 验收前不得转让 ( 包括股东变更)。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按 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关于分类完善 “ 三旧 ” 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问题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 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年 1月 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 管理局 1995年 3月 11曰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 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发证手续。 2、 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年 1月 1日至 1998年 I2 月 31曰 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 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的,依照 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落实处理(处罚 ) 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 用 地 行 为 发 生在 1999年 1月 1日至 2007年 6月 30曰之 间,按照 1998年修订、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 ) 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 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 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 完善各类用地手续的处罚标准 “ 三旧 ” 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年 1月 1曰之后至 2007年 6月 30曰之前 的,完善用地手 续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 禅城、南海、顺德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 5元 /平方米; (2) 三水、高明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 3元 /平方米。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 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 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 三) 完善 “ 三旧 ” 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 当在 2012年完成。 2007年 6月 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 10 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 关于 “ 三旧 ” 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 的处理 “ 三旧 ” 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旧村庄 改造中的空闲地,可一并纳入 “ 三旧 ” 改造。 现状为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 3 亩为标准, 3亩以下(含 3亩)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属原批文范 围的直接确权,不属原用地批文范围而属于集体性质的,由区国 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给农村集体组织使用;不属原批 文范围但无法证明是集体性质土地的,均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 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直接批准使用,也可以收回后 重新公开交易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单块面积超过 3吉或多块累计 面积大于改造总面积 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办 理有关用地手续。 现状为农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 1亩 为标准, 1亩以下(不含 1亩)、多块累计面积小于或等于改造 总面积 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并报 市人民政府备案;面积 1亩以上、多块累计面积大于改造总面积 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 定办理农地转用、完善用地 手续和转为国有土地审批手续,并可在 “ 三旧 ” 改造方案中一并 报批。 八、 关于 “ 三旧 ” 改造涉及土地置换问题的处理 11 为满足 “ 三旧 ” 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 有存量建设用地。 “ 三旧 ” 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 “ 三旧 ”改造 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 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 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土地置换手续由区以上国土资源 部门办理,办理时限为 7个工作曰。 九、关于 “ 三旧 ” 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 扶持政策 (一) 农村集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留用 地 ),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农村集 体可按城市规划用途自行开发使用,且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且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只要土 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 农村集体将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自行开 发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移部分 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按规定收取 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后,在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 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后,佘额最高不超过60%按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 2 668号)有关规 定,由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 12 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支出等。 (三)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 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 60% 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 鼓励、支持 “2 + 5” 组团城市规划城区内效益差、能 耗高、污染大的企业搬迁。搬迁企业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 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安排部分专项支持企业发展,具体由各区人 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 对 “ 三旧 ” 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 ) 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 (六) 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 “ 三旧 ” 改造,政府 组织实施的 “ 三旧 ” 改造项目,在拆迁阶段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 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 地(拆迁 ) 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 设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 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七) 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 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 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参加容积率计算,不 13 一 收取土地出让金。 ( 九)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 “ 三旧 ” 改造专项规划前提下,经 区 “ 三旧 ” 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 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不视为改变 土地用途。 十、加强对 “ 三旧 ” 改造的检查监督 市监察局对市三旧改造办、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 及各区政府开展 “ 三旧 ”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监察局对辖 区内的改造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 区要将 “ 三旧 ” 改造项目审批纳入电子检察系统进行管理,并作 重 点标注,以便监察机关履行监督。市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 本实施意见对各区 “ 三旧 ” 改造进行监督,发现违反 “ 三旧 ” 改 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 “ 三 旧 ” 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 “ 三旧 ” 改造报批程序 进行报批的,由市、区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 一 、其它 (一) 各区可以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二) 本意见发布前,市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已公 布的一系列 “ 三旧 ” 文件中,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无冲 突的,仍然适用。 14 (三)本意见发布前,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先行先试原则已经 审核确认的 “ 三旧 ” 改造项目和方案有效,无需再另行报批。 附件: 1. “ 三旧 ” 改造方案申报表 2. “ 三旧 ” 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表 3. “ 三旧 ” 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4. 报批 “ 三旧 ” 改造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5. 分类完善 “ 三旧 ” 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需 提交的资料 6. 置换土地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二 九年十月二十六曰 附件 1 “ 三旧 ” 改造方案申报表 ( _市 _ 区 _年度 ) 填报单位:市 区 单位:亩 序号 项目 位置 总面积 规划 用途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立项 批文 号 是否符合 “ 三旧 改造专项 规划 是否符合 “ 三旧 ” 改造年度 计划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小计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小计 小计 其中: 耕地 小计 其中: 耕地 合计 16 附件 2 “ 三旧 ” 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表 ( _市 _ 区 _年度 项目) 填报单位:市区 单位:亩 项目 地块 面积 土 地 利 用 现状 所有权 性质 土地用途 变更时间 征地补偿款兑现情况 对用地的处理 ( 处罚 ) 情况 备注 序号 使用权人 全部兑现 部分兑现 (%) 未兑现 合计 注: 1、项目名称要与附表一对应。 2、地块序号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 17 附件 3 “ 三旧 ” 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一、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 ) 提交 “ 三旧 ” 改造申 请书,经镇(街道 ) 加具意见后,将 “ 三旧 ” 改造申请书及相关 资料报送区 “ 三旧 ” 办。 二、 区 “ 三旧 ” 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级发改、 规划、建设、国土、经贸等部门的意见(各相关部门的办理时限 为 5个工作曰)。 三、 区 “ 三旧 ” 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经公示 无异议后在 7个工作曰内上报区政府审核。 四、 经区政府审核后,区 “ 三旧 ” 办在 3个工作曰内根据区 政府审核意见对项目单位作出批复 ( 即区 “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的文件)。 五、 区 “ 三旧 ” 办每月前 5天将上月已审批确认 “ 三旧 ”改 造项目报市 “ 三旧 ” 办备案、汇总。 18 附件 4 报批 “ 三旧 ” 改造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 各区政府关于改造方案的申请文件 ( 包括项目名称、改 造时限、改造主体、资金来源等内容 )。 二 、 方案中各地块的用地情况列表(详见附表一、二 ), 同时 需要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完善用地手续和土 地置换的三类情况分别列表。 三、 区 “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的文件。 四、 各项目的用地范围、规划情况、开发强度等。 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 土地利用现状图(按项目分地块按报批要求提供)。 七、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按项目分地块按报 批要求提供)。 八、 “ 三旧 ” 改造专项规划。 19 附件 5 分类完善 “ 三旧 ” 改造中涉及 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一) 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年 1月 1日之前的,用地确权需 具备的资料,除土地登记需提交的普遍性资料,还需另外具备以 下资料: 1、确权申请; 2、区 “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 目的文件(包括 “ 三旧 ” 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 ); 3、镇(街 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证明文件;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 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证明 1987年 1月 1日之前变更的现状图和 最新现状图 ); 6、证明 1987年 1月 1日之前变更的航片或正射影 像图。 (二) 用 地 行为 发 生在 1987年 1月 1日至 1998年 12月31 曰之间的,用地报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政府完善征地手续申请报告; 2、征地协议书(原件 ); 3、 违法用地处理(处罚 ) 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 ; 4、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 5、区 “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 旧 ”改造项目的文件; 6、项目的规划意见; 7、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图; 8、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9、土地利用现状 20 图(包括变更前后现状图); 10、用地红线图; 11、其他需要的材 料。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 1999年 1月 1日至 2007年 6月 30曰 之间的,用地报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政府用地请示文件; 2、一书三方案; 3、征地听证材料; 4、 征地协议书(原件 ); 5、征地预存款证明或兑现征地补偿安置 的凭证; 6、违法用地处理(处罚 ) 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 受处罚凭证 ); 7、留用地安置的说明; 8、劳动部门关于征地社保 意见; 9、 “ 区 “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的文件; 10、项目的规划意见;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变更前后 对照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3、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14、用地红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需提供以下 材料 1、用地申请文件; 2、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中涉及到村民利益事项有关规 定的表决意见; 4、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证明(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 5、 区 “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的文件; 6、项目 的规划意见;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土地利用现状图;9、 用地红线图。 三、 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纳入 “ 三旧 ” 21 改造范围又确需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收件材料参照本条第一 点适当简化,其中: (一) 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年 1月 1曰之前的,提交材料不 变。 (二) 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年 1月 1曰至 1998年 12月 31 曰之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完善手续申请报告; 2、违法用 地处理(处罚 ) 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3、 区 “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的文件; 4、项目的规 划意见;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 射影像图; 7、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证明变更现状图和最新现状 图 ); 8、用地红线图; 9、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 用 地 行 为 发 生 在 1999年 1月 1日至 2007年 6 月 30日 之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政府用地请示文件; 2、一书二方 案; 3、违法用地处理(处罚 ) 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 罚凭证 ); 4、区 “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的文件 ; 5、项目的规划意见;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变更前后对照 土地利用现状图; 8、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9、征 地红线图; 10、其他需要的材料。 22 置换土地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置换 (一)置换土地申请;(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材料 三 ) 置换土地协议 四 ) 集体土地权属合法证明 五 ) 区“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的文件;(六)项目的 规划意见;(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八)土地利用现状图;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置换 ( 一) 置换土地申请; (二)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材料 ( 集体土地部分 ); (三)置换土地协议;(四)集体土地权 属合法证明;(五)国有土地权属合法证明;(六)区 “ 三旧 ” 办 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的文件;(七)项目的规划意见;(八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九) 土地利用现状图;(十)其他需要的 材料。 三、 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置换 (一)置换土地申请;(二)置换土地协议;(三)国有土地 权属合法证明;(四)区 “ 三旧 ” 办出具确认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 的文件;(五)项目的规划意见;(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七) 土地利用现状图;(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23 主 题 词 : 经 济 管 理 土 地 节 约 意 见 _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_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 009年 10月 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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