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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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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试行办法.doc

    县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试行办法_x县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通常结合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同步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考核评价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并适时根据全县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部门的领导班子以及全县县管科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完成重点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1、思想政治建设: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县委、县政府政令畅通的情况;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人用人的情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肃党的政治纪律情况;学习理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和执行学习培训及考核制度的情况。 2、领导能力:包括总揽全局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及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能力求实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解决处理复杂问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等。 3、工作实绩:以县委、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有关单项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结果作为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以及在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乡镇领导班子着重考核经济发展速度、效益与后劲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等事业的发展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部门领导班子着重考核发挥职能作用为基层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的群众工作纪律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严格按照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廉洁自律拒腐防变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严肃经济工作纪律依法行政的情况。 5、完成重点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阶段性、临时性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学习理论和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的情况;坚持宗旨意识公正行使权力的情况;遵守道德和法律法规、组织纪律的情况。 2、组织领导能力方面:组织协调、决策、应变、综合分析、知人善任的能力;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发展潜力;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工作作风方面:民主作风团结意识群众观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情况;求真务实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4、工作实绩方面: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工作成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5、廉洁自律方面: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以身作则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反对不正之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照自查总结、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征求意见、考核组评价、汇总审定、通报结果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自查总结。年度考核的自查总结一般在每年12月中旬进行被考核对象按照县委、县政府下发的考核通知要求对照年度考核内容和工作任务提前撰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同时填写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登记表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做好迎接考核的资料收集归档、表格印制等准备工作。 领导班子的述职述廉报告由班子集体审定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完成的重点目标任务和工作上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字数掌握在4000字以内。班子的述职述廉报告形成后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不断加以修改完善。 领导干部个人的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字数掌握在2500字以内。 第十条 大会述职。在被考核单位召开述职大会由考核组组长作动员和说明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本人履职情况。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和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向考核组提供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大会参会人员范围:乡镇由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职工、驻乡镇单位和所辖村党组织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60人;县直部门由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全体机关干部1至2名离退休干部代表。60人左右及以下的部门原则上全部参加60人以上的部门参加人数不少于干部职工总人数的80%。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由参加述职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进行测评。民主测评表由被考核单位根据附表表样、本单位参会人数提前设计、印制在测评会上由考核组当场发放当场收回后进行统计分析。 部门下属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本系统基层单位的述职大会和测评工作并及时将测评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审核。 第十二条 个别谈话。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了解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现状和科级领导干部现实表现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个别谈话的范围:考核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话人员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下属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及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党员、群众代表(3-5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考核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话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干部、职工代表(3-5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谈话人员名单由被考核单位在谈话前拟定交考核组审定;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由考核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考核组采取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实地考察等方法进一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采取专项调查、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采取发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征求县级领导意见评分表的方式由县四大班子领导对各乡镇、县直部门领导班子进行综合评价和评分。 第十五条 考核组评价。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组织考核组全体成员对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和评分。 第十六条 汇总审定。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县考核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乡镇、县直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汇总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和考核组评价情况按照有关考核规定提出初步考评结果意见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考核情况汇报材料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通报结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量化评分项目及计分办法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百分制计分。按照乡镇领导班子、部门领导班子、班子正职、班子副职和其他领导干部五个类别分别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规定的项目设置不同的权重计算出各自的量化考核分值作为综合评价和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量化评分项目包括工作实绩、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考核组评价等五项各项目计分办法如下: 1、工作实绩评分:主要考核乡镇党政领导班子由县统计局汇总乡镇综合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得出。 2、民主测评评分:计分时按有效票5%的比例分别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再以剩余有效票的合计总分计算平均分。其计算公式为:民主测评得分=剩余有效票合计总分÷剩余有效票数。 3、个别谈话评分:根据谈话对象提出的评价等次计算出个别谈话得分其计算公式为:个别谈话得分=(“好”或者“优秀”人数×1.0+“较好”或者“称职”人数×0.8+“一般”或者“基本称职”人数×0.6+“差”或者“不称职”人数×0.4)×100÷个别谈话人数。 4、征求意见评分:根据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征求县级领导意见评分表的最后得分计算出平均分。 5、考核组评分:考核组评分=考核组各成员评分之和÷考核组成员数。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评分项目权重及综合得分计分办法: 1、乡镇领导班子综合得分(共5项)=工作实绩考核得分×50%+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评分×15%+个别谈话得分×10%+征求意见得分×15%+考核组评分×10%。 2、部门领导班子综合得分(共4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50%+个别谈话得分×20%+征求意见得分×20%+考核组评分×10%。 3、班子正职综合得分(共4项)=领导班子综合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20%+个别谈话得分×20%+考核组评分×10%。 4、班子副职综合得分(共4项)=领导班子综合得分×30%+民主测评得分×40%+个别谈话得分×20%+考核组评分×10%。 5、其他领导干部综合得分(共4项)=领导班子综合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60%+个别谈话得分×20%+考核组评分×10%。 第五章 考核等次及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乡镇、党群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社会管理服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五个类别进行排序。每一类别的“好”班子评定比例按25%左右掌握最高不超过30%。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1、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好班子: 工作实绩突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调班子整体功能发挥得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好本单位没有违纪违法问题。在民主测评中“好”、“较好”得票率在90%以上(其中“好”不低于80%)量化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 2、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较好班子: 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调班子整体功能发挥得较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较好本单位没有违纪违法问题。在民主测评中“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差”的得票率低于10%量化考核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90分以下。 3、经考核符合下列情况的评定为一般班子: 工作实绩一般;整体功能发挥得一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一般;工作中有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民主测评中“良好”和“一般”的得票率超过60%“差”的得票率在2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 4、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差班子: 工作实绩差;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整体功能发挥得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不好;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单位内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在民主测评中“差”的得票率超过50%以上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按照被考核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总数的10%掌握最高不超过15%。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1、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工作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在90%以上(其中优秀票不低于80%)量化考核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 2、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工作实绩较突出;工作作风较扎实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在70%以上(其中不称职票低于10%)量化考核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90分以下。 3、经考核符合下列情况的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实绩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廉洁自律方面还有差距。在民主测评中“称职”和“基本称职”得票率超过60“不称职”票在2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 4、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与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存在不廉洁问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50%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好班子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发生一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 3、受到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通报批评的; 4、计划生育等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5、效能考核、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目标考核被评为“差”的; 6、有其他不得评为好或优秀等次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正职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未达到好班子等次; 2、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本单位干部职工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的; 2、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问题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研判、调整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当年被评为好班子的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当年被评为优秀、称职(合格)的领导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奖励晋升工资;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十一条 当年被评为一般和差的班子县委提出诫勉责令其写出检查报告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班子等次的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班子成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存入干部个人档案。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考核结果。 第七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现任领导岗位任职不足半年(部门内岗位调整除外)或离岗培训、挂职等半年以上的不参加所在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原单位或培训、挂职单位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对象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国家法定假期不计入病、事假累计时间)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的应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评定等次待调查结束后根据相关处理结果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实行考核对象回避制度。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考核人员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程序重新考核;对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考核办申请复核县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的问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直部门考核评价所属基层领导班子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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