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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5月28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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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5月28日.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5月28日.精品文档.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减少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概念】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 【全过程记录概念】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五条【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真实、完整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第六条【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及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强化内部程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九条 【依申请启动记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依申请启动程序的申请登记、口头申请的记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等各个环节的记录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申请的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受理、办理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第十条【依职权启动记录】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记录】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二条【执法人员资格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记录。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方式及记录方式】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并应当通过制作法定执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及相应送达回证;(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等文书;(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和抽查取样调查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之前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及在场人员。第十五条 【证据保全记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依法申请启动还是依职权启动。(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四)完整制作证据保全的法定文书。第十六条 【行政强制措施记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七条【决定建议记录】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建议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查记录】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及建议。第十九条【专家论证记录】专家论证记录及内容为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第二十条【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及内容为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负责人审批记录】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第二十二条【决定书】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第二十三条【简易程序记录】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三)当事人陈诉、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诉、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于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二十四条 【直接送达记录】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应当归档保存。第二十五条 【邮寄送达记录】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登记、附邮凭证和回执应当归档保存。第二十六条 【留置送达记录】留置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记录】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及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二十八条【其他送达方式记录】依法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整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九条【执行结果记录】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条 【催告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依法催告时,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诉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诉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诉、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全部进行记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记录】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二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记录】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三条 【记录保存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第三十四条【记录专人保存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三十五条【记录调用制度】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复制相关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可以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记录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纳入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文字、音像记录的制作、管理、使用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全纪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除、修改的;(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文书案件标准】行政执法机关的文字记录应当符合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的合法性、规范性标准、归档标准。第四十条 【硬件配备】县级以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第四十一条 【贯彻实施】县级以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四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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