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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政局绩效评估指标自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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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政局绩效评估指标自评报告.doc

    - 1 -大民发201866 号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楼门牌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6 号),加强楼门牌管理,提升地名服务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建筑楼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对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大连市民政局2018 年 4 月 12 日- 2 -大连市建筑楼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楼门牌管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 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 号)、 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6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楼门牌是指建(构)筑物的楼牌、门牌、车库门牌、楼层牌、单元牌、户牌等楼门牌。第三条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构)筑物等建筑楼门牌设置、使用与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楼门牌管理工作。其中,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建筑楼门牌管理;市内四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楼门牌管理;其他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楼门牌管理相关工作,业务上受市民政部门指导。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楼门牌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楼门牌号码编排的总体原则:(一)统一性原则。全市行政区域内楼门牌号码编排与标志设置标准应统一,确保楼门牌号码编制规范有序。(二)控制性原则。楼门牌号码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号码的预留、分布应科学合理。(三)连续性原则。相邻建筑、同建筑相邻的楼门牌号码应相对连续,不得同号、漏号、跳号。- 3 -(四)稳定性原则。楼门牌号码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六条第六条 楼门牌号码编排的总体要求:(一)道路两侧楼门牌号码一般应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面向西、南,左双右单的原则进行编排。同一行政区内要确定并采用统一的标准。(二)道路网起点位于广场并呈放射状布局的,应以广场为起点编排楼门牌号码;止点通往山谷、林区以及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应由相临主干道路起点位置编排楼门牌号码;对规划起止点无法确定的道路,视情况可采用命名片状地名的方式编排楼门牌号码。(三)道路一侧为河流、山崖、海岸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可采取单侧流水号方法编排。(四)广场楼门牌号码应采用逆时针方向,以北偏西方向建筑作为起始号码编排。(五)建筑层数不一致或视觉效果为两栋以上建筑的楼门牌,需分别编排。(六)新建住宅、规划定性为住宅式公寓的建筑楼门牌号码,应按照建筑单体每栋一号编排。(七)新建非住宅式公寓建筑的楼门牌号码,应按照单元出入口编排。(八)非住宅、公寓性质的公建楼门牌号码,应视其首层出入口情况编排。(九)用于车库性质的楼门牌号码,应按照车库出入口位置- 4 -编排。(十)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其所辖区域内新建建筑需按城市楼门牌号码方法编排。对已完成号码的建筑暂不变动,随城市改造逐步调整。第七条第七条 楼门牌号码编排的具体方法:(一)新建建筑楼门牌号码不以数字“0”为母号或拖号。(二)沿街建筑及独立商业网点,应沿道路标准地名编排。编排方式为“XX 路(街或巷)XX 号”或拖号的方式“XX 路(街或巷)XXn 号(n1,n 为整数)”。(三)采用片状地名编排楼门牌号码的,可使用“园”、 “小区”等作为地名通名,并根据现场情况使用流水或单双号分向方法编排;号码方向应与道路路网走向一致;临街公建仍使用沿道路标准地名编排。号码控制在 30 个以内为宜。(四)楼门牌号码号源不足,可采用主号加字母的方式予以区分,如:“XX 路 nAnZ 号”、 “XX 路 n-1A-1Z 号”、 “XX 路 nA-1nA-m 号(n,m1,且为整数)”。(五)同一主号下的拖号不得用于两个以上建筑。(六)一般情况下,商业区每 5 米预留一个楼门牌号码,非商业区每 10 米预留一个楼门牌号码。(七)半地下层以上性质为车库的建筑,楼门牌号码应以所在建筑楼牌号码为主号,面向建筑自左向右按顺序拖车库号。编排方式为:“XX 路 XX 号库 n(n1,n 为整数)”。原则上不另行使用其他号码。地下停车场,在出入口位置编排整号。(八)楼层牌、单元牌、户牌号码应根据实际需要,尊重开发- 5 -建设与房屋管理部门意见办理。第八条第八条 办理楼门牌号码材料:(一)新项目申办楼门牌号码需提交下列材料:1.办理楼门牌号码的申请;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总平面图;4.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建和车库首层平面图;5.其它相关材料(二)建设项目补办楼门牌号码需提交下列材料:1.补充或认证楼门牌号码的申请;2.原楼门牌号码批复文件;3.开发单位提交的拟增补(调整)楼门牌号码位置平面设计图或具有房屋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增补(调整)楼门牌编号位置现状分割平面图与房屋测绘资质证明文件;4.已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明(个人申报的,需同时提交产权人身份证);5.项目规划调整的,需提交规划部门调整后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设置楼门牌标志材料:(一)办理设置楼门牌标志的申请;(二)楼门牌编号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建筑物产权证(产权人申报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三)其他相关材料。- 6 -第十条第十条 办理楼门牌号码和申请设置楼门牌标志的程序:(一)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1.申请办理楼门牌号码的,民政部门应安排现场勘查。无需命名新地名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下发楼门牌号码编排文件;需命名新地名的,待命名结束后予以办理;命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十个工作日内。2.申请设置楼门牌标志的,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二)资料不齐全的,民政部门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民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楼门牌标志的底色、字体、样式、内容等应按照GB17733-2008地名 标志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楼门牌标志的规格与适用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楼牌:规格为 90cm×50cm,适用于各类居民住宅楼与单体公建楼;(二)大门牌:规格为 60cm×40cm,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等公建门以及院落大门、大中型建筑、小区主门;(三)中门牌:规格为 32cm×15cm,适用于临街门头、商业网点等;- 7 -(四)小门牌:规格为 15cm×9cm,适用于老式住宅、自然村住宅等;(五)车库门牌:规格为 30cm×20cm,适用于住宅楼半地下或独立车库等;(六)单元牌:规格为 25cm×12cm。适用于住宅单元入口处;(七)楼层牌:规格为直径 20cm40cm,适用于标识楼层层数;(八)户牌:规格为 12cm×5cm,适用于居民住宅楼和写字楼入户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楼门牌标志安装。(一)楼牌,多层建筑安装在临街二楼与三楼之间位置;小高层与高层建筑则视楼体高度确定。一般以临街、易找为标准;(二)门牌,安装在门框左侧或右侧墙体偏上位置,距地面约二米左右;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框上方;(三)车库牌,参照公建门牌安装方法与要求;(四)单元牌,安装在单元入口正上方;(五)楼层牌,安装在每层住宅大门上方中间位置;步行楼梯通道门或电梯门正上方;(六)户牌,安装在住宅门门镜上方或大门整体上五分之二处。建筑同类性质的门牌应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同区域楼门牌标志安装位置应一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编排的楼门牌号码是标准地名,任何- 8 -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民政部门应当自做出楼门牌号码编制决定后及时将编制决定抄送公安、房屋、邮政、消防等部门。房屋、工商、公安、城建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楼门牌号码信息的文件、证书,或者其他需要使用楼门牌号码的,应当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楼门牌号码编制文件为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需要变更、撤销楼门牌号码的,由产权单位持楼门牌号码编排文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因所在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原因已开工建设,但申请楼门牌号码所需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应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经民政部门研究决定后,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楼门牌文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撤销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2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印发等地名管理三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民发201621 号)同时废止。- 9 -(此件予以公开)大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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