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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doc

    • 资源ID:1596087       资源大小:189.62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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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doc

    1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告知承诺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提出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范围)在盐城市亭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组织实施)第四条(组织实施)盐城市亭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区“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亭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第二章 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2 第五条(审批依据)第五条(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详见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申请办理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申办材料)第七条(申办材料)申请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营业执照;(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四)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五)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3 (六)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第八条(申请)第八条(申请)在盐城市亭湖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向亭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详见http:/www.jszwfw.gov.cn/col/col140136/index.html 网上政务大厅的办事指南),向亭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提出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 4 术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审核与决定)第十条(审核与决定)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 30 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第十二条(后续监管)第十二条(后续监管)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 2 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 5 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第十三条(信用档案)第十三条(信用档案)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承诺不实的,记入本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信用管理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施行日期)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6 附件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 料目录(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二)营业执照;(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四)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五)已聘用或者拟聘用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7 附件一货运货运 2 表第表第 1 页页 共共 3 页页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经营申请表受理申请机关专用受理申请机关专用说明说明1、本表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 输站(场)经营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 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 3 页)。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 (ww.moc.gov.cn)下载打印。3、有关常见问题可查询交通部网站。4、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名称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企业预先核准全称或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 “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 姓名”项 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 8 货运货运 2 表第表第 2 页页 共共 3 页页设备、设施情况设备、设施情况设备设施装卸设备型号数量 (台)设施种类面积 (平方米)集装箱叉车通用仓库正面吊运机专用仓库集装箱轨道吊机简易仓库小型叉车集装箱堆场直举升叉车通用堆场搬运手推车停车场货物传送带货物托运场所监控系统有否高台计算机管理系统检查口与表内名称不一的,可在空白栏中填写。表格不够,可另附表。 9 货运货运 2 表第表第 3 页页 共共 3 页页申请材料核对表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 中划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本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 的合法证明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5、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只有上述6份材料齐全有效后,您的申请才能受理声明声明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吊销。我承诺我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的规 定。负责人签名日 期负责人职位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10 11 附件二盐城市亭湖区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年第 号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12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 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 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 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2.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二)营业执照;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五)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13 (六)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 30 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道路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二、法定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二)营业执照;(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四)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14 (五)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六)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 15 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信用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信用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6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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