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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doc

    • 资源ID:1604648       资源大小:44KB        全文页数: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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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doc

    1证券公司另类投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子公司管理规范1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第三条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另类子公司。第四条第四条 另类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第六条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2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另类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七条第七条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八条第八条 另类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应当坚持专业化投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第九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2 另另类类子公司的子公司的设设立立第十条第十条 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3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三)最近六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四)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的,不得设立另类子公司。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证券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及证券公司网站上披露另类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项,并及时更新。43 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另类子公司应该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业务特点、资金结构、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及有关监管规定,合理运用资金,多元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另类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的,应当将另类子公司与母公司自营持有同一只证券的市值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市值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明确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健全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完善投资论证、立项、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另类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5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二)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三)下设任何机构;(四)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五)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六)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七)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八)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九)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第四章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6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纳入统一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自营、另类投资等自有资金投资的业务实施统一管理,管理的尺度和标准应当基本一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另类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另类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项风险。另类子公司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前述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推荐,向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负责人报告并由其考核,且不得兼任与其合规或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另类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对另类子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模型、压力测试制度和风险处置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自营、资7产管理、投资咨询、私募基金等业务与另类投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风险。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另类子公司与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另类子公司同时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的,应当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体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另类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另类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8分管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另类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另类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二)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三)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四)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五)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七)从事损害所在公司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八)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九)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另类子公司负责投资决策、投资操作和风险监控机构及其职能应当互相独立,账户管理、资金清算、9合规风控等应当由区别于投资运作部门的独立部门负责,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机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风险监控机制。保证风险监控部门能够正常履职,确保风险监控部门可以获得投资业务的信息和有关数据。另类子公司应当采用信息系统等手段,监控投出资金的使用和盈亏情况,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发现业务运作或资金使用不合规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证券公司。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另类子公司的交易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对另类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各账户之间依法开展的相互交易、同向交易、反向交易及关联交易进行监控,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另类子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监控指标的监控机制,对另类子公司的各类投资的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进行联动分析和监控,并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投资项目评估材料、投资决策记录等重要投资文件。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机制。按照投资项目发放奖金的,奖金发放应10当与项目实际完成进度相匹配,并与项目风险挂钩。防范因不当激励导致工作人员忽视风险、片面追求短期业绩,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管理。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其可以或禁止交易的证券和投资品种,防范其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要求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证券公司应当对前述人员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为另类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研究和运营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承担对另类子公司风险处置的责任,督促另类子公司建立舆论监测及市场质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判断与另类投资业务相关的舆论反映和市场质疑,并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11整改,必要时向社会公开作出说明。第五章第五章 自律管理自律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月度报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年度报告。前款所称月度报表应当包括已投资品种或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期限、持股比例(如有)、交易对手方(如有)、投资模式或交易结构(如有)、财务信息等。年度报告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投资品种或项目的运行和损益情况、另类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报送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人员发生离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送协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其股东责任履行情况和另类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情况、风险状况、工作人员活动等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并归档备查。评估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12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的股东责任履行情况、另类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执业检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另类子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并建议中国证监会责令证券公司撤销或关闭另类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报告信息共享机制。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对于本规范发布实施之前已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不得再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13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提供其他非证券金融服务的子公司,参照本规范开展自律管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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