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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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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保护》.docx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爱护word版 本文关键词:个人信息,爱护,word个人信息爱护word版 本文简介:个人信息爱护摘要:随着个人信息侵权事务的频繁发生,有关个人信息爱护的立法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爱护模式始终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两国的个人信息权爱护模式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个人信息权爱护模式应选择人格权爱护模式,将其确定为一项详细人格权加以爱护。关键词:个人个人信息爱护word版 本文内容:个人信息爱护摘要:随着个人信息侵权事务的频繁发生,有关个人信息爱护的立法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爱护模式始终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两国的个人信息权爱护模式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个人信息权爱护模式应选择人格权爱护模式,将其确定为一项详细人格权加以爱护。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爱护模式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开业,会员卡会稀里糊涂地寄到了家里;新居刚拿到钥匙,就有装修公司跟踪而至;新车刚买,就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须要购买车辆保险等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利用,现代人因此而成为“透亮人”或“半透亮人”,而个人信息爱护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峻影响,09年央视3.15晚会上的分众传媒“短信门”事务更提示我们加强个人信息爱护已经刻不待时。因此,个人信息的法律爱护就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从2022年就已经起先将个人信息爱护法纳入立法日程,但至今尚未出台,而对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争辩在理论界也从未停止,对个人信息权爱护模式的选择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发表本人一点浅薄的看法。一、个人信息权(一)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出信息主体本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包括了信息主体生理信息、心理信息、智力信息以及有关信息主体个体的信息、社会的信息、经济的信息、文化的信息、家庭的信息等等。对于个人信息,学界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为个人隐私,有的称为个人资料(数据),下面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一下比较.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隐私是近年来在我们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词语,一般是指不愿告知别人的或不想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隐私方面的事情。“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最大的区分在于范围上的差异,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隐私,即“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下位概念,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如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等,这些或许算不上隐私,但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假如我们在立法中选择“个人隐私”的概念,那就表示法律仅爱护个人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而不爱护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爱护,应是对满意肯定条件的全部个人信息进行爱护,并不限于隐私利益。因此,“个人隐私”的概念是不行取的。2.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数据)“资料”和“数据”的英文均为“Data”,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而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的英文是“Information”,指资料(数据)经过处理后可以为人所用的内容。资料(数据)与信息的区分主要在于:资料侧重于客观的外在形式,信息注意于资料(数据)反映的内容与人的互动关系,即资料(数据)作用于人的大脑所形成的相识。从资料(数据)与信息的内在关系看,资料(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资料(数据)表现的内容。1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个人信息的存在方式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并不肯定必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数据),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比比皆是,如一个人自然流露出的个人属性信息。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资料,而且爱护个人资料(数据)的目的并不在于爱护资料(数据)本身,而在于爱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运用“个人信息”更能体现人文关怀。(二)个人信息权1.概念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限制并解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随着世界和我国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个人信息被越来越广泛地限制、处理和利用,在个人信息运用过程中如何爱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成为立法者所关注的问题。因此,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在法律中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目的在于:使信息主体能够实现个人信息利益,解除他人干涉,并对非法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供应法律救济。个人信息权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本人,也就是产生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是否应为个人信息权的主体,理论界存在争议,但学界一般认为法人并不存在与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不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主体。2笔者也赞同此观点。法人信息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为原则上应对外公开的信息,如法人的名称、专利、商标等,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并已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二为原则上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如法人的商业隐私。各国或有特地立法予以爱护,或通过反不正值竞争法予以规制。因此,个人信息爱护法没有必要对法人信息再次作出调整。(2)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信息主体所拥有的个人信息,其详细范围须要由法律进行详细界定。假如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则可能会影响个人信息正常的传播和利用。(3)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是拥有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限制权,一般包括:个人信息确定权(即干脆限制与支配其个人信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信息保密权(恳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秘性的权利)、信息查询权(本人可以查询其信息及处理状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信息更正权(对个人信息更正补充的权利)、信息封锁权(特定情形出现时本人可以要求信息处理主体短暂停止信息的处理与利用的权利)、信息删除权(特定情形出现时信息主体恳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信息酬劳恳求权(个人信息被商业性利用时恳求支付对价的权利)等。2.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对其应当纳物权的范畴还是人格权的范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物的一种形式,个人信息权属于物权的范畴;3也有人认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涉及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一部分,这一利益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法律利益,应当被给予新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资料权。4不行否认,个人信息进行商业运用时会产生肯定的财产价值,但是不能因为其具有财产价值就将个人信息权定性为物权。在民法领域,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时,一般以干脆爱护的常态利益为标准,而不考虑“转化”问题。因此,假如干脆爱护的常态利益为财产利益,我们就认定为财产权,为身份利益就认定为身份权,为人格利益的就认定为人格权。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来看,个人信息权干脆爱护的利益是人格利益,虽然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在肯定条件下也会体现肯定的财产利益,对个人信息权的爱护也包含对主体财产利益的爱护,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其仍属于人格权范畴,只不过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权。从权利归属来看,资料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资料权的上位权利。因此,个人信息权从性质上说应是一种人格权。二、国外个人信息爱护模式从世界上看,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爱护体系,而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以及法律理念的差异,各国分别采纳了不同的爱护模式。法律渊源、法律制度和理论等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也体现在个人信息爱护法制上。如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爱护的民法基础和核心制度,采间接爱护模式,而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则以一般人格权为民法基础,采纳以本人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干脆爱护模式。下面对美国和德国两国的个人信息爱护模式作一下分析。(一)美国隐私权爱护模式1890年,美国人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闻名的论隐私权一文,从今揭开了法学探讨、立法和司法的一个新篇章5。此后,隐私权理论在美国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并通过判例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权利,通过侵权行为法进行爱护。在美国宪法中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隐含了爱护公民隐私权之一部分安静生活的内容,第五条涉及公民的自由权,因此也通常被说明为隐含了爱护公民隐私的内容。20世纪六七十年头后,美国隐私权不断向成文法扩张。例如,1970年公允信用报告法,1974年隐私权法,1974年家庭教化权利及隐私权法,1978年财物隐私权法,1980年隐私爱护法,1984年有线通讯政策法,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权法,1988年电脑比对和隐私权爱护法,1988年员工测谎爱护法,1988年录影带隐私权爱护法,1991年电话消费者爱护法,1994年驾驶人隐私爱护法,1996年健保便利性及可说明性法案1998年儿童线上隐私爱护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对公民的隐私权爱护则比较集中的反映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法院通过大量的推断确立了隐私权的基本制度。为全面爱护公民的隐私利益,隐私权的范围也不断扩张,涵盖了婚姻生育、避孕、堕胎、家庭关系、对子女的哺育与教化等活动。根植于英美法传统的美国隐私权是一个调整全部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和部分物质人格利益的框架性权利,在美国隐私权是作为一种保持人格完整独立、人格不受侵扰的权利而存在的。在美国法上,隐私权所保障的就是个人人格不受侵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隐私权由消极隐私权向主动隐私权转化,产生了信息隐私权的概念,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保密、公开和支配限制享有的隐私权。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1)对个人信息保密、公开和利用的利益。(2)支配、限制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利益。美国对个人信息的爱护除了侵权行为法和一般法外,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单项成文法,从义务角度调整和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处理行为,并给予信息主体在某些特定领域对其个人信息的主动恳求权。如家庭教化权和隐私权法规定18周岁以下的学生的父母、18周岁以上的学生本人有权检查、要求修改教化机构公布的学生的个人信息。综上,在美国隐私权是作为一种保持人格完整和独立人格不受侵扰的权利而存在,是全面爱护个人人格的法律制度,是美国的人格权制度。其不仅包括身体、生命、生育等物质详细人格权的部分内容,还包括姓名、肖像、隐私、甚至是学问产权中的人格权等详细的精神性人格权的内容,它是“口袋权利”,可以包涵爱护自然人的一切权利。美国就是通过这种独具特色的隐私权制度,为个人信息的爱护供应了权利基础。(二)德国一般人格权爱护模式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是建立个人信息爱护的重要民法基础。1954年,德联邦最高法院在“读者来信案”中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今,一般人格权作为德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人格权的发展。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包括名誉领域(爱护名誉免受陈述事实发表言论的损害)、隐私领域(爱护隐私信息不被非法收集)、隐私领域(爱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公开、传播或擅自运用)以及其他人格权益领域。在德国侵害这些精神性详细人格权领域的行为并不当然具有违法性,其违法性的确定必需依据一套严格的规则来进行。1对于个人信息的爱护,德国在最初的理论和立法上,曾经一度接受了美国的隐私权理论。1977年德国个人资料爱护法规定,个人资料爱护的目的在于爱护隐私。随着个人信息爱护在德国的深化开展,隐私权爱护模式渐渐暴露出与德国大陆法体系不相容的弊病。关于修改法律的呼声此起彼伏。198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人口普查案”判决推翻了隐私权理论,确立了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突破了以往的一般人格权范围,在维护主体人性尊严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上,给予了主体有作为和不作为的自由确定权,在消极防卫性的一般人格权上增加了“主动恳求权”的权能,在事后爱护的基础上为人格利益设置爱护程序,这一规定更有利于防范信息时代信息处理与利用给个信息带来的威逼。但是,由联邦基本法衍生出来的信息自决权过于抽象,而且受到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影响,在适用中多采纳利益衡量法,爱护标准多基于道德规范,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很多冲突和不确定。为此,德国制定了特地的个人资料爱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特地爱护,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悉权、更正权、删除权、封锁权、自动化决策权和禁止干脆营销权,且主要针对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的信息处理,为私人目的或家居目的的信息处理不在调整之列。由于个人信息权体现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或利用干脆关系到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因而德国法将其纳入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爱护体系予以爱护。三、我国个人信息权爱护模式的选择(一)隐私权爱护模式不能成为我国的选择如前所述,个人信息权干脆爱护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权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因此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本质属性,因而应将其确立为人格权。那么我国是否应采纳隐私权爱护模式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爱护呢?从我国民法典草案来看,对个人信息权的爱护主要集中于隐私爱护条款中,但笔者认为隐私权爱护模式不适合我国,理由如下:第一,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概念本身存在着差异。(1)从特征上看,虽然目前在理论界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仍存在争议,但一般都认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是隐私权的基本特征,而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在于“识别”,即通过个人信息能够将信息主体“认出来”。6例如个人姓名、肖像、学号等是个人信息,但却不是隐私;(2)从权利内容上看,隐私权不干脆表现为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权在行使过程中往往体现了干脆或间接的财产利益。(3)从权利的表现方式来看,隐私权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受侵害的权利,相对人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个人信息权在许多状况下都表现为该个人对其信息予以自由支配和限制的主动性权利,信息主体能够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自由地行使该权利,该权利表现为确认、了解个人信息的储存、利用与流通状况,并解除第三人对信息的不法侵害。(4)从权利的行使来看,隐私权是与人身密不行分的,隐私权不能转让,不能作为交易的客体,而个人信息权的显著特征就是个人信息能够进行商业交易并产生财产利益。7(5)从救济方式来看,对隐私权的爱护通常是采纳事后救济的方式实现的,而对个人信息的爱护则是采纳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达到的。8其次,美国法上的隐私权在范围和内容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隐私权是不同的。美国法上的隐私权观念,实质上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一般人格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上隐私权都是法律所爱护的详细人格权之一种,是与健康权、贞操权、名誉权、信用权等详细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美国法中的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远远超过大陆法系中隐私权的内容。此外,美国采纳隐私权模式有其历史传统,它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实现个人信息的爱护,但它的这种发达的行业自律机制是我国无法企及的。第三,在隐私的认定上也不具有文化上的差异性,此隐私非彼隐私。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与国外不同,风俗习惯也存在很大差异,在外国人眼里属于隐私的资料,在国人眼中往往是饭后闲谈碎语的佐料。即使是现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台湾地区在隐私的概念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此外,美国由于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使得隐私爱护显得特别的错综困难。宪法、联邦法规、判例法各有各的爱护方式,各有各的侧重点。信息隐私的爱护呈现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条块分割”。不同类的信息由不同的法律管辖,不同机构涉及个人信息的行为也由不同法律管辖。9这种分散式的立法模式与我国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传统是相悖的,德国法放弃隐私权的理念转求人格权理论,也说明白这一点。因而美国隐私权爱护模式不能成为我国个人信息爱护立法的选择。综上,隐私权爱护模式不能成为我国的立法选择。(二)一般人格权爱护模式也不适合我国那么,德国的一般人格权爱护模式是否适合我国呢?首先,从权利性质来看,一般人格权是对详细人格权的一种补充,当遇到侵害个人人格利益时,首先应当适用详细人格权,不能适用时才能运用一般人格权来予以爱护。当然,一般人格权还有权利创设的功能,它为生成详细人格权供应了前提条件或温床,可以使某些详细人格利益先依一般人格权受到爱护,在成熟后,再提升为详细人格权。10但是从目前个人信息权的发展来看,个人信息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泛,即使在有着完整的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德国,由于一般人格权制度的难以确定性,最终也不得不制定了特地的个人资料爱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特地爱护,因此,在我国一般人格权制度不太健全的状况下,采纳一般人格权制度无法达到爱护个人信息权的目的。其次,从权利的行使状况来看,一般人格权与人身密不行分,不得抛弃,不得转让,不得作为交易的客体,而个人信息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个人信息能够作为商业交易的对象,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高。因此,用一般人格权的方式来爱护个人信息权既不能充分体现个人信息的独特性,也不能给个人信息供应有针对性的有效爱护。此外,德国法中将个人资料列为了一般人格权的调整对象,这是基于德国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因此具有了肯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我国将并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一般人格权爱护制度作为个人信息爱护的基础。而且从个人信息权的发展来看,个人信息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泛,在我国一般人格权制度不太健全的状况下,采纳一般人格权模式无法达到爱护个人信息权的目的。采纳一般人格权的方式来爱护个人信息权既不能充分体现个人信息的独特性,也不能给个人信息供应有针对性的有效爱护,因此笔者认为一般人格权爱护模式也不适合我国。(三)我国个人信息权爱护模式的选择如前所述,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内涵丰富的人格权,在我国采纳“隐私权”或一般人格权理论均无法对其实现充分的爱护。此外个人信息权与民法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虽有着一些重合,但这些既有的详细人格权利不能包含个人信息权的全部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0条和第101分别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作了规定,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复原名誉,消退影响,赔礼致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以认为,公民有关姓名、肖像和名誉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通过侵权行为法对这些详细的人格权进行爱护。但是,民法通则以上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爱护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这些详细人格利益,并不是为了爱护个人这些方面的信息权利,且个人信息的范围远远宽于以上这些详细人格权的范围,这种附带式的爱护不能对个人信息供应有效而全面的爱护。11另外,隐私权对于个人信息的爱护仅仅局限于个人信息中那些个人敏感信息和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但诸如姓名、性别等这些自不待言的个人信息却不在爱护之列,这种爱护远远不能满意现代社会对个人信息爱护的须要。虽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对于个人信息的爱护有交叉重复的地方,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涉及到个人对其信息的支配、限制的权利与自由,其所体现的利益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利益,已非传统的隐私权制度所能包涵。鉴于个人信息权独特的人格利益属性,笔者认为在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爱护应实行民法基本规定与特地立法相结合的形式,即在将来民法典中应确立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地位,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区分于其他详细人格权的特地的详细人格权,确定其权利内容包括信息确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酬劳恳求权。在此基础上,制定特地的个人信息爱护法,对个人信息的相关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信息主体的权利供应周到的爱护。篇2:漏电爱护器的平安管理制度漏电爱护器的平安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漏电,爱护器,平安管理制度漏电爱护器的平安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漏电爱护器的平安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天马行空官方博客:;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漏电爱护器的平安管理制度漏电爱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爱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爱护开关(断路器)、漏电爱护插头(座)、漏电爱护继电器、带漏电爱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加强对漏电爱护器的平安管理,是确保电气设备正常、平安运行的重要保证。1正确运用漏电爱护器应依据运用场所的条件和运用范围选用相应的漏电爱护器。在运用中应留意以下事项:(1)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运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爱护器。(2)对于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爱护的同时,必需考虑漏电爱护。用户在运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纳带漏电爱护的电器设备(3)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需安装漏电爱护器(4)“手持式”电动工具(除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急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需安装漏电爱护器。(5)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协助场所,必需安装漏电爱护器。(6)应采纳平安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爱护器代替。如运用平安电压确有困难,须经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爱护器作为补充爱护。(7)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爱护器,在其他爱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干脆接触的补充爱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干脆接触爱护(8)选用漏电爱护器,应依据爱护范围、人身设备平安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淌作型的漏电爱护器。(9)当漏电爱护器作分级爱护时,应满意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爱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爱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爱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10)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爱护器。(11)选用漏电爱护器,应满意运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实力的要求。(12)选用漏电爱护器,应满意爱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爱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级二线或二极产品;爱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爱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13)在须要考虑过载爱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爱护功能的漏电爱护器。(14)在爆炸危急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爱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爱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爱护器。(15)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爱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爱护器的配电箱;临时运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爱护插头(座)或带漏电爱护器的插座箱。2正确安装漏电爱护器,并加强安装检查(1)漏电爱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记、试验装章,发觉异样状况必需停止安装。(2)漏电爱护器的爱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爱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运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爱护器。(3)安装漏电爱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爱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留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爱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爱护器,并应穿过漏电爱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爱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爱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爱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爱护器。(4)在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必需设置独立的漏电爱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爱护器同时爱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5)安装不带过电流爱护的漏电爱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爱护装置。采纳熔断器作为短路爱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爱护器的通断实力应满意选择性要求。(6)漏电爱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状况正常,方可投入运用。3正确运用漏电爱护器,加强检查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爱护器运行平安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2)对在用漏电爱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爱护器运行动作状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3)漏电爱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爱护器学问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爱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运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平安管理等。(4)回路中的漏电爱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平安操作规程进行。(5)运行中的漏电爱护器发生动作后,应依据动作的缘由解除故障,正常后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假如漏电爱护器发生故障,应更换合格的漏电爱护器。(6)运用者应驾驭漏电爱护器的安装运用要求、爱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运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爱护器。(7)对运行中的漏电爱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检查漏电爱护器时,应留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次数不能太多,以免烧坏内部元件。漏电爱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爱护器必需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爱护器必需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4定期进行漏电爱护器的检测职业平安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爱护器的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介电性能、试验装置性能、温升和动作特性等。篇3:生态环境爱护专题组织生活会发言稿: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爱护专题组织生活会发言稿: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本文关键词:发言稿,生态环境,生活会,生态环境爱护,生命生态环境爱护专题组织生活会发言稿: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本文简介:生态环境爱护专题组织生活会发言稿: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抓实行,支配部署到位。通知下发后,第三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州局机关第三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方案及专题组织生活会议程,并向州局机关党委请示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第三党支部全体党员高度重视,主动根据“六个深刻查摆”的要求,肃穆仔细开展生态环境爱护专题组织生活会发言稿: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本文内容:生态环境爱护专题组织生活会发言稿: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抓实行,支配部署到位。通知下发后,第三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州局机关第三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方案及专题组织生活会议程,并向州局机关党委请示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第三党支部全体党员高度重视,主动根据“六个深刻查摆”的要求,肃穆仔细开展指责与自我指责,针对存在的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撰写个人剖析材料。抓理论学习,思想相识到位。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为让第三党支部全体党员干部深刻相识到生态环境爱护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和对生态爱护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专题组织生活会上,支部书记带领全体党员学习和阅读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方法和人民日报刊发中心环保督查组分别向广东甘肃反馈状况的新闻稿等多份有关强化“四个意识”和加强生态环境爱护方面的相关文件,进一步增加“四个意识”,以政治上自觉促进生态环境爱护的自觉。抓深化查摆,知行合一到位。谋长远之策,行固本之举。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通过开展专题组织生活会,肃穆仔细开展指责与自我指责,深化查摆问题,狠抓整改落实,使第三党支部全体党员深刻相识到,要仔细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扎扎实实推动生态爱护”的重大要求,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守生态环境爱护底线、红线不动摇,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同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化常态化制度化和思想大解放大探讨活动,仔细实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加生态文明主子翁意识,注意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做到思想上有新相识、观念上有新转变、思路上有新措施、行动上有新作为、工作上有新突破,不断增加“四个意识”,让“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在海西国税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让发展之“绿”成为青海坚决不移、始终保持的“底色”。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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