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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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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目录.doc

    键入文字目录键入文字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目录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目录1、吉林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2、吉林大学本科生实验守则(教务处)3、吉林大学实验消耗材料管理规定4、吉林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5、吉林大学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6、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7、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8、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9、吉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教务处)10、吉林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1、吉林大学实验教师、实验室人员考核办法12、吉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13、吉林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规定14、吉林大学基础与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15、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实施办法16、吉林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管理办法17、吉林大学关于本(专)科实验教学消耗材料经费分配及使用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8、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19、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校内补偿办法20、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21、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22、吉林大学实验室固定资产与办公用品管理规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吉林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吉林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试试行行)(校发(校发(20122012)267267 号号)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做好学校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增加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颁布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办学基础条件之一,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室是统筹其所在单位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职责的基层组织,直接隶属于各学院和科研单位(含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等二级行政单位,以下统称为“学院”)。第二章第二章工作任务工作任务第三条第三条 实验教学。围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准备实验设备及消耗材料,保证实验教学任务按时完成;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科学的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第四条第四条 科研探索。承担科学研究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五条第五条 开放服务。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面向校内教师和学生开放,同时,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服务。第六条第六条 管理创新。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开展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研发,激发实验技术队伍工作积极性,不断吸收新成果和新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和实验室管理水平。第三章第三章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第八条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制定校内有关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执行; 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实验室标准化建设; 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统筹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和效益评估; 调动实验技术队伍积极性,做好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开展环境保护和仪器设备技术安全的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学院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要设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负责指导学院所辖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主要职责: 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配置方案; 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管理; 制定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开展内部评比活动;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建设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安全。第十条第十条 实验室的内部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四章第四章 规划设置规划设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消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拥有足够数量并能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 配备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需要,由学院进行规划。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考核的项目管理程序操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整合实验室资源,创造条件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中心或科学研究中心。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验室或中心的名称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或科研方向或专业名称命名,一般不采用仪器设备名称命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来自于教育事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对外有偿服务收入等,还包括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等专项拨款。第五章第五章 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吉林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凡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经整改并检查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技术安全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程 、 吉林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办法 、 吉林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检查,开展技术安全教育,落实技术安全措施,确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高温、低温、辐射、激光、病菌、毒性、粉尘等对人体可能产生伤害的实验环境,要加强实验室工作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吉林大学从事有害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规定和吉林大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吉林大学实验消耗材料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于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按照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执行,按要求进行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和处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开放制度,促进资源共享,更好的发挥实验室使用效益;实验室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定期将开放时间、内容和地点等向学生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具有对外出具公证数据资质的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定期通过计量认证。对于具备认证条件的实验室,学校鼓励并组织其申请认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借鉴国内外相关管理体系,开展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和科学管理;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保存,及时准确地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数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评估方案的要求和指标体系,对各类实验室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第六章 队伍建设队伍建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创新人才和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支撑条件,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必须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学校将强化在人员选留、技能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导向,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员工终身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建功立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内部各岗位职责,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相应的专业理论修养和科学实验技能,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关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团结协作、钻研业务,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按照吉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核定办法的规定,参照各学院的学生数、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工作量、实验仪器设备状况以及管理工作量,经折算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设流动编。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针对实验室人员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对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和持证上机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聘任和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开展考核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鼓励,采取措施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予以批评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吉林大学本科生实验守则吉林大学本科生实验守则1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参加实验教学,不得申请免修。2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3认真做好课前预习。4进入实验室要穿统一的工作服(不需要的除外),保持安静,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严禁喧哗、吸烟、随地吐痰或吃零食,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5实验准备就绪后,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方可进行实验。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和分析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独立分析实验结果。严禁抄袭和伪造实验数据。6爱护仪器设备,注意安全,节约使用水、电、煤气、药品、试剂、元件等消耗材料。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行动造成事故、损坏仪器设备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按规定赔偿损失。7实验中若发生仪器故障或其他事故,应立即切断相关电源、水源、煤气等,停止操作,保持现场,报告指导教师,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实验。8实验数据需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实验完毕,将实验用品、仪器设备整理复位,切断水、电、气源,清理实验场地,指导老师同意后离开。9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中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妥善保管实验报告,以备核查。缺交实验报告达五分之一,或缺做实验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实验及所属课程必须重修。10遵守保密和安全管理规定。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吉林大学实验消耗材料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实验消耗材料管理规定(校实管字(校实管字(20122012)0303 号号)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购买和使用实验消耗材料过程中的管理行为,加强对实验消耗材料经费的管理,保证实验消耗材料的采购为购买所需,并在科学实验过程中物尽其用,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消耗材料(以下简称“耗材”)是指,在科学实验中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和在使用中易损坏的器皿器件等,包括: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化学药品等消耗材料和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易耗品。第三条 本科实验教学耗材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按预定分配额度直接全额拨付至各教学单位相应的经费卡上,学院按定额包干使用;研究生教学用耗材经费直接下达给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用耗材经费从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第四条 各学院本科实验教学耗材经费定额的核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特点确定生均标准,根据学院间交叉授课和特殊需求确定补偿额度。此经费不得用于与本科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第五条 根据“学校监督,学院管理,按需采购,节约使用”的指导原则,各学院和实验室要设置专人负责实验消耗材料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安全、处置等日常管理。第六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根据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实验耗材的年度需求计划。根据计划购置所需物品,要做到采购及时,保证供应,物符所值。第七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实验消耗材料管理责任制,对耗材管理各环节要做到严肃认真,责任清晰。按年度自行建立“实验耗材使用账”,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账本保存期至少五年,以备学校有关部门检查。账目及时记载,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领用手续完备,进出物品清楚。第八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负责采购的人员在购置物品时,应进行初步审验;货到后,应有不少于三名相关人员参加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第九条 在两个以上学院存在大量共同需求时,在各单位经费指标范围内,可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学院,以批量竞价方式,取得某些实验消耗材料购置的优惠价格。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加强对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消耗材料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管理组织、购置计划、耗材账目、领用手续和安全保管等事项。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原则上不设实验耗材库房,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等在实验室内大量堆积存放。如果确有需求,以学院为单位建立小型耗材库,应做到科学规范管理,物品定位有序存放,便于收发和检查。第十二条 各学院日常的采购计划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置,报销凭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在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财经制度。第十三条 毒麻、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吉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校实字201202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对于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要单独建立明细帐,学院和实验室设专人管理。办理丢失、损坏、报废、销帐等手续时,须有主管院长或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能办理。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实验消耗材料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校实管字(校实管字(20122012)0101 号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校发2012268 号)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1.负责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立项和验收工作,落实维修方案,支付维修费用;2.负责科研、行政用仪器设备维修的验收工作;3.负责部分“985” 、 “211”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和验收工作; 4.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维修记录,回收更换已损元器件;5.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施网上申报,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等进行网上公示。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的目标是恢复仪器设备的初始功能。仪器设备维修只负责仪器设备本身零配件的更换,不包含消耗品配件和仪器设备升级配件的更换。第四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科研、行政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相关科研项目费、行政费列支;“985” 、 “211”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985” 、 “211”专项经费列支。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科研与本科教学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根据其使用方向,按本科教学使用比例支付。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管理、操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尽量减少仪器设备带病运转,避免仪器设备进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一步损坏。第七条 由于日常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自然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由责任人、责任单位或两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并作出赔偿。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维修,须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与厂方联系,由厂方负责维修。第九条 本科实验教学单位仪器设备因故障报修时,需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 ,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及相关教学文件,复核仪器设备的在账情况、经费来源、使用方向等并确定是否维修。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派专职维修人员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损坏鉴定,组织教学单位与校内、外技术人员共同拟定维修方案。维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仪器设备原值的 30。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方案通过审核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年度经费计划进行立项,落实经费。第十三条 经费落实后,符合招标或议标条件的项目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通过招标、议标方式确定维修企业并签订维修合同。其它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维修企业。第十四条 有维修能力的教学单位可以在项目批准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自行修理已批准的维修项目,完成相应维修工作的技术人员可以得到适当劳务报酬。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单台(套)维修经费在人民币 2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使用单位需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维修方案和验收指标,与维修企业签订吉林大学仪器 设备维修协议 ,维修经费在人民币 5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需填写 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制定维修方案和验收指标,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吉林大学招标采购管 理办法与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第十六条 对于应急报修并提出限时维修要求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在保证 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即时审批维修,维修 完成后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 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维修方案。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验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收;维修金额在人民币 2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组织专家组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纸质档案的同时,完善 仪器设备网上维修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厂商竞价、处内审批等功能,方 便学院工作,接受师生监督。第二十条 更换的已损元器件原则上由学校收回,集中管理,统一处置。第二十一条 高等职业教育参照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吉林大学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吉林大学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第一条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用品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政策,有效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以下简称“劳保用品” ) ,加强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到 有效、合理地发放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各 类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而采取的劳保措施。劳保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本着勤俭节 约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受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 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物品。 第四条 实验室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手套、普通肥皂、毛巾、洗衣粉及其 他专用劳保用品。 第五条 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的场所,禁止使用化纤防护工作服等与环 境有抵触的防护用品。 第六条 实验室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 (一) 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二) 实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有特殊作业的实验工作人员或特殊环境场所,除按上述规定发放劳 保用品外,还要配备或备用相应的保护或防护用品。由所在学院审核报相关部 门批准后发放。 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第八条 公共劳保用品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九条 劳保用品不属福利性质,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不得任意提高劳保 用品标准,不得用高档商品代替一般防护用品,不得扩大发放范围。 第十条 实验室劳保用品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批、购买和发放。本科实验教学的 购置费用从学校指定的经费中支出,其他方面的劳保用品从相应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校发(校发(20122012)268268 号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共享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涵盖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审批、购置、验收、入账、使用、共享、维修、处置以及效益评价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第三条 学校通过各种经费购置和各种渠道(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获得的,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管理,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第四条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200 元至 1000 元之间(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200 元至 1500 元之间)为低值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立账,按照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管理,管理期限为五年。第五条 仪器设备入账计价 仪器设备(含附件)按购买价(调拨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购置税等实际支出计价入账; 对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产品当时的市场价格加入捐赠时所发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自制的仪器设备,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实际成本验收入账; 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费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学院和科研单位(包括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校内二级行政单位,以下统称学院)为二级管理单位。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批、验收建账、使用管理、开放共享、维修维护、效益评价及处置、清查等管理工作; 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和考核。 负责现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处理责任事故。第八条 学院管理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仪器设备建设规划,保障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 根据学科特点、优势及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统一管理、开放共享、具有综合功能的教学和技术服务中心; 组织实验室开展技术方法研究和仪器设备研制、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 负责办理入账、共享、维修、报废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手续,对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每年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使账物相符。第三章第三章 管理及使用管理及使用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保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其论证及审批的管理,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在完成经费立项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提出,区分不同情况或按照吉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购买。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形成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验收通过后向用户单位出具“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凭证” ,财务部门依照“入账凭证”对购置支出予以报销。第十二条 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录入“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还要在仪器设备上的明显位置粘贴“吉林大学固定资产”标识。设备一经入账,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第十三条 学院要在“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院窗口管理仪器设备,做到设备账与实物相符。贵重和特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保护好仪器设备信息资料,要有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以备维修、检定、校准、认证时取用。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落实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在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中做到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持完好;要为贵重仪器设备安排能独立操作的技术人员。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体系,建立成本核算和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和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补偿办法开展共享工作;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管理规定开展效益评价工作。第十六条 为配合教学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各学院应对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整合,为学生课内外学习、实践活动提供充足的仪器设备条件。第十七条 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教育、检查、监督等工作,要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对于特种仪器设备要以防范为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经论证可申办财产保险。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不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操作。第十九条 因操作不当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伤人等技术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首先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管理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院定期对计量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自校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为教学用仪器设备维修提供经费,各学院维修经费的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等,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执行。科研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支持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满足当前使用单位需要,但可以校内满足其它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拨到其它单位使用,在设备账中调整。做到合理流动,杜绝公物私化和闲置浪费。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对于因意外原因、被盗、丢失需要报损的仪器设备,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及残值回收管理规定处置。对单位价值在 40 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在报废处置前应经过专家论证。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外捐赠仪器设备,同时接受各方面监督。由仪器设备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分别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管理检查和物品清查工作,对实物、账目进行清查核对,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汇总并分析机时、成果等仪器设备效益评价数据,为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建设“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校内外用户提供共享和信息服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务。第二十八条 按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向教育部及其它部门报送各类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第二十九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严格按照海关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人员管理人员管理第三十条 为仪器设备配备实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层次要求,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工作;对于贵重仪器设备严格执行持证上机制度。第三十一条 从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精心保养维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长久保持仪器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支持共享,提高利用率,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成绩显著; 实施技术改造和功能开发,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作用,节省大量资金; 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预防安全事故,避免或减少仪器设备损失; 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账物相符。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不履行岗位职责,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损坏、丢失; 不遵守操作规程,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伤人; 擅自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未经审批私自租借或变卖仪器设备;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利用社会力量多渠道接受仪器设备捐赠,纳入学校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账目实施管理,向捐赠者颁发证书,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上公示。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部、处、室等职能部门(含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七条 使用一年以上的代管仪器设备,参照本管理办法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卫生是确保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责任到人”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包括仪器室、工作室和办公室等)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并注明负责人名及联系电话。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工作,经常做好下列事项:1、离开实验室前检查本部门使用、贮存的细菌、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等是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存。检查、督促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等易燃物品。2、在实验室指定位置备有消防安全器材,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3、提出和改进安全措施,保持安全卫生的实验环境。二、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操作,不能随便拆卸。安装调试均应由专人负责,以免影响精密度或损坏。三、实验室钥匙应由实验室主任负责,钥匙的配、发要报院办公室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四、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仓库及办公室。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我校实验室加工、协作、调试实验的,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或经办人员陪同,不得由外单位人员自行出入。要经常对本室工作人员和来参加实验的学生、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非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劳动,必须要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进行指导。五、非工作需要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和空调,使用电炉和空调等电器时,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六、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电源插座接触不良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七、增强环保意识,凡属有害气体、污物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按要求和规程安装通风、排风设施,设置污物收集处理装置或系统。须配备劳保用品的必须按规定配备,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八、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九、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严禁在实验室堆放个人物品及其它杂物。十、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和缩小损失程度,学校将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认识态度,追究其责任。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十一、如有盗窃发生,不得隐瞒,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尽快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十二、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制度要求,订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存放和使用易燃品、易爆品、带有细菌、火种、腐蚀性的物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安全操作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督促,制订奖罚措施。十三、新建、改建的实验室工程,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启用前,必须经过全面检查达到标准后,方可使用。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校实管字(校实管字(20122012)0404 号号) )第一条 为规范对低值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的管理,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实现购为所需和为我所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其它管理漏洞,根据教育部教供字1984020 号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200 元至 1000 元之间(其中:专用低值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 200 元至 1500 元之间),能够独立使用一年及以上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体育器械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校发2012268 号)第四条规定,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立账,管理期限为五年。第三条 各学院和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业务单位”为低值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监督,学院管理,按需采购,节约使用”的工作原则,学校授权二级单位自主购置低值仪器设备。第四条 各业务单位负责低值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账、保管、核对、领用、安全、处置等日常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督职能,监督内容是二级单位的管理组织、购置计划、低值设备账目、领用手续和安全保管等事项。第五条 行政事业费、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费、单位发展基金等经费均可校发吉林大学管理制度购置所需低值仪器设备,由科题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批准和在相应经费卡中报销。第六条 各业务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低值设备管理责任制,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为设备管理员(账管员),负责管理低值仪器设备。第七条 学校建立“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各业务单位开设登录窗口。各业务单位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的“管理系统”中建立“单位低值仪器设备账” ,账目记载要及时准确,保持账物相符,账目管理有效期为五年。第八条 对新购的低值仪器设备,账管员要依据购置发票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仪器设备,系统自动生成一台或多台件仪器设备登记进账单,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用于财务报销。第九条 大量购置某单一种低值仪器设备,批量超过 1 万元的,必须做出购置说明,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购置。批量超过 5 万元的,按照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购买。第十条 各业务单位按年度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低值仪器设备信息库” ,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厂家、单价、购入量等。账目保存期至少为五年,应做到及时记载,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领用手续完备,进出物品清楚,以备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第十一条 各业务单位应切实履行对单位低值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的责任,相关经费由各学院发展经费中解决。第十二条 对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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