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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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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docx

    浅谈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文摘要在经济飞速开展的今天合同在经济贸易往来中越来越显得重要必不可少。同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合同当事人、社会的利益。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背法定生校要件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定义如下: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已经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自石、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本文列举了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同无效的种类。解析了无效合同的性质:一、 无效合同具有性性是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如何理解性的概念是判断合同无效的关键性因素。二、 合同无效具有相对性在实际经济往来和理中某些特殊的合同尽具有性但是只涉及到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特定利益假如允许任何主体主张合同无效不一定妥当。因此应当区分合同无效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合同得无效不等于合同得不成立。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负担约定的义务。主题词:合同 无效 认定经济的今天合同在经济往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经济贸易的桥梁和纽带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同时合同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有力的证据。一那么有效的合同可以促进经济贸易的开展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维护秩序、促进经济开展。合同无效是相对于有效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背生效要件的合同。在对外实行改革、对内进展经济体制改革走经济道路的今天因无效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我国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阐述不够详尽本文就无效合同确实认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一、 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此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该概念中的自始无效指的是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的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主张经确认其无效。二、 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几项: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三、 合同无效的种类按照我国法律和理以下合同应有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合同: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无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2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体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3 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而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的合同;4 法人、私营企业等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背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5 无权处分别人财产的合同。2、内容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具有以下内容的合同:1 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合同;2 合同的标的为明制止买卖的物未经答应经营的物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不允许的行为的合同;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合同;4 当事人为了躲避法律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主体利益的合同。3、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别人签订的合同;4代理人与对方同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5 盗用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由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6 借用其他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由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四、 对无效合同性质的认识一、合同无效具有性性是合同无效的判断之一如何理解性的概念是判断合同无效的关键性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此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民法通那么?第58条规定:“违背法律或者社或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确实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但是现实情况变无常在日常经济往来及理中确定无效合同的性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违背了现行的全国及其常务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人民1999年?适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施行以后人民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务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已地规、行政规章为根据。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及其常务会制定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制定并公布的规章、等行政。只有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2、必须是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和任意性。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强迫性规定这一限制其目的是要严格区分强行性和任意性。所谓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任意性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约定对任意性有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背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3、必须是违背了强行性规定重的效力性规定。从理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行性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是取缔是效力。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背制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该规定属于效力。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背制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背该规定以后假设是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属于效力。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背制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背该规定以后假设是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不属于效力而是取缔。例如预售商品房的登记主要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设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要求预售登记的应属于取缔即非效力假如当事人没有登记不应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只有违背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背了取缔性的规定的合同可以由有关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分但不一定宣布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性从广义上说违背了效力性和取缔性的行为但是无效一般只限于违背效力性的合同只有局部违背取缔性的合同才有可能成为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性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对无效合同确实认也需要考虑:第一、形式问题。对某些特殊合同而言法律为防止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的平安与秩序特别规定形式要件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此情况下有关书面合同的效力问题必需要根据法律对某类书面形式的要求以及在该要求中所表达的效力规定来详细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是要确定法律、法规形式要件的效力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78 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构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违背法律形式要件的可以认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该合同应当被宣布无效;假如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那么法律形式要件的规定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的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那么合同不能成立;但是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的形式那么已成立的合同也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依法应登记的抵押合同假如不登记的那么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以由当事人合同形式无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第二、动机问题。动机的是否构成合同无效呢?例如一方为了筹集资而向别人借款或者为伤害别人二购置工具这些借款或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宣告无效?对动机的是否无效的问题社会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认为动机不应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宜简单的以动机而宣布合同无效但是也不能一概而在如下情况下就应当以动机而宣告合同无效即:的动机备作为条件加以表示或者合同的内容或者相对人知道动机的等才能宣布合同无效。第三、履行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假如合同订立时根据当时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合同有效但是发生纠纷后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起诉到的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特别是对那些履行限特别长的合同如长的供货合同此时合同效力如何判断值得考虑。假如法律的改变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那么由于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本身存在合理的信赖且合同已经局部履行那么应当保护当事人对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合理待因此不应宣布合同无效。但假如法律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将损害公共利益在此种情况下方可确认并宣布合同无效。第四、局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它局部的效力其它局部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合同的局部无效应当符合下面几个要件:一是合同必须限于一个单一的合同而不应当构成数个合同否那么就是一个分别无效的问题而不是局部无效的问题。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分性。即将无效局部别离出来还可以是一项可以想象为有效的行为继续存在而且这项行为也不得与当事人的望相违犯。例如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因为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而无效但该格式条款可以与一般条款分开那么成立局部无效。三是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它局部的效力。假如合同外表上是一个行为本质上由假设干局部组成或在内容上可分为假设干局部即有效局部和无效局部可以存在一局部无效并不影响另一局部的效力那么无效局部被确认无效后有效局部继续有效。但是假如无效局部与有效局部有牵连关系确认局部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局部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根据老实信誉和公平原那么剩余的局部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那么合同应被全部确认为无效。四是局部无效不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局部无效导致整个合同履行不公平当事人将不愿意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宣布合同全部无效。 二、合同无效具有相对性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中不存在相对无效的概念和定义。谈到无效合同一般情况都认为是指绝对无效。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绝对无效代表了合同无效的典型形式。因为无效合同都是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在实际经济往来和理中某些特殊的合同尽具有性但是只涉及到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特定利益假如允许任何主体主张合同无效不一定妥当假如以职权宣告合同无效也未必付合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应当区分无效的绝对性合相对性。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合理来看区分无效合同中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第一、 绝对无效合同具有性应实行干预对于绝对无效合同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假如发现合同具有无效合同的因素应以职权主动确认该合同无效以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利益不被损害以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相对无效合同来说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干预、行政不应主动插手来干预此类合同的运行。是否主张或申请合同无效应当由当事人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来。在此类合同中利害关系人是自身利益的最终判断者和维护者由利害关系人主张该合同无效最为适宜。第二、 绝对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合同签订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合同一方面因其无效而失去了履行的法律根据另一方面也不得履行因为作为履行根据的合同内容本身就是的假如履行该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本身也就构成了或者犯罪。如合同的标的物为制止流通的支、弹药文物等。相对无效合同是针对特定的利害关系人来讲的合同的履行是否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完全有利害关系人自己。假如利害关系人认为合同的履行对其不利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反之可以不主张合同无效。第三、 无效合同是绝对的、当然的无效无效合同具有性合同的内或形式因明显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需要经过裁判认定合同就是当然的无效。相对无效的合同虽然也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但是此类合同损害的只是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是否导致合同无效需要经过当事人的恳求并经过的裁判与认定在确认该合同无效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绝对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或最终将被确定无效的。但是在相对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只是一种暂时的状态他仍然存在着生效的可能性只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或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就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那么即为违约。五、 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合同的成立于生效通常是亲联络在一起的只有合同依法成立后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且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合同便依法成立产生相应的拘谨力。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来实现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利益。假如合同因某些原因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此时合同尚不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拘谨力。但是决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因为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内容违背力法律的有关规定订立的立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法律和理中并没有对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作出严格的区分多数情况下将不成立的合同归类为无效合同之列以无效合同来处理。这样处理未必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作出严格的区分。首先合同的无效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上违背了法律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合同双方或者一方未做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似的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背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是在内容上并未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虽然没有成立假如当事人以做出履行且不因此进犯其他任何主体的利益那么可以认为当事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达成了合意该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再次合同虽然不成立但是当事人自愿承受合同的拘谨。同时又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和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对于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不必干预。对于无效合同来讲因其内容具有性对其他主体或者社会具有危害性所以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干预的原那么。无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无效或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假如发现属于无效合同应当及时确认该合同无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假如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以方当事人那么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利益损害假如当事人已经做出实际履行那么应当向对方返还已承受的利益除此之外不承当其他责任从责任性质方面讲当事人指承当民事责任;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他在内容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具有性所以在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产生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产生因合同而应承当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合同的不成立不等同于无效。立法及理中应对此做出严格的区分明确区分和区分条件推进经济向化、法制化建立开展与国际社会接轨。综上所述无效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即不能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负担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效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理中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处理当事人双方纠纷的根据。审理合同纠纷首先要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使用法律准确无误才能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康开展和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1:郑 立 王作堂主编。 ?民法学? 北京大学2000年。2:催建远主编。 ?合同法? 法律2004年。3:报刊资料。 ?民商法学? 2003年第34:?民法通那么?5:?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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