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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34章 法定继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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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34章 法定继承.pptx

    第三十四章第三十四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如何适用法定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如何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如何界定,继承人之间如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如何界定,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遗产,如何处理代位继承等。何分配遗产,如何处理代位继承等。学习重点: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法定学习重点: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继承的遗产分配。学习难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学习难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教学要点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大 纲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n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特点继承方式的法定性内容的强制性前提的身份性效力的补充性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近亲属继承。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等都具有强制性,不得加以变更或者排除适用。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为根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u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u 配偶应以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条件。注意: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即使尚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其中一方死亡的,应认定另一方的配偶身份,并成为法定继承人。2原来虽然与被继承人存在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与被继承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不能认定其配偶身份,不为法定继承人。3离婚诉讼中,夫妻中的一方死亡,或者法院虽已作出离婚判决但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成为法定继承人。 4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应区分具体情况,决定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经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成为继承人。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若在一方死亡之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成为继承人。若在一方死亡之前,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成为继承人。l 根据我国民法典法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二)子女(二)子女含义:1.婚生子女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生育的子女。2.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3.养子女是指由收养人依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收养的子女。4.继子女是指配偶的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三)父母(三)父母 民法典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四)兄弟姐妹(四)兄弟姐妹 在继承制度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六)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六)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排他性(2)强制性(1)法定性特点 概念: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三)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法律效力法定继承开始后,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参与继承。第三节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继承,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继承。特点特点1.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2.代位继承人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被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人的子女。3.3.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4.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5.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二、转继承二、转继承 概念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当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其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条件条件: 1.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须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3.遗嘱没有另有安排。如果遗嘱中对遗产已经有另外安排的,则不发生转继承。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因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转继承因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而发生。 2.主体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子女;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继承权的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行使的是其对被转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第四节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依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应当遵循以下遗产分配原则:(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分配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二、非继承人的二、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遗产取得权 不是遗产继承权!不是遗产继承权!u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u 分得适当遗产的非继承人主要是以下两种人: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u 上述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分得适当遗产,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分割遗产时,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当该项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即他们没有被分给适当遗产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给他们适当遗产,以保护其合法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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