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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门牌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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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门牌管理暂行规定.doc

    浙江省门牌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门牌管理暂行规定(2007-06-22)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的门牌设置管理工作,实现门牌编制、设置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门牌号码的编制、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门牌属于地名标志范畴。浙江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门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号码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各类建筑物门牌、住宅小区门牌、住宅楼幢牌、单元牌、室户牌和楼层牌等。第五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安装使用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颁发全省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和变更。第六条 全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均应编制、设置门牌。第七条 需要编制、设置门牌的建筑物、住宅楼建设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应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门牌号码的要求,地名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要求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措施,编制临时门牌。第八条 门牌号码需要变更、撤销时,应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换新证或撤销。第九条 门牌的编制、设置应当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和有章可依、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出现同号、支号现象。对在建或规划中的道路两侧建筑物、住宅楼,地名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第十条 门牌标志的规格样式和设置安装必须遵照执行地名标牌城乡(CBl773311999)国家标准和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趴门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经民政部审核颁发生产资质证书的厂家,并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第十一条 门牌上的文字书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审定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文字书写。地名的拼写,必须采用汉语拼音罗马字母拼写法,书写规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第十二条 各类门牌和门牌证的收费标准,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进行工程项目综合验收时,门牌编制和设置工作必须完成,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一项内容。第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在完成门牌编制、设置工作后,应及时将门牌设置情况书面通达公安、工商、房产、国土、城建、邮政、规划、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到使用门牌的事项时,应要求办理者出示地名主管部门地址的依据。第十五条 门牌编制、设置工作完成后,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存档、保管,并视条件许可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产权所有人如发现门牌(门牌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地名主管部门申报更换,并按规定承担所需费用。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地名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关于门牌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 OO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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