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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司法正义(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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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司法正义(共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司法正义熊丹丹 摘要 : 自古以来,正义理论呈现出各式各样的面貌,让人难以捉摸,通过对思想家们正义理论的概述总结出正义的普遍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正义的含义。本文从正义含义引出司法正义,通过英国经典案例与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阐述司法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冲突,发起疑问,并最终寻求实现司法正义的有效途径。关键词:正义理论 司法正义 道德正义 实现“有一种东西,对于人类的福利要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重要,那就是正义。” 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34页。正义是伴随着人类的进化从原始就有的一种情感,不管是将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正义终究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正义关乎的不是你拥有什么的问题,而是你被怎样对待的问题。但是正义往往很难下一个定义,因为自古以来对于正义问题的辨识,总是因人而异,思想家们总是难以达成共识。一、 思想家们的正义理论概述(一)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概述 柏拉图的正义观在其著作理想国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柏拉图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柏拉图对个人正义的理解是:每个人身上都有理智、激情和欲望这三种特质,个人正义就是理智、激情、欲望三种特质各司其职、互不干涉的和谐美好状态。他说:“个人只应做与其天性相适应的事”。而国家正义指的是:各个阶层之间各司其职、各安其位,不要相互僧越,以达到国家和谐。他认为:“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份内的事”。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2页。柏拉图指出,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是相辅相成的,要想实现国家正义必须以实现个人正义为基础,同样,要完整实现个人正义,还得有国家正义作为支撑。(二)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概述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三种:一是分配的正义,实行于荣耀、财富或任何其他可以在政治共同体成员中进行分割的事物的分配中,它遵守那种规定着受矫正性正义保护的秩序之分配原则,并将一种应得的原则应用到各种各样的境况之中;二是矫正性的正义,这种正义涉及到补偿损害的问题,它具有尽可能恢复被某种或某些不正义的行动所部分毁坏了的那种正义秩序的作用;三是相互性的正义,这种意义的正义似乎既包括对所受的伤害进行报复,也包括利益或所有物的交换。 欧阳英:关于正义的不同认识,载哲学动态,2006 (5)。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其实质认为,要实现正义,其根本途径就是要守法。这一观点也受到了众多学者的批判。(三)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概述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表现在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但是该两项原则亦会出现矛盾与冲突,因此罗尔斯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两项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是确定自由的优先性,第二个优先规则确定正义对效率、福利的优先。这两个优先规则构成了“特殊的正义观”,它们旨在提供直觉主义不能给予我们的系统指导。按照这些原则,某些社会益品要比另一些益品更加重要,因此,不能为了促进后者而牺牲前者。平等的诸基本自由要优先于机会平等,机会平等要优先于资源平等。但在每一个范围内,只有当某一种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时,这种不平等才被允许。 严景阳司法正义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通过对这些学者的正义观念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正义理论是各式各样,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阶级和阶层都呈现出不同的观点。正像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式,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想总结或者重新给正义下一个定义还是有一定难度,因此笔者不在正义定义上做出深入概述,但足以明确一点,无论是古代的正义还是现代的正义,都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正义与满足人的需要有关。没有人的参与,正义毫无价值,因为正义本身不是客观存在,而是一种主观价值。正义归根结底是需要的满足,在需要发生冲突的时候,正义在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正义是一种道德评价。正义其实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美德,是评价对与错,公平与不公平的一种标准。 第三,正义是价值的分配和取舍。价值的分配体现在制度和法律上,而取舍则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当人们要权衡制度和法律是否公正时,则要看价值分配是否合理,从而做出取舍。第四,正义是一种社会属性。正义必须是放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讨论,正义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利益。人不能脱离群体而生的,只有符合社会利益才能称得上真正的正义。 第五,正义的具体内容受社会环境所制约。因为正义与满足人的需要有关,人的需要又是因时因地而变化的,所以正义的内容也是有所限制的,对于正义的评判标准也会因时代的不同、人群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二、 司法正义的一般理论(一) 司法的概念现在使用的司法概念来源于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我国正式使用始于清末修律。司法是一个与立法和行政相对应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司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享有司法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裁决纠纷、制裁违法犯罪的活动;狭义上的司法仅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笔者较赞同这一观点。(二) 司法正义的内容司法正义的内容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司法的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目的,这种目的必须符合人类的道德习惯、价值追求、公共利益等。实体正义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则与标准,它是人类内心的一种正义判断。本文在前文中也详细地论述了正义的内容,正义没有明确的定论,只有其明显的表现特征,也足够我们明确其方向,面对具体情况能够在心中下一个定论。但是因为其千变万化的定义,使得有些学者开始质疑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所以渐渐倾向于程序正义的研究。但是笔者认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为程序并不是一个逻辑自足的体系,程序最终是用来解决实体问题的。所谓程序,一般意义上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 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第 138 页。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步骤” 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194 页。在法学理论中,“程序”是与“实体”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正义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正义,最初包括两项原则:一是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近现代以来这一理念在英美法中得以推广,逐渐演化为一系列关于正当程序的法律原则。程序正义简单概括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案件的受理、案件的认定、法律的解释与理解、裁判的做出等各个方面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需要认真履行这些程序,不能徇私枉法、更不能区别对待相同类型的当事人。这是实现司法的程序正义的最基本的要求。三、 司法正义与道德正义(一) 司法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关系道德正义其实质就是以德性和良心来表现社会关系的规定性,它是以伦理道德的价值观来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司法正义与道德正义还有一些明显的区别,如道德正义先于司法正义而产生,且调整范围比司法正义广泛。司法正义仅仅是依照法律规定来实现社会正义,然而法律不能够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靠人们日益形成的道德观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进行谴责。但道德正义与司法正义又有密切的联系,道德正义成为司法正义的尺度和标准是必然的发展结果,道德正义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不具有执行力,法律将道德正义中可以执行的部分纳入其中,使其有了强制力,以至于道德正义得到充分的保障。(二) 司法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冲突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英国历史上就出现了一起著名的真实案例。故事发生在1844年,mignonette 号游船从南安普敦启航,但是不久后,他们遇到了一场暴风雨,不幸的是船被暴风雨吹垮,游船沉没。幸运的是他们都逃到了一艘救生艇上,他们分别是A、B、C、D(为了叙述简便而用字母代号)。但是救生艇离陆地有一千多英里,除了两罐腌制的宪菁甘蓝,他们什么都没有,当然更没有淡水。开始的前三天还可以靠着甘蓝充饥,第四天抓了一只海龟。然后他们连续八天没有进食,帕克不听劝阻喝了海水,并因此得病,奄奄一息。到了第十九天,他们已经支撑不下去了,A与B、C二人商量,将D杀害,这样就可以依靠尸体和血存活。就这样,他们实施了计划,又维持了四天的时间。在第24天的时候,一艘船终于出现,将他们救回了岸上。当他们回到英国的时候,A、B、C被以谋杀的罪名控诉到法院。然而他们对在救生艇发生的事情毫不隐瞒,并认为这样是为了求生的需要,可以受到海事惯例的保护。但合议庭最终认为,无论是基于法律先例,还是基于伦理与道德,在普通法上,根本没有任何针对谋杀指控所涉及的危急状态的辩护理由,法庭依法判处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死刑,但建议予以宽赦,最终女王将刑期减至6个月监禁。 李霞:名案汇览生死之间:法律如何面对道德挑战,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0月31 日(A07)。这个案例的震撼力在于,其复杂性足以让我们失去理性的判断力。如果我们置身于法官的职位,或许就有千千万万个判决结果了。A、B、C谋杀罪名毋庸置疑,判决其死刑是维护司法正义,然而其谋杀又是情有可原,在选择他人生命权与自己生命权的时候,如果一定要牺牲一方,我们并不能强求人们克制自己的本性需求而去维护他人的生命权。这是符合道德正义的。在这场司法正义与道德正义的碰撞中,我们该如何选择正义,是我们必须面临的问题,也是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再来分析一个案例,是最近网上炒得非常火热备受关注的案件-复旦投毒案。该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在12月8日,经过13个小时的审理,二审终于告一段落,判决结果等待择日公布。在二审中,有两大焦点,使得案件情形惊人逆转。一,林森浩是“故意杀人”还是“开玩笑”?二,黄洋死于乙肝还是中毒?林森浩不承认自己有杀人动机,根本没有想过二甲基亚硝胺毒性有多大,也不清楚受害人的病情会恶化到什么程度,只是想开个玩笑而已。同时辩方律师对检方证据提出了质疑,法医证人胡志强到庭证明死者黄洋有乙肝,死因可能是爆发性乙肝,一审的死因鉴定结论十分可疑。然而法庭之外,争论激烈,有人认为林森浩就应敢做敢当,及早认罪,也有人认为“承认有罪才是有问题”。有人认为辩方律师抛出的死因归于乙肝的辩论实属诡辩,辩方律师有“见利忘义”之嫌;但也有人认为,辩方律师强调“程序正义”,抓住了检控方证据不足的疏漏进行反击,缔造了“中国版的辛普森案”,辩护很精彩,也是对中国法律的一种挑战,是法治精神的表现,值得肯定。以此案例来讨论,大多数认为应当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林森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民意,也是符合大众的愿望,符合整体的道德正义。但是喊打喊杀到底是正义还是法盲?人们在追求道德正义亦或是实体正义的时候,往往会忽略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如果我们把重心放在被告林浩森身上,是否我们会有不一样的判断,程序的疏漏是否对于被告是不公平的?辩方律师的这一反击,是否才是真正在维护真正的正义,是否我们应当颠覆我们持久的传统观念,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来看待这种疑难案件?四、 如何实现司法正义?就目前我国法制现状,很少因为立法不善而失去司法正义。往往是因为在运行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以致于公平正义的理性状态难以实现。因此,笔者着重从法律执行角度分析,试图寻找实现司法正义的途径。首先,必须确定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近年来,有些法官突破了道德底线和职业伦理,把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执行权当成了自身谋取利益的工具。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无所不有,较为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上海某法院法官集体嫖娼案,皆是骇人听闻。对于该种现象,不仅要从法律规定上对其加以严惩,而且法官要提高自身修养,真正做一名清廉的法官。司法裁判中最能体现法官的职业素养莫过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充分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多发于疑难案件中,疑难案件虽为偶发现象,但确是裁判的核心,也是作为职业和学科的法律实践的核心。 参见德alf Poscher: 裁判理论的普遍谬误: 为法教义学辩护,隋愿译,载清华法学2012 年第4 期。笔者认为,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可以吸收以综合平衡论为基础的新法教义学的理论,它要求法官忠实于法律,无论简单案件中所为的演绎推理还是疑难案件中所为的实质推理,都必须以现有的法律规则为基础,以此捍卫“依法裁判”的基本立场。 综合平衡论还致力于落实争议个案中的正义问题,但它否认对于任何案件都存在着“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毋宁通过价值判断的方法诉求一个对争议个案实现最佳化证立的判决,以此驳斥天真的概念法学和法律形式主义的体系决定论。也就是说法官在自由裁量时,要在遵守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来发挥自由裁量的幅度,以实现个案中的正义。其次,必须要用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正义,换句话说就是要坚持司法公开与司法监督。一方面要实行司法公开,就要做到公开外在的诉讼程序过程,还要做到对案件管理流程的公开。忽视了对具体案件管理流程的公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容易造成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丧失从而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司法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近些年来,舆论监督在抑制司法腐败、改善法制教育、促进司法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舆论监督的消极影响,如“胡斌案”、“药家鑫案”等,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舆论已经下了定论,从而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给法院依法办案带来了无形的压力。因此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同时要把握一个尺度,尽量避免舆论对于法院正常判案的干扰。结语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要了解某个学者的理论,则要把其理论放于当时的时代背景中去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因此每一时代的正义观都具有其可行性,同时也是受当时社会背景的制约的。我们应该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重新审视正义,在法律运行中寻找途径真正做到司法正义,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1李叙明司法正义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2严景阳司法正义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3薛传会论司法正义的理念D南京师范大学,20044王立峰司法正义理念的渊源与证成J齐鲁学刊,20115李克武论司法正义及其在我国的实现途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6郭俊茹探寻司法中的正义D中国政法大学,20137曹刚、戴木才论司法正义及其保障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8郭秀梅、赵振江论述影响我国司法正义的障碍与构想J天津法学,20139德 瑞尼尔·福斯特著,周穗明译激进的正义:论艾利斯.玛瑞恩.扬对“分配范式的批判”J国外理论动态,201410胡祖文司法正义必须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法哲园地,201311郭枭司法中的正义问题初探J法治博览,201412孙海波在“规范拘束”与“个案正义之间”J法学论坛,2014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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