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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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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doc

    41广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 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技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广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指导意见42根据原人事部、科技部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4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 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行业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举办的科学研究事业43单位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学研究单位,不适用本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5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6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7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8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9 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4410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 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 1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 1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 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 30%,其中技术工岗位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总量的 80%。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1 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即三至十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2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4513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14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确定。16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 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7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18 根据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46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确定全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 136。其中,省和副省级市为 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辖区为 244;县(市、区)和副省级市的街道办事处为 136;乡镇(街)为 0 53 06 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19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20 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80%(见附表 1)。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 5-10 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21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47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2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23 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4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5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即一至五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26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5%左右(见附表 2)。27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4828 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四)特设岗位设置29 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30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3)其他确需设置的。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31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49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2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33 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34 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50度。35 管理岗位任职工作资历:(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36 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7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38 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的要求。39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主要51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3)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2 年的人员;(5)为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科学研究领域公认的学术造诣,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40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41 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各类、各52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六、岗位设置的程序42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l)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 3);(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5)组织实施。七、岗位设置的审核43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1)省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社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2)地级以上市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社局核准;地级以上市直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3)县(市、区)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53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县(市、区)直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4)高等院校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院校隶属关系履行核准手续。44 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本意见第 43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45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需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 4)和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 5),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社厅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46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 6),附专题报告,按照本意见第 43 条的规定办理。特设岗位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或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按照本意见第 45 条的规定办理。47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54照本意见第 43 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l)单位分立、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变动机构规格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48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八、岗位聘用49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和本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岗位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工作人员,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 7),履行核准手续后,签订聘用合同。50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有空缺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51 对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52 新聘用的三类岗位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53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科学研究事业55单位,根据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使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54 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55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56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57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56位聘用结果审核表(见附表 8)、 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 9)、 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 10)、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 11),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单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九、组织实施58 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和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59 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 指导意见和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政府人社部门、科学研究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760 本意见由省人社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41附表 1: 广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高 级中 级 初 级合计一至 四级 小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至 七级 小计五级六级七级小计八级九级十级小计十一 级十二 级十三 级单位层级% % 省属、副 省级市属4012 57286111140121612201010 设区的市属306 2424591040121612301515 县(市、区) 属10 10244309129603030 42附表 2: 广东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等级 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技 术 工 一至二级 小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单位类型% 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单位523204035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单位20404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单位523204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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