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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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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doc

    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说 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 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除外)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 “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 “( )”内文字为可选项。四、示范文本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商会、校友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载明广东省××市(县)第 2 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 3 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一) ;(二) ;(三) ;()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一) ;(二) ;(三)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可自行确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 4 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 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有设置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也属于本会负责人。 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且为奇数。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一般为三至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数量在 200 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 3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人数为奇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且为奇数。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二) ;(三) ;()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 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直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不用在本条中载明。(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适用设置常务理事会的情形()表决其他重大事项。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理事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 5 人,且为奇数。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3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4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8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聘任制)。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员人数 50 人及以上的,设监事会,监事会人数须在 3 人以上,且为奇数。本会设监事 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适用于会员人数较少,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为奇数。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监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 5 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二) ;(三) ;() 。可选项: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其它合法收入等。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XXXX 元;(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XXXX 元;(三)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 XXXX 元;(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 XXXX 元;(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 XXXX 元;(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 XXXX 元;(七)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XXXX 元。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第六章 党建工作第六十七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六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六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七十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第七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成立党委的不低于 8%,成立党总支的不低于 5%,成立党支部的不低于 3%)。 第七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第七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 8 章 附 则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第八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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