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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安全违规处罚实施细则(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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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安全违规处罚实施细则(共1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腾龙桥一级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违规处罚细则云南恒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腾龙桥一级水电站工程监理部二O一六年一月专心-专注-专业审签页 批准: 赵增华 校核: 汪 宏 编写: 杨德海 腾龙桥一级水电站施工安全违规处罚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施工承包商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包代管,只管不罚的现象,不断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腾龙桥一级水电站工程建设的监理、施工、运行及管理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1.4 本细则由监理、承包单位在工程管理中对施工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和执行处罚,对个人罚款由施工承包商代缴,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5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执行。2、违章的分类2.1 作业性违章:指在基建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2.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2.3 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法令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2.4 文明施工违章: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行为,其主要责任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2.5 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3.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3.1 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3.2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3.3 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3.4 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3.5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的轻重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4、违章处罚标准 4.1 作业性违章: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4.1.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4.1.2 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4.1.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4.1.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4.1.5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4.1.6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4.1.7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动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4.1.8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4.1.9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4.1.10 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4.1.11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4.1.1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4.1.13 在高处作业时嘻戏、追跑、打闹、打架等;4.1.14 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4.1.15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4.1.16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4.1.17 无视安全环境,在高边坡下,高空作业区内休息、睡觉的;4.1.18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4.1.19 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层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4.1.20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4.1.21 非专业搭架工进行搭、拆脚手架;4.1.22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4.1.23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4.1.24 搭乘载货吊笼;4.1.25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4.1.26 起重工作业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4.1.27 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活动,或擅自脱岗;4.1.28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作业、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4.1.29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4.1.30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4.1.31 指挥信号、起吊重量不明时起吊;4.1.32 吊车吊着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4.1.33 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4.1.34 氧气、乙炔瓶等易燃易暴危险品无安全施工作业票起吊;4.1.35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4.1.36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4.1.3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物件未进行绑牢起吊,而采取简单的兜吊方式;4.1.3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用钢丝绳或专用绳索拴牢;4.1.39 起重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4.1.40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4.1.41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带病车、超载车或酒后驾车;4.1.42 坝区内自卸车辆行驶时,后车箱载人;4.1.43 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4.1.44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4.1.45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4.1.46 运行中转动机械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件进行清扫或检查维护等;4.1.47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4.1.48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4.1.49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4.1.50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4.1.51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4.1.52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4.1.53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4.1.54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4.1.55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4.1.56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就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4.1.57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对周围的易燃物进行清理,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4.1.58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4.1.59 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4.1.60 未经安全、施工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 4.2 装置性违章: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有关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每次处罚款100500元:4.2.1 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标准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或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4.2.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4.2.3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4.2.4 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4.2.5 施工区域电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道通道无保护措施;4.2.6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4.2.7 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4.2.8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4.2.9 移动电源箱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4.2.10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4.2.11 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4.2.12 脚手架搭设无设计图纸、无安全措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4.2.13 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固;4.2.14 脚手板有孔洞,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4.2.15 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网;4.2.16 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4.2.17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4.2.18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4.2.19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4.2.20 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4.2.21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4.2.22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4.2.23 脚手架上堆放物品超过其承载能力;4.2.24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4.2.25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4.2.26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4.2.27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4.2.28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4.2.29 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4.2.30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4.2.31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4.2.32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4.2.33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4.2.34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4.3 指挥性违章: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指挥人员处罚200500元:4.3.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4.3.2 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3.3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4.3.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4.3.5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协作队伍,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协作队伍;4.3.6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4.3.7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4.3.8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4.3.9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4.3.10 承包商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检查;4.3.11 承包商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4.3.12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4.3.13 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4.3.14 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回复;4.3.15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或未整改;4.3.16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4.3.17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4.3.18 在易燃、易爆区周边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4.3.19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4.3.20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4.3.21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4.3.22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4.3.23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4.3.24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4.3.25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4.3.26 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其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4.3.27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4.3.28 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进行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4.3.29 事故发生(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4.3.30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4.4 文明施工违章: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关作业单位进行处罚:4.4.1 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畅通,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外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此类推;4.4.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自检,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没有做好,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4.4.3 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按统一规划并经监理认可,堆放设备要整齐,且必须离开道路边线2.5米。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4.4.4 各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门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洁区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排水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无扬尘,混凝土路面无板结泥块、掉石。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100200元,整改不力或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4.4.5 设备的防护和隔离设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处罚100200元,并限期完善。4.4.6 文明施工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由责任单位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时器材情况良好,要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损坏,违者处罚100元;4.4.7 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处罚100200元;4.4.8 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建筑,要经监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处罚200300元;4.4.9 进入施工现场的自行车和摩托车应集中停放,不得在施工工地上随意停放,违者罚款50元;4.4.10 施工常用工器具应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5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污染违章)者,每人次(每处)罚款50元:4.5.1 起重用钢丝绳对被捆绑部位造成损害;4.5.2 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4.5.3 电焊线接头不合要求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伤害;4.5.4 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伤害;4.5.5 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的伤害;4.5.6 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4.5.7 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4.5.8 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4.5.9 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4.5.10 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 4.5.11 电焊作业焊渣不除;4.5.12 在设备或物件上乱涂乱画;4.5.13 随意开、挖孔洞;4.5.14 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窖井;4.5.15 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后的设备;4.5.16 任意倾倒工业和生活垃圾;4.5.17 车辆行驶或停留压塌排水沟通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4.5.18 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4.5.19 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进行工作后不及时清扫;4.5.20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4.5.21 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腾龙桥一级水电站工程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 编号:被通知单位检 查 时 间1、你单位存在如下违章行为: 限你单位:立即整改 ; 立即停工整改 ,并在本通知单发出 天内完成整改。1、 因上述原因,按腾龙桥一级水电站施工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罚款总计 元,并按规定从你单位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签发人签发单位(章) 年 月 日备注:本单一式三份,一份送被罚款单位,一份送腾龙桥一级电站工程部,一份监理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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