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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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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docx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天津理工高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当进行,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教化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和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结合我校详细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资产中特殊须要加强管理的一大类别。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运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调拨、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社会赞助、捐助等)均应归口管理统一入账。凡属横向科研项目、为项目托付单位购置、研制、开发的仪器设备不在此列,但报销时需附我校科技处所出示的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仪器设备,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书目中所界定的9类固定资产(03类、04类、05类、06类、07类、08类、09类、12类、14类、)。仪器设备管理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教化部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的价格起点一样,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校管珍贵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市教委所管珍贵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教化部所管珍贵仪器设备。对珍贵仪器设备的管理除执行本方法的统一规定以外,还要执行依据本方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有关珍贵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依据统一管理、分类归口、分级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一位校级领导分管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及校内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是我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干脆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详细组织实施工作。学校下设的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物管员,物管员在业务工作上听从国资处的指导。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参加仪器设备购置安排的论证,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负责上帐、运用、调拨、报废、处置管理,并负责考核设备完好率和珍贵仪器设备的运用率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运用效益。 第六条对从事仪器设备(属于技术物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学校要依据实际状况制定上岗、培训、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方法以及奖惩方法,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 第七条国资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运用状况常常进行分析、探讨和汇总,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安排供应依据,并按上级要求刚好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其次章安排管理 第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需依据安排执行。实行安排管理的目的是合理配置仪器设备,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制定仪器设备购置安排,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体探讨、专家评审、专人负责的原则。 (二)按需购置的原则。申购仪器设备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单位担当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从实际须要动身,并区分其轻重缓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与学科专业建设紧密结合。 (三)合理配置的原则。申购仪器设备要仔细进行市场调研,留意先进性、好用性、牢靠性和性能价格比;留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应用实力;留意资源共享和运用率,避开重复购置和闲置奢侈。 第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需按申请、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仪器设备购置安排,各级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帐。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投资安排,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报批仪器设备购置安排。 (二)运用学校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各二级单位应向学校申报购置安排,说明购置缘由并附“天津理工高校仪器设备购置安排表”。属于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购置安排,统一由教务处进行汇总、审核,其中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由科技处或探讨生部审核后交教务处汇总;其它仪器设备购置安排由国资处审核。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提出看法(是否同意购置及购置多少,经费预算多少),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确定经费预算和列支渠道。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安排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5万15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安排,一般由校长审批,必要时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性支出15万40万元的购置安排由校长办公会探讨确定;一次性支出40万元以上的购置安排由党委常委探讨确定。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国资处应会同申购单位结合市场状况对所购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性能指标、价格等进行确认。 (三)各二级单位用自有资金或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探讨确定,购置安排按所购仪器设备的用途,分别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有关集中选购的规定执行。 (四)学校激励各科研项目课题组运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购置安排由课题负责人报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选购。 (五)各经济实体、服务实体用自有资金购置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非经营经销的仪器设备),应报国资处审核,并参照学校有关集中选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申请购置珍贵仪器设备时,应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运用方向及工作量(运用机时)预料分析。 (二)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运用状况。对于4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本市高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运用状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三)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状况)。 (四)拟购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修理费来源状况。 (五)安装场地、运用环境及各项协助设施的配套落实状况及平安、完备程度。 (六)仪器设备运用人员的配备状况及管理实力。 (七)仪器设备共享方案。 第十二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校管珍贵仪器设备购置安排,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三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填写珍贵仪器设备论证表。通过论证,方可报批、执行。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珍贵仪器设备购置安排,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市教委接到学校申报后,将刚好聘请三位(含)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市教委依据论证结果,下达审批看法至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按市教委审批看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激励各单位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其运用寿命,激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改造和自制仪器设备应以台(件、套)为单位参照购置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审批、安排审批。改造和自制任务完成后,经国资处组织鉴定、验收、上帐后方可报销、结帐。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使仪器设备常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充分发挥其运用效益。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应贯穿于从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用管理、修理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其技术档案应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验收 (一)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一般应在7天之内完成验收工作,困难的系统设备应在购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国资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运用单位(申购单位,下同)和供货方共同验收。 (二)开箱验收。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运用说明书等文件是否齐全,按装箱单逐一核对零配件,附件是否齐全,设备有无损坏。对核对结果,供、需双方予以确认。 (三)技术验收。根据购货合同的规定和(或)产品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调试,逐项核对各项技术指标,并作好记录。 (四)填单上帐。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运用单位要仔细填写“天津理工高校固定资产验收报销单”,报送国资处。验收单经国资处核准后,作为上帐的依据。在验收中发觉问题的应当场记录在案,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方法,协商处理不了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退货、索赔等有关事宜。 (五)对未能按时完成设备验收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一)珍贵、大宗仪器设备的购置安排审批手续、招投标资料、订货合同等,应由国资处统一整理、归档。 (二)一般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和运用说明书,由运用单位妥当保管和运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 (三)珍贵仪器设备要由运用单位逐台(件)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包括: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购置合同 3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 4、安装、调试、验收的原始资料 5、运用记录 6、修理记录 7、调拨单或报废审批表。珍贵仪器设备的档案原则上由国资处保管,常常运用部分,运用单位可办理借用手续。国资处按台(套)建立珍贵仪器设备档案专卷,并将书目清单报校档案馆。 第十七条运用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运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运用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运用管理方法,对珍贵仪器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逐台建立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后,经该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同意方能上机操作。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应列入管理运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留意防火、防盗、防尘、防震、防磁、防腐及恒温等问题,落实平安措施。 (三)学校每年划拨肯定数额的仪器设备修理费,并按各单位仪器设备总值及相关状况安排修理经费额度。各单位应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用。 (四)仪器设备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由运用单位刚好送修,并保证在帐设备的完好率在90%以上。 (五)运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指标应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正常运用。 (六)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意拆改,确需拆改时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并要保证其正常运用。 (七)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由运用单位刚好到国资处办理增值手续,并刚好记录在设备卡片上。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十八条经济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使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 第十九条国资处负责建立和管理全校仪器设备总帐,负责建立和维护全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发布有关信息。全校仪器设备总帐的变动、调整必需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其次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仪器设备分户帐,并和学校总帐“帐帐相符”。二级单位以下各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帐,并保证“帐物相符”,件件有卡片有标签。 其次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自查,发觉问题应刚好报告国资处并说明缘由,恳求协调处理。 其次十二条国资处一般每两年一次或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全校性仪器设备大清查,刚好处理发觉的问题。对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帐物不相符问题长期不清理,不解决的单位,学校将酌情削减投资。 其次十三条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拨,必需到国资处办理调拨手续。调拨手续完备后,方可移交设备。 其次十四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需有完备的借用手续,但仪器设备管理权限不变,国资处不调帐,借用完毕,应刚好退还。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别状况需经国资处批准,珍贵仪器设备外借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其次十五条原单位撤消,单位负责人必需将帐上仪器设备完整移交国资处。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离岗,必需将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卡完整地移交给下一任。校内机构调整,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将相关仪器设备刚好交接清晰,同时到国资处办理调帐手续。 其次十六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申请报废仪器设备按我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七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和非正常损坏,按我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八条因机构调整、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下降或过时而闲置的仪器设备,应由各二级单位列写明细并说明闲置缘由上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收回或调剂到其他单位运用。教学仪器应首先上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提出调剂、封存、转让等处置看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设备调出前,仍由原单位妥当保管,暂不调帐。 其次十九条学校向外单位捐赠仪器设备,经请示校长后,由主管校领导逐项审批,并由国资处统一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本单位所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在首先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各二级单位可以利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报财务处审核批准;所收取的费用应由财务处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珍贵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 (一)学校对珍贵仪器设备的运用效益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学校组织各仪器设备运用单位对珍贵仪器设备进行运用效益和管理状况考核。 (二)依据高等学校珍贵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及有关规定,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在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中开机运用的有效机时数。 2.运用仪器设备的人数。 3.取得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 4.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5.仪器设备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6.运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执行状况及技术档案管理状况。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安排,按上级和学校物资选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选购。 第三十三条对于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学校下设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由二级单位物管员建帐后,才能到财务部门报销。各二级单位每年初向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报送低值耐用品统计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对于单独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纳入图书资料(含非纸载体)管理范围,不作为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对于计算机自身携带的或配套的应用软件,可视同设备附件一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因各种缘由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必需将本人所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交还原单位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果的部门和人员,学校应予表彰和嘉奖,对有关人员应做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对于选购决策失误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或购进伪劣产品的责任人,以及运用不当、管理失职造成珍贵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国资处负责说明。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天津理工高校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细则 津理工国资200513号 第一条为加强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当进行,依据天津理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天津理工高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易耗品是指:在运用过程中易消耗,不属于固定资产也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和零配件等。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属于校级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件金额在800元人民币以下、2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且可独立运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含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但不包括设备附件,设备附件应随主机作增值处理。 第三条校内各学院、各处级单位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为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运用的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建帐、维护和保管运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要加强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并指定专人(即物管员)负责。物管员要做好日常的帐物管理,做到手续清晰、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天津理工高校低值耐用品验收单”第三联妥当保存,按年度装订成册备查。 第五条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选购应根据学校物资集中选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无论集中选购或各单位自行选购所购入的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均由各二级单位自行验收。易耗品由各二级单位负责验收并建立流水帐管理运用。低值耐用品填写“天津理工高校低值耐用品验收单”送国资处审核、备案;低值耐用品购货发票须附经审核盖章后的“天津理工高校低值耐用品验收单”,校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要充分发挥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运用效益。如对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运用不善或闲置不用,国资处有权对物品进行校内调剂或做出适当处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个人保管运用(借用)的低值耐用品必需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个人用毕或工作调动应刚好交回。丢失、损坏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报损、报废等处置手续办理,参照天津理工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损、报废物品由国资处统一收缴处置。 第九条每年一月份至寒假前,各二级单位需将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明细账报国资处备案、存查。该帐目的统计日期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止的在用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 第十条遇二级单位撤销或调整,各二级单位要刚好对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进行核查清点,并办理转账、调拨等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说明。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高校 2005年11月25日 三、天津理工高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教学仪器设备的运用寿命,进一步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潜能,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须要,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中所指“教学仪器设备”专指各学院(系)所属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维护、修理教学仪器设备是试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运用者和保管人必需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常常性的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发觉问题刚好修理,以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事业费中拨付的修理经费。 (二)报废仪器设备后回收的经费。 (三)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 (四)部分仪器设备的有偿运用费。 (五)社会捐赠及其它。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经费的运用范围 用于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须要修理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修理劳务费支出。特地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运用的仪器设备,不得运用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进行修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缘由造成的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其修理费用主要从修理经费来源的第 (三)项中支付。 第六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经费的安排方法 由教务处根据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经费的实际额度,依据各学院(系)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担当试验教学的工作量、试验课类型、拥有设备的新旧程度以及设备利用率等综合因素划拨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经费。经费指标安排到各学院(系),包干运用。按年度安排给各学院(系)的设备修理费的结余部分,可以累加到下一年度接着运用。 第七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经费的运用与管理 (一)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经费必需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帐户;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系)修理费的运用状况进行监督。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修理,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修理力气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不出试验室,中修不出本部门。本部门确无实力修理的仪器设备,由保管人向所在学院(系)主管试验室工作的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聘请专业人员修理。 (三)对于因修理设备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向相关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劳务费的发放由学院(系)主管试验室工作的领导审批,可从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经费中支出。 (四)教学仪器设备修理后,按规定程序验收报账。 (五)如在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状况下出现大额修理费用,划拨修理经费不能满意修理须要时,可由仪器设备所属学院(系)向学校提出专项修理请示,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选购供应部门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必需坚持在订立购货合同的同时,订立明确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要责成供货单位负责修理。 第九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经费指标包干运用后,各学院(系)仪器设备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80%,同时必需保证人才培育安排规定的教学试验能正常开出。对于仪器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或因教学仪器设备修理不到位而影响试验教学正常运行的学院(系),要追究其主管试验室工作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对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到90%以上,并保证明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赐予适当嘉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说明。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天津理工高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加全校师生员工爱惜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平安和有效运用,避开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及各项工作的顺当进行,依据天津理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天津理工高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和天津理工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当自觉地爱护国有资产。各级领导要常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惜国有财产的思想教化;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和运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常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培训,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看法,报国有资产及校内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审批后处理。对重大责任事故由国资处提出处理看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有关单位应仔细吸取教训,实行有效措施,改进工作,要结合详细事故的处理,刚好对有关人员进行指责教化或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并在爱惜国家财产,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主动实行措施挽救国有资产、削减损失的;以及对损坏、奢侈、盗窃国有资产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要赐予表扬和嘉奖。 其次章 赔偿处理原则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令其责任者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依据详细情节、本人的相识和损坏丢失价值的大小,详细分析,区分对待,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后,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缘由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的; (三)尚未驾驭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运用方法就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老师指导错误或不刚好,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五)马虎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大手大脚,铺张奢侈的;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缘由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 (八)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属下列状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者可免予赔偿; (一) 一贯遵守制度,爱惜仪器设备器材,间或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根据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阅历或技术不娴熟,初次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主动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照实报告,相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须要常常洗刷、移动易碎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不大的。 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缘由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明,可不赔偿。 (一)因试验操作本身的特别性的确难于避开,而引起的损坏 ; (二)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运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运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试验操作或检修,虽然实行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开的损坏。 (四)由于其他客观不行抗拒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先责令其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由所在单位赐予必要的指责教化,重大责任事故则视详细状况由学校赐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一贯不爱惜国有资产,工作不负责任,严峻违反操作规程的,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看法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峻的,除责令赔偿外,依据详细情节,由学校通报指责并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赔偿损失时,依据详细状况实事求是地计价: (一)低值耐用品和涉及民用的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要严格按原价赔偿。 (二)对单价8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运用的,应按其质量改变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价。特别状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价赔偿。 (三)所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非常重要且所造成的损失已无法弥补的,应酌情加倍赔偿。 第十一条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依据个人责任大小和相识程度,分别赐予适当的指责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需在1日内报告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单位领导应刚好查明状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看法,在3日内报告国资处并根据第一章第三条办理。损坏校管珍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在一周内报告国资处,在根据第一章第三条办理的同时,由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损失并提出处理看法。 第十三条属于市教委及教化部管理的珍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事故时,相关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看法,刚好上报国资处,然后由国资处依据天津理工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批权限分别报校长办公会和市教委审批。 第十四条赔偿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调查,校领导批准,可以分期偿还或缓期偿还或部分减免。 第十五条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方案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交者可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案由国资处通知财务处,由赔偿人干脆到财务处交款。赔偿费原则上只能用于修理及设备购置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高校 2005年11月25日 五、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津理工国资20057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的完好率和运用率,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和天津理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固定资产在不变更全部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固定资产占有、运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全部权或占有、运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接着运用,必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需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及校内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需经过论证,依据专家鉴定或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看法或具备其他理由。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部门和领导签署看法后方可实施,并在国资处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需经有关专业人员探讨评估,实行集体定价或招标(拍卖)处理的方法。 (四)各单位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必需由有关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其中,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须经校长批准,必要时还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五)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全部,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及报废残值等回收款项,一律通过国资处上交财务处。残值等回收款项按有关规定运用,用于补充添置或修理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办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处置须先由运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申请报告,并填报相应报表。申请报告应附有论证看法或其他理由。 (二)国资处组织专业人员初步调研论证,签署看法。 (三)按审批权限报批。 (四)按领导批示和有关原则实施固定资产处置。 (五)国资处进行固定资产帐目调整。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原单价在2万元以下;批量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国资到处长审批。 (二)处置原单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批量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 (三)处置原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处置原值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的鉴定 (一)调拨(出售)。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或本部门不适用等缘由,但运用功能尚好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可申请调拨或有偿出售。 (二)报废。确因运用期过长、技术落后、缺套残损、严峻锈损等缘由不能修复运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修理费在产品价值50%以上)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可提出申请报废。 (三)报损。由于非正常缘由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提出处理看法,按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复后进行报损处置。 第八条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仔细执行本方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管理细则,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说明。 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高校 2005年11月25日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安排 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仪器设备管理问题总结 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1页 共31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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