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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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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docx

    精品学习资源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 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委 <建设局),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保护建设、施工、询问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造价询问业务市场秩序,黑龙江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二六年十月十六日黑龙江省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就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的治理,提高工程造价询问工作质量,保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是指接受托付,对建设工程投资、工程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造价的确定与掌握供应专业询问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第五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恳信用的原就,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第六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的监督治理工作,各市 <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的监督和治理,详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治理机构负责办理;其次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 已取得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 年; 二>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 年以上; 四>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受; 五>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 岁<出资人除外); 六>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治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七>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八> 企业近年工程造价询问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九>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 M<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十> 技术档案治理制度、质量掌握制度、财务治理制度齐全; 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本方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第九条乙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二>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 年以上; 三> 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 人, 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受; 四>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 岁<出资人除外); 五>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治理; 六>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七>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平方 M<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 八> 技术档案治理制度、质量掌握制度、财务治理制度齐全; 九>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询问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十一> 申请核定乙级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方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三章资质许可程序第十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看法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的, 应向各市 <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看法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看法抄报所在市 <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打算,不能在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打算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 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形证明; 五> 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询问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仍需出具工程造价询问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七>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 八> 企业营业执照;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九>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十> 有关企业技术档案治理、质量掌握、财务治理制度的文件;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七>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依据本方法第九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要连续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的, 应当在暂定期届满 30 日前, 向所在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乙级资质证书 <暂定期一年) <正、副本);各市 <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看法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看法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 <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打算;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又需要连续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的,应重新提出暂定期一年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遗失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第十六条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乙级资质证书 暂定期一年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十七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连续 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日前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连续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连续有效期手续;准予连续的,资质有效期连续3 年;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含暂定期一年),期满后要连续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日前向所在市 <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连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乙级资质证书 <正、副本);各市 <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看法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 看法抄报所在市 <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打算;准予连续的,资质有效期连续 3 年,并在作出打算之日起 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有以下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的住宅、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股权、造价工程师人数等发生变化的; 三> 企业注册地跨省及省內跨地、市变更;第十九条甲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变更 , 属于本方法第十九条 一>款情形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附表 1)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理变更;属于本方法第十八条 二>款变更情形的,可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担心更备案表<附表 2)及提交有关材料,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登记,予以变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本方法第十八条 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看法,由省外转往我省的应由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看法,经我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次十条乙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变更 , 属于本方法第十八条 一> 二>款变更情形的,应向市 <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经市 <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变更申请、有关材料及初审看法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本方法第十八条 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看法,由省外转往我省的询问企业应由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看法,经我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 跨地、市变更的,经各市 <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一条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变更的依据及变更申请报告; 二>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 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其次十二条企业组织形式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一> 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二>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 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其次十三条企业股权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股权变更申请报告; 二> 企业章程、出资协议; 三> 股权转让协议书; 四>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其次十四条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形证明; 四>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其次十五条 住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 办公住宅产权或租赁证明;其次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三> 企业章程修正案; 四>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其次十七条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二> 任职文件; 三> 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 四>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其次十八条企业注册地跨省及省內跨地、市变更的,除提交涉及上述所列变更材料外,需另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出文件; 四> 工商治理部门收缴原营业执照、单位印章证明; 五> 工商治理部门移送企业登记档案的证明; 六> 拟迁入地的企业营业执照; 七> 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次十九条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完成后,应在网上准时更换其变更事项和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信息;第三十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交回原资质证书 <正、副本);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分立,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 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第四章工程造价询问治理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乙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乙级 <暂定期内)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可在本地、市行政区域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内承接各类建设工程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畴包括: 一> 建设工程建议书及可行性讨论投资估算、工程经济评判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 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协作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掌握; 三>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 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运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 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询问; 五> 供应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可以对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如干阶段工程造价的治理和服务;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时,应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 <示范文本)与托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从事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时,应依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造价治理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仍必需依据执业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成果文件上必需加盖“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执业印章”,在工程负责人处必需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详细工作人员应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否就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应依据建设部建标造函 200657 号文件规定的样式刻制“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执业印章”;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三十五条因业务需要,外省进入我省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可设立非独立 法人的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不少于 3 名); 四> 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第三十六条进入我省的分支机构应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签订询问合同、出具工程造价询问成果文件,否就所出具报告文件无效,并应接受工程所在地市 <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治理;第三十七条我省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可以在本省各地、市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详细标准同本方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外省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时,应在承接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持以下材料到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询问业务工作,并接受监督治理; 一>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 从事工程人员名单 <包括造价师)及证书等; 三> 签订的询问合同; 四> 企业出具的工程托付书及质量承诺; 五> 办公地点证明及电话;第三十九条我省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在本省各市 <行署)从事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时,应到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详细标准同本方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询问收费标准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中商定,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不得恶意压低询问费用;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 超越资质等级限制承揽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三>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工程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四> 以赐予回扣、恶意压低询问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值竞争; 五> 转包已承接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托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不得对外供应工程造价询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隐秘和业务资料;第四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从事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造价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治理制度、质量掌握制度、财务治理制度等文件; 二> 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询问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询问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 订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要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与, 并出示证件,不得阻碍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牟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需帮助与协作,不得拒绝或阻止;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 一>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 对不具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的, 应当予以撤销;第四十七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取得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撤销其资质;第四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 一>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或暂定期满),未申请连续的; 二>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的基本情形、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惩罚等情形应当作为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治理方法另行规定);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第五十条因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的过失,给托付人造成经济缺失的,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应当予以赔偿;第五章法 律 责 任第五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形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 质的,依据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罚;第五十二条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的,依据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 <建设部第 149 号令)第三十七条予以惩罚;第五十三条未取得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依据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惩罚;第五十四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不准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依据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 <建设部第 149 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惩罚;第五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一>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异地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第五十六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询问企业治理方法 <建设部第 149 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 超越资质等级限制承揽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三>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工程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四> 以赐予回扣、恶意压低询问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值竞争; 五> 转包已承接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如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由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许可打算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许可打算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附就第五十九条本方法凡涉及提交书面材料的,均要求一式两份;第六十条本方法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第六十一条本方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工程造价询问单位资质治理实施细就 <黑建经字 1997 第 9 号)同时废止;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附表 1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或 国 务 院 有 关部 门 审 查意见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公章)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造价处审查人: <签字)年月日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标 准 定 额 司 审核意 见造价处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司领导: <签字)年月日<公章)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附表 2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或 国 务 院 有 关部 门 审 核意见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 日<公章)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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