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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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
附件 2: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起草说明一、出台背景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2015 年 9 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茂府201553 号),将生育保险费率从 0.8%下降为 0.5%,但由于 2016 年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等因素影响,自 2016 年起,我市生育保险基金首次出现当期赤字,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第一季度生育保险基金当期赤字分别为 1209 万元、9696 万元和 2164 万元,已无法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锐减,截至 2017 年底止,全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从 2015 年底的 270.1 个月,下降到 15.05 个月。根据 2018 年第一季度基金运行情况推测,2018 年底历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仅为 8.17 个月。按此速度,预测到 2019 年第一季度,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 3 个月的支付额”的预警线,因此,以目前 0.5%的缴费费率已不能维持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将严重影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正常支付。为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3 号“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规定,现拟将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 0.5%调整到 1%。二、目的意义通过适当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维持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保障女职工生育待遇支付。三、主要内容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5%提高到 1%,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1%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四、政策依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 号);(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 号);(三)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茂府20155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