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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研究_李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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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研究_李斌.docx

    湘潭大学 学位 论 文原 创 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 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 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 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 由本人承担。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 校保留井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 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編入有关 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 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 处理。 学位 论 文版 权 使用授 权书 The Study On Hugo Grotiuss Thought of Natural Law Candidate Li Bin Supervisor Asso.Prof.Yans Fans College The History Department Program World History Specialization World History of Modem Intellectual&Culture Degree Master of History University Xian 2 tan University Date Mav 8th,2014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是个特殊时代的产物。 16世纪末至 17世紀初,基督 教神学慢慢衰落,理性的力量逐渐兴起,各君主国和宗教教派间围绕国家利益和宗 教信仰,爆发了激烈的政治宗教冲突。格劳秀斯的母国荷兰此时刚摆脱西班牙的殖 民统治,快速崛起并与西、葡两国在争夺海外贸易上摩擦不断。格劳秀斯个人由于 出生于加尔文贵族家庭,又接受了人文主义的教育,因而兼受基督教与人文主义的 影响。这些就是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 在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中,必要的上帝是其逻辑起点,上帝创造了万物并赋 予他们不同的属性。在他看来,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先验和经验两种方法都能证 明;自然法源于人性,即理性,而理性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礼物,因而信仰与理性是 可以兼容的;法律分为两类,自然法与意志法,意志法又有神意法和人意法的区別。 论及自然法与意志法的 关系,他认为神意法包含自然法,而自然法则是人意法的基 础和准则。格劳秀斯还阐述了生命、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并重点描述了人类从 共有物权到私有财产的演变。他试图协调现代理性的新见解、新方法与传统的宗教 信仰之间的矛盾。 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原则的思考,对他构建系统的国际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 作用。从自然法强调的人类共有物权和人的本性渴望正义中,他推导出了他的海洋 自由思想和正义战争理论。海洋自由缘于海洋是人类的共有物,它是人性与人之自 然权利的体现。正义战争理论强调并非所有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正义战争离不开主 权国家与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二者缺不可。战争中保有仁义与节制是高尚的正 义行为。格劳秀斯的努力在国际法领域得到广泛认可,他已被公认为 “ 近代国际法 之父 ” 。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作为过渡时期的特殊思想,它兼具保守与进步的双重 特性,表现出内容上强调个体性及自然权利,来源上突出理性与信仰交织,方法上 重视理性主义方法论,价值取向上时有普世原则与民族感情相冲突的多维特征。格 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尽管还没能完全摆脱神学的影响,但它将人性、理性与自然法 紧密结合,首次在近代提出自然权利的理念,对自然法的近代转型起着 开创性的作 用;同时,它在国际海洋法、国际战争法领域也产生了重大的现实影响。 关键词 :格劳 秀斯;自然法;自然权利;海洋自由;正义战争 Abstract Hugo Grotius ' thought of natural law is a product of a particular era. During the end of 16th century to the Times New Roman beginning of 17th century, the Christian theology was on the wane, the power of reason was on the rise. Political and religious conflict broke out between the monarchy and the religious denominations around the national interests and religious belief. At that time Grotius' home country Holland was rising rapidly, wanted to get rid of the Spanish and there was constant frictions between Holland, Spain and Portugal on the overseas trade. Grotius was born in a Calvin noble family, and received humanist education, and thus affected by Christianity and humanism. These are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formation of Grotius Natural Law Theory. In Grotius Natural Law Theory, God i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God created all things and gave them different attributes. In his opinion, natural law is the objective existence, the priori and experience are two ways to prove; natural law theory is derived from human nature, which in other words is reason. Reason is a gift from God, so faith and reason are compatible. The law is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natural law and voluntary law ,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divine law and will law in the voluntary law. About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natural law and voluntary law, Grotius believed that divine law contain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law is the foundation and criterion of the will law. Grotius also described the natural rights such as life, liberty, property and so on, and focused on the evolution of mankind from total property to private property. He tried to coordinat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modern rational new insights > new methods and traditional religious beliefs. Grotius5 thought about natural law principles was important for him to build Grotius9 thought about natural law principles was important for him to build systematic international law. He derived his theory of marine freedom and just war from the human total property rights and humans desire for justice, which were emphasized by the natural law. His efforts was recognized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he has been widely called M the father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Grotius9 thought about natural law had the characteristic of duality, with individual and natural rights theory, divinity and rational intertwined, rationalist methodology, as well as conflicts between the universal rules and national feelings, it is a unique product I of the transition from medieval towards modern. Although Grotius5 thought of natural law still has very big limitation today, it created combination between humanity, reason and natural law. For the first time in modern times proposed the idea of natural rights, played a pioneering role in the the modem transformation of natural law. At the same time, it produced a significant practical impact in the areas of international sea law and international war law. Key words: Grotius; natural law; natural rights; marine freedom; just war i 弓 IW . 1 第 1章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形成 . 6 1.1格劳秀斯的时代:荷兰与西欧 . 6 1.1.1商业与独立:荷兰的崛起 . 6 1.1.2变革与战争:被撕裂的西欧 . 8 1.2格劳秀斯:传奇与流亡的一生 . 10 1.3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思想渊源 . 13 1.3.1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 13 1.3.2中世纪的自然法 . 14 1.3.3 16、 17世纪的自然法 . 15 第 2章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 17 2.1上帝与自然法 . 17 2.2自然法与人性 . 19 2.3自然法与意志法 . 22 2.3.1自然法与神意法 . 22 2.3.2自然法与人意法 . 24 2.4自然权利及财产权的演变 . 25 第 3章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在国际法中的应用 . 29 3.1海洋自由思想 . 29 3丄 1海洋是人类的共有物 . 29 3丄 2海洋自由是人性与自然权利的体现 . 31 3.2正义战争理论 . 32 3.2.1正义战争的可能性 . 32 3.2.2发动正义战争的条件 . 34 3.2.3战争中的正义 . 35 第 4章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特征及其评价 . 37 4.1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特征 . 37 4丄 1对个体性与自然权利的强调 . 37 4丄 2信仰与理性的交织 . 39 4丄 3采用理性主义方法论 . 40 4丄 4普世原则与民族感情的冲突 . 41 4.2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影响 . 43 4.2.1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意义 . 43 4.2.2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现实影响 . 45 節吾 . 48 . 49 薦 . 52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3 引言 一 .研究源起 格劳秀斯 ( HugoGrotius) (1583-1645年),是 16、 17世纪之交荷兰著名的 法学家、历史学家、诗人。他对自然法的近代转型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西方法 律思想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美国自然法学家海因里希 罗门说, “ 自然法的学说 与哲学一祥古老。 ”®登特洛夫则说, “ 两千多年来,自然法的观念在思想上及历史中 扮演了引人注目的角色。自然法不仅被视为 (判断 )正义与邪恶的终极尺度、善良的 生活或者 依据自然的生活 的 根据; 它还成为促使 (人类自我 )反省的催化剂、对 既存制度的试金石、论证保守主义以及革命 (主张 )正当化的依掘。 ”® 纵观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史,从时间上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 段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代表人物和学派是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西 塞多等;第二个阶段是中世纪的自然法,代表人物是圣 奥古斯丁和托马斯 阿奎 那等;第三阶段是近代理性主义的自然法,代表人物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 斯和洛克等。而格劳秀斯处在自然法从经院主义走向近代理性主义的过渡时期,他 将自然法的基石建立在人的理性之上,对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开创起到了极其关键的 作用,因而被后世不少人誉为“ 近代自然法之父 ” 。同时,他第一个提出了较为完 整的国际法体系,从而被公认为 “ 近代国际法之父 ” 。 然而,在国内,格劳秀斯作为 “ 近代国际法之父 ” 的称号却比 “ 近代自然法之 父 ”的名号响亮得多,可见格劳秀斯在自然法领域所做的贡献被大大忽视了。与此 同时,在广泛查阅国内 相关的法律思想史,尤其是自然法观念史后,我发现对格劳 秀斯自然法思想的解读上,学者们似乎也走入了歧途。问题 是:格 劳秀斯究竟多大 程度上使自然法从神意走向理性?如果将聚焦点置于国内西方思想史研究,我们很 快便会发现,学者们几乎大部分认为,格劳秀斯使自然法剥离上帝而投入了理性的 怀抱。对于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中的基督信仰和神学色彩,不同于国外学者的长期 研究和深入了解,国内出版的著作和论文中似乎都极少提及。然而,基于格劳秀斯 所处的时代和他的人生经历,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他是过渡时期个典型的、具有 “ 双 重性 ” 特征的 人物。他的自然法思想受经院哲学的思想影响甚深。如果忽略其思想 中的 “ 双重性 ” 和 “ 复杂性 ” ,那么就无法全面而准确地认识到它的突破与局限。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同时结合本人本科阶段曾有过学习格劳秀斯国际法理论 的经历,以及导师在研究方向上给我的建议与启发,我产生了进步研究格劳秀斯 海因里希 罗 I'j,贺卫方 ,姚中秋 .N然法的观念史和皙学 M, 上海三联书店 ,2007: 3. 登特洛夫: N然法一法料学导论,李 U章译,香港 :香港联经出版事业公 J, 1985:绪论 1 自然法思想的想法,并试图在这个过程中探究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产生背景、内 容实质、思想特征及其在整个自然法史上的地位。 .国内外研究现状 格劳秀斯自其少年成名之后便为西方学界所熟识,尽管在十八世紀末期曾一度 遭到冷落,但 1925年即战争与和平法发表三百周年,格劳秀斯又再次受到学 术界的隆重纪念。格劳秀斯的声誉尽管大起大落,但对他的研究从未中断,从 17 世紀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一直是国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1.国外研究现状。国外的学者主要是从下面五个方面对格劳秀斯进行研究。 是研究其生平。 M. D.布瑞尼的智者格劳秀斯的一生的和查尔斯 巴特勒的格 劳秀斯的一生 ®,都比较系统地対格劳秀斯的生平和作品进行了梳理、介绍和评 价,并通过对其出生地、原始作品和书信集等原始资料的考证,很好地还原了格劳 秀斯的真实生活。 是研究孕育格劳秀斯思想的时代,以及格劳秀斯在当时的影响。保罗 祖姆 托的伦勃朗时代的荷兰,以及马丁 凡 艾特萨姆的久别:格劳秀斯对荷兰 海外扩张的支持 ®分别描述了格劳秀斯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他的思想対当 时荷兰及西欧的影响。 三是研究格劳秀斯的思想。 1、政治伦理思想。彼得 威斯的法哲学及其修 正,斯蒂芬 *E尼克勒夫的世界统治 ®,讨论了格劳秀斯关于国家间的合法 性、暴力、和平与斗争等政治伦理问题。此外, 1915年一 1959年,还有专门研究 其政治哲学的学术期刊格劳秀斯学会会报 定期出版。 2、自然法思想,代表作品有 R.D.斯维茨的自然法,史蒂芬 巴克利 的自然法与财产权 理论: 从格劳秀斯到休摸 ®,重在研究格劳秀斯个人自然法 思想及其自然法思想与其他学者的対比。 3、国际法思想。 M.W.詹宁斯的国际法 与和约, 威廉姆斯(: 吉尔默的论海外新发现地的海洋权利,及 E.A.肯恩的 捕渔中的共有权利 ®,探讨了格劳秀斯的有关财产、人权、海岸线、自由通航 权、国际捕渔权等诸多国际法思想。海洋思想研究和战争理论研究是他的两个研究 重点。 N.伏修的正义战争理论,布瑞安 海特的论宣战 是其中的代表作 品。此外,还有宗教、史学和文学等其他专业领域。 ®M. De BURIGNY. The life of the truly Eminent and Learned Hugo Grotius; Charles Butler. The Life of Hugo LrWtlUS. Martine Julia van Ittersum. 7%奶 j . w ( 7 厂 , justincation of Dutch expansion overseas Peter Weiss. Legal Theories and Remedies; Stephan E. Nikokyv. World Governance. (4)R.D. Schwarz. Natural Stephen Buckle. law and the theory of property: Grotius to Hume. ®M.W. Jams. International Law and Treaties C. Gilmore. Newfoundland offshore mineral rights, E.A. Keen. Common property in fisheries: Is sole ownership an option? N. Fotion.似 /1 77z ;Brien Hallett. 呢 z/: 2 四是研究格劳秀斯传统与英国学派的关系。赫德利 布尔在格劳秀斯与国际 关系®的前言中对此有比较详细的介绍。 五是研究格劳秀斯思想在国际事务中的运用。些研究者发现,在处理诸多国 际事务、开展国际立法时,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有着重要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国 际战争法、联合国战俘公约及海洋自由、南极洲共同开发等国际公约上。彼得 VI 伯 克的前沿话题:关 于南极地区贸易的管理 ®是比较典型的研究作品。 2.国内研究现状。格劳秀斯的著作传入中国经历了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清朝与荷兰的早期接触中,格劳秀斯并不为国人所知,直到 1864年美国国家法学 家惠顿 ( Henry Wheaton)的国际法原理被译成中文万国公法,中国人才知 道格劳秀斯在西方法学界的重要性。此后一段时间,中国学者了解格劳秀斯,更多 地是通过英国国家法学家,如劳伦斯 ( Lawrence)、 奥本海 ( Oppenheim)等人的著 作。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几乎所有的中国国际法学者都把格劳秀斯作为国际 法之父或国际法的奠基人,但他的战争与 和平法的绪论直到 1930年才由岑德 彰翻译,该书定名为万国法典,由商务印书馆于 1936年出版。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的法学论著更多地提到了格劳秀斯,有关他的介绍也逐渐增多。 1983年,借着 格劳秀斯诞生 400周年的纪念活动,国内有两篇带有介绍性和纪念性的学术论文出 现,分别是 4月发表在国外法学的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和 6月发表 在法学的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贡献 -为纪念格劳秀斯诞生四百周年而作。 1986 年,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刊登了罗萨林 希金斯的格劳秀斯与联合国 (曾达 明译),阐述了格劳秀斯思想对创立联合国及确定国际间交往原则的重大影 响。 1989年,李家善写过一本简介性的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 ,简 单介绍了格劳秀斯的生平、作品及影响。此后,格劳秀斯的名字和学说就愈发经常 地出现在各种法律思想史、政治思想史、法学家史及社会思想史著作中。 进入 21世纪以后,格劳秀斯的三本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 获法、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參与东印度贸易和权利(简称 “ 论海洋自由 ” )陆续 出版中译本 ®,随后,国内针对格劳秀斯的专门研究逐渐增多。这些研究主要集中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翻译国外学者研究格劳秀斯的成果,这部分数量较少,代表 译作是美国学者理杳德 塔克的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从格老秀斯到康德的政治思 想与国际秩序,丹麦作家哈孔森的自然法与道德哲学:从格老秀斯到苏格兰启 蒙运动。是对格劳秀斯法学思想的研究,这要包括他的法哲学、自然法思想及 ®Hedley Bull, hugo G rotiu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ened ict Kingsbury&Adam Roberts. Grotian Though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 Peter J. Beck. Managing Antarctic tourism: A jront-burner issue. 人权杂志 2001年 6月也刊出过格劳秀斯,近代国际法的鼻祖。 格劳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M.何勤华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格劳秀斯 .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 易和权利 M.马忠法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格劳秀斯 .捕获法 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3 国际法思想。 ®三是国际关系领域内対格劳秀斯与英国学派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 在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章前明发表在史学学刊上的试论格劳秀斯主义 与英国学派的关系,时殷弘、霍亚青发表在欧洲上的国家主权、普遍道德 和国际法一一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四是国内学者対格劳秀斯其他思想的研 究及其评论,这部分成果很少,主要有刘小枫主编的格老秀斯与国际正义,林 国基、林国华的自由海洋及其故人等著作,及付强的雨果 格劳秀斯的道德 观和林国华的古代学 问与格劳秀斯的共和教案等论文 ®。 综上所述,国外対格劳秀斯及其思想的研究,在广度、深度和系统性上都已经 很成熟。但是,在我国,格劳秀斯的著作才出现中译本不久,对他的系统研究才刚 刚起步,对其思想的理解和运用有待进步加强。尤其是针对他的自然法思想,虽 然国内的研究成果已经出现些,但大都局限于简要介绍,还缺乏从历史的角度着 手深入系統的研究。因此,研究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中的开创性与局限性,厘清格 劳秀斯其人其思想在西方自然法思想史上的地位,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和价值。 三 .选题意义与创新之处 2013年,中国対外贸易达 4. 16万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一,这是个斐然的成 就。对外贸易的发达,不仅能为我们提供更为丰富的物质、精神生活,但同样也会 引发大量的国际争端,会给我们的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带来更大的压和挑战。由 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历来对国际法和自然法的研究不够重视,缺乏对自由贸易、自 由航行、国际捕捞、国际公约等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过往吃过不少不懂规则、 不懂国际法的亏。而格劳秀斯是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法学思想对后 世的国际法制定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 想及其以自 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思想对我国处理国际事务,协调国际争端,争取国际法领域话 语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因此,深入研究格劳秀斯的 “ 自然法 ” 思 想不仅有助于学界了解、学习以及发展其久负盛名的国际法思想,也有助于我国更 好地处理国际事务和国际争端。 期刊论文有:陈玉聃的国际法的理性主义与非理想主义观念 兼论格劳秀斯与康德政治学说元性(九 江学院学报, 2007年 8月);王铁雄的格劳秀斯的自然财产权理论(海大法律评论, 2009年 12月);林 国华的雨果 格劳秀斯的若干问题 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枚 “ 导言 ” 研究(北大法律评论, 2010年 7 月);朱晓喆的格劳秀斯与自然法传统的近代转型,(东方法学, 2010年 8月);吴建每的格劳秀斯国 际法思想概述(湘潮 (下半月), 2013年 1月);卢玮的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史哲社会科学版 ), 2013年 4月);严存生的法本乎自然 以格劳秀斯为切入点 (东方法学, 2013年 8月);王涛的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权学说与 “ 现代社会 ” 理念的创生(政治与法律, 2013 年 12 月)。 学位论文 有:庄端的格劳秀斯的惩罚理论的法理探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2010年 );席云鹏的格 劳秀斯战争伦理思想,(中南大学,硕士, 2011);肖韬的格老秀斯与海洋自由 论 (山东大学,硕士, 2012 年)。 付强 .雨果 格劳秀斯的道德观(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 9月);林国华 .古代学问与格 劳秀斯的共和教案(上海文化, 2013年 5月)。 4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历史的角度,进步挖掘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中少为国 内所知的那一部分内容。第一,补充了格劳秀斯与荷兰及荷兰东印度公司长期互动 的些内容,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格劳秀斯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第二,増加了格劳 秀斯自然法思想研究中的宗教因素份量,将国内以往相对忽视的神学与信仰因素阐 述地更为详细,有利于全面认识生活在过渡时期的格劳秀斯的思想的复杂性和双重 性。 四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来 展开: 第一部分介绍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产生的背景。 16、 17世紀,基督教神学衰落, 理性力量兴起,各地区的民族国家意识逐渐觉醒,随着宗教斗争和殖民时代的到来, 整个欧 洲陷入了空前激烈的政治宗教战争,这为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形成提供了 宏阔的历史舞台;加上格劳秀斯的个人特殊经历和他对自然法领域前贤的天才传 承,最终促成了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诞生。 第二部分论述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四方面来展开 :一是 自然法与上帝,论述了上帝是其思想的前提和逻辑起点;是自然法与人性,论述 了人性是其思想中的核心部分,阐释自然法、人性和上帝三者的逻辑关系;三是自 然法与意志法,论述了自然法既包含于神意法,又是人意法的准则;四是自然权利 及财产权的演变,论述了他关于天赋自由、 生命、财产的自然权利理论。 第三部分阐述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在其国际法思想中的应用与体现。他的海 洋自由思想和正义战争理论是其中的典范。海洋自由缘于海洋是人类的共有物,它 是人性与人之自然权利的体现。正义战争理论强调并非所有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正 义战争离不开主权国家与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二者缺不可。战争中保有仁义与 节制是局尚的正义行为。 第四部分是总结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评价它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影 响。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兼有进步与保守的双重特性,尽管存有中世纪经院哲学 的残留,但对近代理性自然 法的确立产生了促进作用,对后世在自然法和国际法领 域的实践也有积极的影响。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采用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文本解读法。 5 第 1章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形成 任何一种伟大思想的产生,都离不开作者所处的时代与传统。格劳秀斯自然法 思想,是在中世纪迈入近代的过渡时期,在战与火的冲突,传统与新思想的交锋中 应运而生的。同时,它也与格劳秀斯个人的天才和坎坷的人生经历密切相关,它凝 结着格劳秀斯个人的努力以及前人在自然法领域所贡献的思想精华。 1.1格劳秀斯的时代:荷兰与西欧 格劳秀斯所处的时代,由于統一的基督教神学的衰落,理性力量兴起,专制君 主的力量大大加强,各地区的民族国家意识逐渐觉醒,随着宗教斗争和殖民时代的 到来,整个欧洲陷入了空前激烈的政治宗教战争,欧洲大陆生灵涂炭,百姓一片哀 嚎。此时,荷兰刚摆脱西班牙的殖民统治,正快速崛起为世界海洋強国,面临着与 老的殖民帝国西班牙、葡萄牙,在海外扩张上发生剧烈冲突的危险。上述背景为格 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宏阔的历史舞台。 1.1.1商业与独立:荷兰的崛起 格劳秀斯所生活的时期 ( 1583-1645年),正是荷兰独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资产 阶级共和国并快速崛起的时期。荷兰原是尼德兰 ®北部地区的个省份, 1579年, 尼德兰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北方省份及部分南方城市成立 “ 乌特勒支同盟 ” 反对宗 主国西班牙的殖民統治。 1581年,由北方各省组成的三级会议宣布废黜西班牙国王 腓二世,正式成立联省共和国,由于荷兰省在联省中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最重要, 因此亦称荷兰共和国,简称荷兰。 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首先得从西班牙对低地地区的殖民说起。作为哈布斯堡王 朝和西班牙王国皇室联姻的产物, ®1566年,尼 德兰成为了西班牙的殖民地,被菲 利普二世视为开展对外战争的摇钱树。由于 16世紀后期连年的对外战争,西班牙 对尼德兰的经济剥削日益加重,尼德兰各界,尤其是商业发达且承担税收主要部 分的北部地区,对西班牙的殖民统治普遍不满。经济上的不满,再加之文艺复兴、 “ 尼德兰 ” 意为低地,因这带地势低平而得名。曾为查理帝国的一部分,后形成弗兰德斯、荷兰等领地, 十四世纪时为勃良第公爵兼井, 1477年归哈布斯堡王朝統治, 1556年转属西班牙。包括今荷兰、比利时、 卢森堡和法国东北部的一部分。 查理五世继承了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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