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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货物(服务)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示范文本(共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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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货物(服务)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示范文本(共2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合同编号: 普通货物(服务)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于广州签订 目 录第一条 当事人信息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法定代表人:徐龙乙方: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南区科技南12路长虹科技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朱在国第二条 协议目的2.1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任”的原则,结成“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2.2 就具体采购事宜,乙方应与具体负责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人可以是甲方,也可以是甲方的分公司、子公司)另行签订有明确标的的标的合同(包括在普通标的合同、框架标的合同及其项下的订单)。2.3 就本协议中已约定的条款,甲方/采购人与乙方在签订具体合同/订单时可不再另行约定。就具体采购事宜,双方应当同时履行本合作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约定的义务,标的合同/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除本协议特殊约定的情况之外,以标的合同/订单为准。第三条 订单的下达3.1 甲方/采购人与乙方签订标的合同后,甲方/采购人根据合同下达的订单方为有效,订单中的标的、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因素因符合标的合同的约定,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该订单无效。3.2 订单由甲方/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做出,包括以下两种方式:(1) 以书面订单形式发出,此种方式须加盖甲方/采购人采购部门印章方为有效;(2) 以电子订单形式发出,由甲方/采购人在其“供应商门户网站”发至乙方在该网站上注册的唯一账号。3.3 乙方接收订单时应当签收。对于书面形式的订单,乙方直接在订单上加盖乙方印章确认;电子形式的订单,乙方应从网站上下载订单并打印后加盖乙方印章确认。乙方对订单进行确认后,应将确认后的订单(1份)提交甲方/采购人。第四条 税务4.1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项。4.2 乙方保证其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了应交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乙方同意,必要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4.3 本协议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不因签署协议而导致连带承担乙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4.4 由于乙方出具的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借货5.1 甲乙双方同意在因极特殊的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及时签署标的合同/订单的情况下,甲方/采购人可通过借用的方式要求乙方提前供货,后续再补充签订标的合同/订单。若甲方/采购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采购借用货物,乙方同意收回借用货物,甲方/采购人承担运费及折旧费用。双方对借货后续处理达成其他协议的,按该协议执行。第六条 包装和运输6.1 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第七条 交付及所有权和风险转移7.1 交货时间和地点:乙方应按标的合同/订单载明的具体时间送货至甲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7.2 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采购人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甲方/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后,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甲方/采购人。第八条 开箱检验8.1 对产品或服务的验收应由甲方/采购人及乙方按照本协议及标的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按行业通行惯例进行。8.2 在由双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无不符。该报告应作为甲方/采购人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8.3 如果乙方人员在甲方/采购人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甲方/采购人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乙方已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修理的有效证据。8.4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于甲方/采购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对货物进行修理并送至甲方/采购人指定地点,更换、或修理货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甲方/采购人指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或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充两次后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标的合同/订单,乙方应承担标的合同/订单约定的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上述情况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8.5 货物开箱检验合格后,甲方/采购人和乙方将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在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后,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采购人仍可向乙方索赔和求偿。开箱验货合格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外观和数量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开箱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甲方/采购人丧失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乙方对于货物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及不能替代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程序。第九条 安装与验收9.1 货物交付后,乙方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携带工具在标的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货物进行安装调试。9.2 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采购人按本协议、标的合同/订单的相关内容以及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货物运行状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验收,再次验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或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标的合同/订单,乙方应承担标的合同/订单约定的不能交货违约责任;如上述情况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9.3 乙方应在标的合同/订单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甲方/采购人提供产品操作使用和维修培训。9.4 如乙方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对货物、甲方/采购人系统运行造成影响导致运行故障、中断等,乙方应向甲方/采购人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费用和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第十条 保修10.1 保修期:乙方对于具体标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2天起计算,具体期限从标的合同/订单的约定。保修期满后,采购方应向乙方签发一份有关保修期满的证书。10.2 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免费承担甲方/采购人全网联调时的相关配合工作。在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在采购方及采购方关联公司对本工程后续的扩容和/或改造工程或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中,无论乙方中标与否,均免费提供配合工作。10.3 保修期内,如果因为乙方有缺陷的设计和生产造成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负责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向甲方/采购人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乙方可以使用甲方/采购人的备件。使用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在保修期满前三个月内修理或替换的设备或零部件应将其保修期延长三个月。10.4 保修期内,乙方应尽快按照甲方/采购人提供的时间表,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的功能有偏差的软件部分。纠正或替换的软件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应及时免费提供给甲方/采购人。10.5 保修期内,如果乙方因同一问题,对其产品或服务实施两次或两次以上修理、替换、纠偏等措施仍不能解决问题,造成甲方/采购人有关系统、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甲方/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0.6 保修期内,虽甲方/采购人未提出要求,但乙方/软件版权人仍单方在技术上对本合同软件进行升级、扩容或更新的,则乙方承诺甲方/采购人能够免费获得上述软件版本升级、扩容或更新服务。10.7 保修期内,乙方应提供全天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在甲方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应在标的合同/订单约定或甲方/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如果甲方/采购人要求紧急处理,乙方应在收到采购通知后,从乙方设立的最近维修点至甲方/采购人现场之间的最短距离并乘坐最快交通工具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当因乙方产品或服务瑕疵造成甲方或甲方/采购人业务中断时,乙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时,必须按上述紧急处理要求赶到现场进行检修。10.8 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在甲方/采购人要求时免费提供乙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实施时所必需的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为保证产品或服务运行、实施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日常维护支持、网络调整支持、数据备份支持等工作;(2) 当甲方通信网络或设备调整时,在调整后的设备与乙方提供的产品网络物理连通的情况下,提供网络调试,实现调整后的通信设备接入乙方产品的技术支持。(3) 对乙方提供产品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产品以及其它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日常技术咨询服务。(4) 乙方提供的产品需要搬迁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向甲方/采购人提供合理、可行的搬迁技术方案,并保证搬迁后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实施。10.9 保修期及保修期满后,只要乙方提供产品、服务仍在正常运行、实施,则对正常运行过程中的设备损耗所需零部件,乙方保证按甲方/采购人需求,以不高于标的合同/订单的成交价格(指各零部件的单价)向甲方/采购人提供与原产品货名和型号相同的零部件。拒不提供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采购人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的全部损失。 在上述期限内,若乙方和/或合同系统所需零部件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合同系统所需全部或部分零部件,或乙方和/或生产厂商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或破产、撤消或终止经营的,乙方必须在上述事由正式发生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采购人,甲方/采购人有权依据需要订购所需的任何零部件,乙方应继续以不高于标的合同/订单的成交价格供货。乙方或生产厂商停产后,则乙方应保证提供同类生产厂商生产的、在性能上完全适用或兼容于原有产品或服务的且不低于标的合同/订单约定质量的同类型、规格的零部件,其价格应不高于原标的合同/订单。拒不提供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采购人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的全部损失。10.10 保修期满后,乙方对甲方/采购人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运行、实施中出现的一般故障或检修,乙方保证收到甲方/采购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或提供技术支持,对发生故障的设备或部件进行维修。乙方承诺对上述维修中所发生的费用,仅收取实际生产成本和相关的直接费用。未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的,乙方应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0.11 保修期满后,乙方仍应根据甲方/采购人的要求按照甲方/采购人的技术规范对其软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甲方提出新的业务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时,甲方应在双方确认需求后下达新的订单或与乙方签订标的补充合同,乙方应根据标的合同/订单的约定的时限提交详细的开发计划,经甲方/采购人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必要的软件更新或版本升级,以满足新规范的要求。相应的软件修改、更新、版本升级的价格和商务条件应不劣于此前的合同/订单。10.12 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乙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采购人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乙方产品或服务进行维修、补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因乙方产品或服务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采购人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10.13 甲方/采购人有权在产品或服务价款中留存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具体比例由标的合同/订单约定),对本条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甲方/采购人有权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采购人有权继续追索。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未出现质量问题,或不存在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的,甲方/采购人无息退还质保金。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11.1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乙方在向甲方/采购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根据标的合同/订单约定执行。但是,对于乙方按甲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业务规范、标准等所开发出的智力成果,不论权利归属状况,均必须遵循以下约定: (1) 在未经甲方/采购人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智力成果相关的产品、文档及或任何数据、程序向甲方/采购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2) 乙方不得将在按甲方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上述相关软件产品的过程中获悉的任何技术文档、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明示或暗示地提供或透露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利用。(3) 对于软件产品,乙方应在初验前向甲方/采购人上述提供所有软件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在其发生变更后及时告知甲方/采购人,包括但不限于:(A) 该软件产品的概要设计、功能设计的详细文档及源代码,类库定义说明文档和类库本身;(B) 涉及软件数据库结构的详细文档,包括数据模型、数据字典等;(C) 乙方专门为甲方/采购人的相关业务流程功能、性能进行测试而定制开发的测试软件工具的技术文档及源代码。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将所有与上述软件产品有关的、以任何形式载有的技术资料、数据或程序(包括其电子文档)全部的完整的交给甲方,不得有任何缺漏。(4) 如因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条上述条款的规定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第三人使用了相关智力成果或技术规范、标准、流程的,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1.2 软件使用许可权:甲方/采购人向乙方购买软件使用许可,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含了某项软件,而该软件是该产品或服务得以正常使用、实施的前提时,乙方除应遵循标的合同/订单的约定外,还应遵循如下约定:(1) 乙方的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是不可撤消的,甲方/采购人使用软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复制、展示、修改、翻译、注释等,标的合同/订单中另有约定的除外。(2) 如果乙方提供的软件包括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第三方软件,则该第三方软件是乙方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而可以合法使用的,且此种许可包括乙方有权许可甲方/采购人使用上述第三方软件。(3) 甲方/采购人有权在标的合同/订单约定的有效期内或乙方提供产品、服务使用期间,持续并不受干扰地使用乙方向其提供的,或产品、服务中附带的所有软件;并且除合同规定的各笔款项外,但甲方/采购人不必就使用上述软件而另外交纳任何其他费用。(4) 上述软件应在任何时候均被认为乙方和/或有关第三方拥有著作权。乙方同意,针对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上述软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第三方对上述软件权利的主张与纠纷,甲方/采购人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向乙方进行追索。如果第三方软件供应商要求乙方就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软件施加额外限制或责任,乙方应将该等责任或限制通知甲方/采购人,在经甲方/采购人书面认可后成为标的合同/订单的一部分。11.3 侵权救济: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全部产品和服务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果甲方因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产品或服务而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因此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以下称“侵权诉讼”),乙方同意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1) 乙方同意在收到甲方/采购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指派代表为甲方的权益并以甲方的名义参与上述第三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乙方应在上述侵权诉讼进行过程中就诉讼策略及其他事宜向甲方/采购人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设备和/或软件使用费等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 甲方/采购人应在发生上述侵权诉讼后迅速通知乙方,并在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与乙方进行合作。(3) 如果在上述侵权诉讼中有效法律文书认定甲方/采购人构成侵权,禁止甲方/采购人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要求向第三方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的,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A) 免费使甲方/采购人重新获得原产品或服务的合法使用权利。(B) 在甲方/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对原产品或服务进行修改、更换或调整以使甲方/采购人不受上述法律文书限制,并可继续使用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且不低于原有产品或服务的标准。采取以上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C) 若乙方的产品或服务有其他同型同质的替代物可供使用,则经甲方/采购人同意,乙方亦可收回有关产品或服务以及技术文件,并将相应合同价款返还给甲方/采购人。但对甲方/采购人购买上述替代物而支出的高于原标的合同/订单价款的部分,乙方应予以承担。(4) 如果甲方/采购人因司法机关对上述侵权诉讼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因为避免损失扩大且经乙方同意而与第三方达成生效和解协议,指示完全不可能继续使用原产品或服务的,则甲方/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 甲方/采购人根据本条所获得的软件使用许可,同样适用于受让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后继所有人而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12.1 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合同的条款和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标的合同/订单目的而使用。除本协议、标的合同/订单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采购人及其关联公司。 12.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12.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12.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12.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2.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1)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12.7 当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第十三条 承诺与保证13.1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保证: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合同的能力。13.2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保证:指定的授权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署合同所必须的书面授权,授权代表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署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认可,并不存在授权不明或超授权范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消的情况。13.3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服务满足中国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标准,与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质量是优良的,符合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甲方/采购人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许可证明文件等文档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13.4 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若因此给甲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5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及在甲方/采购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服务活动须符合甲方在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造成影响。13.6 本协议的签署不代表甲方/采购人对乙方产品或服务进行采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甲方是否最终购买乙方的产品或服务,视双方是否签署标的合同/订单而定。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标的合同/订单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标的合同/订单有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以下条款执行:14.1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协议、标的合同/订单或报价文件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拒绝验收及要求更换产品或服务。对此,乙方应立即予以更换,两次更换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的,甲方/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甲方/采购人拒收的产品,应乙方要求,甲方/采购人可暂收并代为保管,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暂收和代管不影响甲方/采购人行使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14.2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交货(含安装调试)或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须按逾期部分货物价值的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逾期违约金达到最大值时,甲方/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货(含安装调试)部分,甲方/采购人选择购买的,按标的合同/订单价格结算付款,甲方/采购人选择退货的,由乙方负责收回并承担拆卸费用、保费及运费,并向甲方/采购人退回已付货款及利息,计息时间从甲方/采购人支付日期开始到乙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为准。14.3 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有效或及时排除故障,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当。每违约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采购人支付总合同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加计算。当本项违约金达到15%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4.4 上述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采购人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14.5 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则甲方/采购人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逾期违约金达到最大值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付款部分货物或服务,乙方要求收回的,由甲方/采购人负责收回并承担拆卸费用、保费及运费,但应无息向甲方/采购人退回已付货款。14.6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根据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对受影响方造成的损失情况,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超过标的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14.7 合同解除不影响保密义务、违约金支付义务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赔偿。14.8 如果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一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另一方应通知其赔偿和/或违约金数额及相应原因。如接受通知的一方对赔偿和/或逾期违约金数额有异议,应在接到对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对方提出的赔偿和/或违约金数额。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5.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合同:(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原因说明。15.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15.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16.1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当事方为收件人。16.2 上述书面通知应按对方在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16.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送达的日期: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16.4 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如致甲方: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 电话:020-传真:020-邮政编码:如致乙方: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南区科技南12路长虹科技大厦19楼电话:0755-传真:0755-邮政编码:16.5 因标的合同/订单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应发给标的合同/订单中的采购人,甲方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在标的合同/订单中另行标注。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7.1 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合同或与合同有关或与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7.3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诉讼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17.4 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17.5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诉讼或强制执行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17.6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8.1 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18.2 第三方不受益。除双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18.3 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18.4 语言和文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5 标题。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18.6 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18.7 可分割性。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18.8 费用。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合同及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税费、法律费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8.9 合同修改和补充。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18.10 签署授权。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其他方提供其授权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18.11 合同效力。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18.12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第十九条 合作期限19.1 本合作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19.2 本协议自生效日开始,期限为1年,但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无书面提出异议的,自协议期满的第二日开始,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延期的次数不限。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提出书面异议的,当期协议期满后不再延续。19.3 标的合同/订单终止不影响本协议效力,若本合作协议终止时尚有标的合同/订单义务未履行完毕,本合作协议中乙方的义务延至标的合同/订单履行完毕时终止。甲方(盖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乙方(盖章):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签名:代表签名:日期:日期:附件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廉政协议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甲方与乙方在业务来往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各自投资效益,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透明、恪守诚信的精神,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凡与甲方发生经济业务来往的关联单位(乙方),都必须在首次进行业务接触、洽谈之前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由各自的法人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普通货物(服务)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深圳融创)(合同编号: )一致,且效力及于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订单及与此相关的业务往来。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与制度以及相关行业行风建设的纪律和规定。(二) 甲乙双方人员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三)甲乙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收受乙方馈赠市价折合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礼品以及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提供度假、出国(出境)旅游、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为其个人及其亲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四) 如果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第三条第(一)至(三)款所指的内容,甲方工作人员应拒绝对方;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监察部门举报。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馈赠市价折合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礼品以及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二)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三) 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四)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五)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人员索要或要求乙方安排和提供第三条(一)至(三)款所指的内容,乙方应予以拒绝,并希望向甲方监察部门及时举报。甲方监察部门将坚决保护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损害。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经认定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甲方可停止与乙方在涉及专业领域内的合作关系,并在一年之内不予合作;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停止与该供应商在涉案专业领域内的合作关系,并在三年之内不予合作。(二)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经认定有违约事实的,由甲方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第五条 甲方指定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或各市移动通信分公司监察部门作为甲方执行本协议的监督部门。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效力。本协议由甲方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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