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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三定规定.doc

    • 资源ID:1658532       资源大小:51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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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三定规定.doc

    - 1 -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盘龙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盘办发2015号),设立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民政法制建设职能。(二)加强盘龙区慈善工作职能。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盘龙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各项民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农转非退养居民的管理。(二)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户,指导街道、社区做好低保资金的审核、发放。(三)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社会济困救难的捐赠工作,做好全区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特困人员供养;负责生活困难人员的定期救助、临时救助和特殊救助对象的救助;负责收养登记、收送弃婴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 -(四)负责城市及农村救灾,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对灾民给予生活救助和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工作;为当年冬寒或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方针政策,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负责登记管理全区范围内的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福利生产扶持政策。(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优待抚恤的政策法规,做好优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追认审核的上报;负责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负责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抚;负责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补;负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批和兑现。(七)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安置和服务管理;负责盘龙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八)负责全区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指导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九)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审,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3 -(十)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十一)负责全区辖区内地域调整、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负责区域内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和报批;负责组织区域内路牌、门牌号码的编制审定和设置;负责建立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十二)负责婚姻登记服务;指导和推广婚姻习俗改革。(十三)负责城乡殡葬事业改革和殡葬管理。(十四)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决议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审批项目,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机关设 13 个内设机构。(一)党委办公室(加挂纪检监察科)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组织、筹备局党委各种会议、学习和重要活动;负责局党委各类文件及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党建、- 4 -组织、宣传(文明)、纪检监察、保密、平安建设、综治维稳(禁毒)、老干部、工青妇、统战;监督、检查所属各党支部贯彻执行党委决议的情况;负责党史编撰、党务信息、督查督办党务工作。(二)行政办公室(加挂法规科)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政务事务和接待工作;负责行政口各类文件及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医保、行政工作督查督办、依法行政、安全生产、信访、计划生育、节能减排、会议组织、公文审核、公务用车、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管理全局档案,做好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负责民政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鉴、志书编撰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加挂昆明市盘龙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社区事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四)婚姻登记管理科(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审批和婚姻登记状况证明的出具;负责民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工作;负责“96128”政务服务专线答复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指导和推广- 5 -婚姻习俗;对婚姻档案进行立卷归档并做好提供利用。(五)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审;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依法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六)区划地名科负责承办区划调整的调研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区辖区内的地域调整、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和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区域内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负责街道、社区区域界线的维护管理;负责组织区域内路牌、门牌号码的编制审定和设置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的区划设置、调整。(七)优抚科(加挂昆明市盘龙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牌子)负责落实优待抚恤政策法规的执行;负责革命烈士追认的审核报批;负责伤残等级评定和调整的审核报批;负责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抚工作;负责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补工作;负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批和兑现工作;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八)安置科负责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接收安置军- 6 -队(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退休士官;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军队离退休人员和无军籍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负责原已移交区民政局管理的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九)救灾和社会福利科(加挂昆明市盘龙区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捐赠办公室牌子)负责贯彻执行救灾救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农村救灾、核查上报灾情,及时掌握和快速反映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对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等工作,指导并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助、春荒冬寒救济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收、登记、清洗、消毒、管理、分配、运输捐助物资;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负责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和生活保障;负责国民党起义人员、宽大释放人员的管理和生活保障;负责已愈麻风病人的管理和生活保障;负责农转非退养居民的管理和生活保障。负责贯彻执行社会福利工作的政策法规,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负责“星光计划”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福利企业的申报审查、年检换证、对技改项目进行审查申报;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养老机- 7 -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民办养老机构;负责城市三无对象的审批及医疗费核销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及收送弃婴工作;负责城市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区慈善协会日常工作。(十)社会救助科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社会救助的来信、来电、来访;负责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低保资金的发放;负责对生活困难人员进行临时救助和特殊困难救助;负责对生活困难人员进行城乡医疗救助;负责对生活困难人员节日补助发放;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管理及生活补助发放;负责“两案”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和农村敬老院管理。(十一)计划财务科负责局机关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城市低保、城市医疗救助专用帐户的核算管理;负责区慈善协会账户、区老促会账户、局工会基本账户的核算管理;负责局机关住房公积金、公务卡、发票、收费许可证管理;负责民政事业电子统计台帐的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职工的工资发放,缴交医保、社保、个人所得税;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监管;负责监督民政事业费和其它各项经费。(十二)老龄工作办公室(加挂昆明市盘龙区老龄工作委员- 8 -会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决议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调查研究,预测分析全区人口老龄化发展状况,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老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宣传人口老龄化形势,促进中华民族尊老、养老传统美德的进一步发扬。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培训老龄工作专兼职干部。抓好街道、社区老年组织的网络建设。综合协调老年体协、老促会、老年活动中心等涉老单位的工作,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负责老龄工作的对外联系、交流和合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老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管理盘龙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和盘龙区社会老年大学。(十三)殡葬管理所(加挂昆明市盘龙区殡葬服务中心牌子)负责并组织实施殡葬事业改革和殡葬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工作。党的组织按党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设置和开展工作。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区委编办备案。四、人员编制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20 名。其中,局长 1 名(正- 9 -科级)、副局长 4 名(副科级)。五、其他事项(一)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管理昆明市盘龙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 4 名(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二)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管理昆明市盘龙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昆明市盘龙区社会福利中心(加挂昆明市盘龙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昆明市盘龙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昆明市盘龙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小坝休养所、昆明市盘龙区军队离退休干部茨坝休养所。六、附则(一)中共昆明市盘龙区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二)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盘龙区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盘龙区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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