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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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解释.doc
1关于关于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 地管理实施办法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的解读材料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政府加强市区留用地统筹和管理的工作部署,我市制定了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一、一、 办办法法 的出台背景的出台背景江门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15 号,以下简称细则)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1 日。自 2015 年 7 月起,我市开始对细则进行评估及修订,按原定计划可在文件失效前完成并对外公布。但省政府 2015 年底开始制定我省留用地安置管理新政策,并公开征求意见。为确保省、市政策一致性和连贯性,经市法制部门研究,我市留用地新文件的制订待省新政策出台后根据实际确定具体工作计划。2016 年 4 月 28 日,省政府下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630 号),对留用地的管理、用地报批、开发建设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明确。2017 年 4 月 14 日,省国土资源厅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再次对留用地的管理及供地作进一步解释。至此,我市结合细则实施期间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制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留用地新文件(即办法)。二、二、 办办法法 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四个章节二十一条款,其主要内容如下:2(一)第一章是总则,主要阐述文件依据、留用地的涵义及适用范围;(二)第二章是农村集体留用地安置管理,包括农村集体留用地面积计算方法、选址原则、集体或国有性质的确定依据、用地报批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费用的承担单位、折算货币补偿的原则;(三)第三章是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主要针对国有性质的留用地的开发和管理,包括土地用途的确定、供地方式、改变用途的途径、开发管理的要求及以“划留”方式取得的留用地管理原则;(四)第四章是附则,主要对办法的实施和管理进行明确。三、留用地新旧政策三、留用地新旧政策对对比比办法与细则相比,实现了 16 项突破,具体如下:(一)明确征收土地折算留用地(一)明确征收土地折算留用地时时不包括征收后安排作不包括征收后安排作为为被征地被征地单单位留用地的面位留用地的面积积新:办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例如:政府征收甲村土地 100 亩,其中包括被征地农民的留用地,按 10%比例计算,其留用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100-留用地面积)×10%=留用地面积。经计算留用地面积3=9.09 亩。旧:细则没有明确。(二)明晰留用地安置面(二)明晰留用地安置面积应积应以以规规划面划面积为积为准准新:办法规定,留用地面积按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旧:细则没有规定。(三)(三)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留用地必定除特殊情况外留用地必须须在申在申请请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时时一一并上并上报审报审批或通批或通过过折算折算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形式同步兑现兑现新:办法规定,除下列情况外,留用地必须在申请征收土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通过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一)征收土地时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积少于 3 亩,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后与其他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的,可在批准用地后 1 年内单独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二)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在批准用地后 6 个月内单独办理留用地的报批手续或折算货币补偿同步兑现。旧:细则没有规定。(四)确定留用地的土地平整(四)确定留用地的土地平整费费用及用及办办理留用地不理留用地不动产动产登登记记相关相关费费用由留用地所属村集体承担用由留用地所属村集体承担新:办法规定,土地平整费用及办理留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费用由留用地所属村集体承担。旧:细则没有规定。(五)(五)规规范留用地征地范留用地征地补偿标补偿标准准新:办法规定,征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留4用地的,只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与相应地段的同一地类土地补偿标准一致。旧:细则没有规定。(六)增加留用地可折算(六)增加留用地可折算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情况的情况新: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三)因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旧:细则仅仅有上述第(一)、 (二)项规定。 (七)(七)补补充新旧留用地折算充新旧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货币补偿标准准衔衔接接问题问题新: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原约定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如同一个建设项目已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本办法实施后可继续按原确定的留用地折算货币标准执行,直至该建设项目征地实施完毕为止。旧:细则没有规定。(八)添(八)添补补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情形的情形新: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留用地,5也不折算货币补偿:(一)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自行使用的;(二)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收土地后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置的;(三)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安排留用地的。旧:细则没有规定。(九)(九)强调强调集体性集体性质质的留用地不得用作村民宅基地、商品的留用地不得用作村民宅基地、商品房地房地产产开开发发和住宅建和住宅建设设,国有性,国有性质质的留用地不得用作住宅用的留用地不得用作住宅用途途新:办法规定,属集体性质的留用地可安排城乡规划为工矿仓储、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土地作留用地,但不得用作村民宅基地、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属国有性质的留用地可安排城乡规划为工矿仓储、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土地作留用地。旧:细则中国有性质的留用地可以用于住宅用途。2019 年年 9 月月 30 日前已日前已签订签订征地征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征地范、征地范围围符符合土地利用合土地利用总总体体规规划和城划和城乡规乡规划等划等选选址条件的国有性址条件的国有性质质留留用地仍可作居住用途;已有留用地用地仍可作居住用途;已有留用地选选址的,址的,选选址址须须符合符合现现行行的土地利用的土地利用总总体体规规划和城划和城乡规乡规划。划。2019 年年 10 月月 1 日起日起签订签订的征地的征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不再安排作居住用途的国有留用地。,不再安排作居住用途的国有留用地。(十)明确国有性(十)明确国有性质质留用地的供地方式留用地的供地方式6新: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的留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留用地使用权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不动产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备注“留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相应用途国家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工业用途的年限可设定为 50 年。旧:细则规定,留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无偿返拨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土地登记的类型为“划留”。留用地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土地性质管理,土地登记备注栏备注“留用地性质的出让土地”,土地用途按规划批准用途填写,土地使用年限为相应用途国有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十一)鼓励被征地(十一)鼓励被征地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自持物自持物业业新:办法规定,为维持农村集体资产经济收益长期性和稳定性,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建设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经营性用途国有性质留用地的,原则上应自持一定比例的物业。自持物业的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旧:细则没有规定。(十二)清晰新旧留用地供地方式的(十二)清晰新旧留用地供地方式的处处理意理意见见新: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原以“划留”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国有性质留用地按以下原则管理:(一)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为“划留”的,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7(二)国有“划留”土地依法转让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但需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涉及不动产变更登记的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为“出让”,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备注“留用地”。旧:细则没有规定。(十三)加(十三)加强强征地征地补偿协议备补偿协议备案管理案管理新:办法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同意由镇(街)或园区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在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经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征地补偿协议方可作为留用地安置依据。旧:细则没有规定。(十四)落(十四)落实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新:办法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救灾等涉及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外,其余项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旧:细则没有规定。(十五)允(十五)允许许各区各区结结合自身合自身实际实际情况制定情况制定实实施施细则细则新:办法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管理具体细则。旧:细则没有规定。(十六)(十六)简简化留用地化留用地报报批和指批和指标标管理相关要求管理相关要求8新:办法不再重复描述留用地报批和指标管理相关要求,按照省留用地政策实施。旧:细则详细列明留用地报批和指标管理有关要求。四、四、 办办法法 征求意征求意见见情况情况办法于 2017 年 8 月 3 日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微信、微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五、五、 办办法法 实实施施时间时间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新征地增加的留用地(以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落款时间为准)按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专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