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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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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指导手册.doc

    服务手册常州市粮食收购行为常州市粮食局 2013 年 10 月21目目 录录 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守则- (1) 粮食经营规范-(2)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6) 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单位-(18) 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收购增扣量办法-(9) 粮食最低收购价情况-(16) 法律责任-(17) 咨询服务电话-(23) 常州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简介-(24)粮食收购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五要五不准”守则守则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2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粮食经营规范粮食经营规范2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资格的具体条件各不相同,具体条件可咨询当地粮食部门。二、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3三、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四、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 ,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六、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异地收购应当向收购当地的粮食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收购备案。七、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4八、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九、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十、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十一、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十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十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5具体规定见常州市发改委和本局联合发布常州市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 。十四、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十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十六、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 3 3 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粮食收购资格许可6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九条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粮食流通管理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一、办理条件(一)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注册资本须在 50 万元以上,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 500 吨及以上的完好的粮食仓库;3、具备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7(二)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 50 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 3 万元以上的能力;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 50 吨及以上砖瓦结构的粮食仓间;3、具备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年收购量低于 50 吨的个体工商户(农民经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根据“江苏省关于执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粮办200515 号)明确,具备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524 号)要求,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家粮食局认定的粮油质量监测员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印制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证书,方可确认为上岗检验员。二、申报材料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2、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83、有关检验、化验仪器配备表和有关检验、化验仪器证明材料4、有关计量器具配备表和相关设施、计量器具证明材料5、有关质量检验人员情况表和相关质检人员证明材料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9、资信证明10、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批发证四、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听证时间)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办理地点和咨询电话武进区: 武进区行政中心 3 号楼 5 楼 547 室,(武进区发改(粮食局)粮食购销储备科)电话:0519-86311390;七、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9进行核查”的要求,各粮食收购资格主体应当主动配合做好核查工作。10目前我区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单位序号序号许可证号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地址地址负责人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备注备注1苏04100320常州市武进粮食购销公司武进区湖塘镇湖塘中心粮管所北幢楼(人民中路北)左小平 135061291322苏04100020常州前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武进区前黄镇景德东路81号蒋玉明 13706127820865110633苏04100030常州湖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5号壮新民 13906129056865510184苏04100040常州横林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镇上塘黄伯清 13806111679887810465苏04100050常州希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常州市红梅西村61号刘益民 138611833336苏04100060常州奔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武进区奔牛镇金牛西路3号谢建新 13961425836832111367苏04100070常州卜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武进区邹区镇卜弋新市路周重华 13806126676833172188苏04100080常州湟里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武进区湟里镇埠新中路6号刘永庆 13706127658833410599苏04100340江苏奔牛国家粮食储备库常州市罗溪镇机场南路26号杭小强 1396125181510苏04100100常州大江饲料有限公司常州市罗溪镇机场南路2号林梅英 831333761370178220111苏04100130常州市明华面粉加工厂武进区奔牛镇工业园区南区蒋亚明 1391231256712苏04100140常州正大面粉有限公司武进区奔牛镇金联村张志强 139052930908313116813苏04100190常州市隆兴米业有限公司武进区横山桥镇横崔路王海臣 1896147117714苏04100210常州市武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镇延政路8号是峰1381501892215苏常州市麦利达面粉有限公武进区奔牛镇工业沈华瑛 135843510031104100230司园区南区16苏04100240常州市武进湟里米厂武进区湟里镇中学路周庆忠 1396120989117苏04100250常州市南润粮食有限公司武进区前黄镇蒋排村花小虎 1332789716818苏04100260常州正大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武进区奔牛镇金联村黄正平 1380610081819苏04100270常州雪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武进区雪堰镇大兴路1号(前黄镇运村街9号运村粮管所内)胡建新 1380611889720苏04100350江苏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500号程立力 1350611046521苏04100300常州市双权米业有限公司武进区牛塘镇延政路19号牛塘粮管所内戴梅俊 1350614291822苏04100310常州大路米业有限公司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潘家塘王宁1380611906723苏04100330常州市黄堰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蒋建明 1392109027624苏04100360常州食为添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武进区邹区镇龙潭村委(常州市凌家塘市场粮油区105号)刘秀萍1309250002625苏04100370常州市礼洋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舍沟桥黄腊秀137768037278651057526苏04100011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凤 华粮食加工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 (厚余米厂内)高凤章138061165028368102327苏04100041常州市武进区前黄俊 杰粮食加工厂武进区前黄镇漳湟村陆菊生139015023538651771728苏04100081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 塘洋大米加工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塘 洋站翟汉中138061111658648214929苏04100111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 桐庄粮食加工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桐 庄村严永俭1330150111830苏04100161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黄 兴粮食加工厂武进区雪堰镇漕 桥上剧院路陆杏宇1360614042031苏04100231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阿 华粮食加工厂武进区前黄镇农 场村朱家渡桥蒋建华1333880725232苏04100261常州市武进区前黄武 南粮食加工厂武进区前黄镇前 黄村周南良1390611942733苏04100301常州市武进区前黄荣 林精米加工厂武进区前黄镇前 黄村周莉1380612965834苏常州市灵丰饲料武进区前黄镇寨蒋杏焕136061195161204100361厂桥村(寨桥粮管所内)35苏04100381常州市武进区漕 桥夏庄粮食加工厂武进区雪堰镇漕 桥夏庄村孙菊仙1396121258036苏04100401常州市武进区礼 嘉戴家塘大米加工厂武进区礼嘉镇戴 家塘董亚平1380611262837苏04100431常州市武进区潘 家桥南粮食加工厂武进区雪堰镇潘 家南宅华渡桥商少春1377512487638苏04100441常州市武进区漕 桥顺达粮食加工厂武进区雪堰镇漕 桥村张和庆8621515039苏04100461常州市武进区雪 堰漕桥腾骏粮食加工 厂武进区雪堰镇漕 桥村八组谢骏1506111093940苏04100471常州市武进区前 黄申新粮食加工厂武进区前黄镇运 村村翟黎晶1585193117741苏04100521常州市武进区潘 家南粮加工厂武进区雪堰镇南 宅东街刘培昌1390612196142苏04100531武进经发区建忠 粮食加工厂江苏武进经济开 发区塘门村蒋建中1350614347643苏04100541武进区牛塘卢家 巷克松粮食加工厂武进区牛塘镇卢 西村查区组-2王金1381365550344苏04100551武进区南夏墅万 如大米加工厂武进区南夏墅街 道南夏墅村东街组吴晓明1538045198145苏04100561武进区牛塘国鑫 大米加工厂武进区牛塘镇厚 恕村西中组孙伟英1338287331713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收购增扣量办法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收购增扣量办法14一等 790二等 770三等 750四等 730五等 71010.0等外 710水水分分 ()色色泽泽、 气气味味主主要要指指标标:容容重重为为定定等等指指标标,三三等等为为中中等等13.5正常注:“”为不要求0.5、 、 、 、 、 、 (GB1351- 2008)6.08.0等等级级容容重重 (g g/ /L L)不不完完善善粒粒 (% %)杂杂质质()总总 量量其其中中: 矿矿物物质质1.015序序号号增增扣扣量量 项项目目1 1水分2 2杂质3 3不完善粒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 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 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 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 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矿物质含量超标的,加扣 量0.75,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 准规定的,不增量。注: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小小麦麦收收购购增增扣扣量量办办法法、 、 、 、 、 、 、 、 、 、 、 、16一等 81.0 61.0二等 79.0 58.0三等 77.0 55.0四等 75.0 52.0五等 73.0 49.0等外73.014.5等级出糙率 (%)整精米率 (%)杂质 ()互混率 (%)色泽、 气味水分 ()黄粒米 含量 (%)谷外糙 米含量 (%)、 、 、 、 、 、 、 (GB1350- 2009)主主要要指指标标:以以出出糙糙率率为为定定等等指指标标,三三等等为为中中等等。注:“”为不要求1.02.05.0正常1.017序序号号增增扣扣量量 项项目目1水分2杂质3整精米率4谷外糙米5互混率6黄粒米、 、 、 、 、 、 、 、 、 、 、 、 、粳粳稻稻谷谷收收购购增增扣扣量量办办法法注: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 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 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 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矿物质含量超标的,加扣量 0.75,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 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 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政策性收购范围。谷外糙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 规定的,不增量。 粳稻、中晚籼稻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 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 增量。 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 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量;低于标准规 定的,不增量。18一等 79.0 50.0二等 77.0 47.0三等 75.0 44.0四等 73.0 41.0五等 71.0 38.0等外 71.0等级出糙率 (%)整精米率 (%)杂质 ()互混率 (%)色泽 气味水分 ()黄粒米 含量 (%)谷外糙 米含量 (%)、 、 、 、 、 、 、 、 、 、 、 、 、 (GB1350- 2009)主主要要指指标标:以以出出糙糙率率为为定定等等指指标标,三三等等为为中中等等。注:“”为不要求1.02.05.0正常1.013.519序序号号增增扣扣量量 项项目目1水分2杂质3整精米率4谷外糙米5互混率6黄粒米早早籼籼稻稻谷谷、晚晚籼籼稻稻谷谷收收购购增增扣扣量量办办法法注: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 、 、 、 、 、 、 、 、 、 、 、 、 、 、 、 、 、 、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 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 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 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 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矿物质含量超标的,加扣 量0.75,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 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 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38%的籼稻不列入政策性收购范围。谷外糙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 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 准规定的,不增量。 中晚籼稻、粳稻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 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 不增量。 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 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量;低于标准规 定的,不增量。20对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粮食检验能力规定依据苏粮调200521 号关于执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对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粮食检验能力规定如下:1、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2、质量检验简单仪器包括:天平、快速水分测定仪、砻谷机、容重器等。3、感官检验能力项目包括:色泽、气味、水分、杂质;稻谷出糙率、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小麦杂质中的矿物质、容重、不完善粒、赤霉病粒、黑胚小麦;玉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等。21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品种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混合麦0.690.690.720.830.860.931.021.12红小麦0.690.690.720.830.860.931.021.12白小麦0.720.720.770.870.900.951.021.12粳稻0.750.750.820.951.051.281.401.50中晚籼稻0.720.720.790.920.971.071.251.35早籼稻0.700.700.770.900.931.021.201.32当当年年产产普普通通中中等等质质量量标标准准 单位:元/斤、 、 、 、 、 、 、 、 、 、 、 、 、22法律责任一、收购资格一、收购资格1、粮食收购者不具备有关收购条件的,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4、收购经营企业未办理许可和工商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5、经营者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23纪人无证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1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6、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二、收购行为二、收购行为1、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或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2、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4欠付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 3 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由裁量等规定,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4、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者基本数据等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弄虚作假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5、未建立经营台账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25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6、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业务委托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收购,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改委电2010273 号等规定。三、粮油仓储活动三、粮油仓储活动1、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263、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4、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5、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6、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27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四、其他四、其他1、粮食收购者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3、短斤少两等,由质监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给予行政处罚。5、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28咨询服务电话业务咨询:业务咨询:0519-85683278(常州)受理部门:常州市粮食局购销储备处0519-86311390(武进)受理部门:武进区发改(粮食)局粮食购销储备科举报投诉:举报投诉:0519-85683276(常州)受理部门:常州市粮食行政执法支队(监督检查处)0519-8631139186311390 (武进)受理部门:武进区发改(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科常州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简介常州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是常州地区唯一专业从事粮油检验、鉴定的法定质检机构,是国家、地方储备粮以及食品安全定点监测单位,是市食安委授权组建的常州市食品污染物重金属检测中心。我站拥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认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监测的资质。29目前,该站粮油检测仪器设备配套齐全,配有美国、日本、芬兰等国的高效液相、气相、气质联用仪、等离子质谱仪、原子荧光、原子吸收、酶标仪等 130 余套专业检测仪器,能较好地满足原粮、成品粮、食用油脂、油料、饲料等五大类 65 只产品的检验需要,检测参数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真菌毒素、脂肪酸值、蛋白质含量、溶剂残留量等 143 项。始终坚持“科学公正、准确及时、诚信守法”的质量方针,竭诚为全体粮食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地 址:常州市米市河 107 号格林大厦 8 楼联系人:贾卫昌 耿成钢电 话:(0519)86852125 86857130传 真:(0519)86857130 邮 编:213001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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