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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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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

    1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对照表修改前(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改后(黑色粗体划线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 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 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了规范税收规范性 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落实实税收法税收法 定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保障税 务务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权益,益,根据 中中 华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规章制定程章制定程 序条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法治政府建设实设实施施纲纲要要 ( (2015-2020年)年) 等法律法法律法规规和有关和有关 规规定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 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 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 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 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 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 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发布布 的,影响税影响税务务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人权利、义 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 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 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 范性文件。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 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 草、审查查、决定、发发布、备案、清理等2工作,适用本办法。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 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 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 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应当坚坚持科学、民主、公开、持科学、民主、公开、统统一的一的 原原则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以及上 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 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 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 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 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 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 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 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事项,不得不得设设定定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 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 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 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 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 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 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 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 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 规范性文件,应应当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 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 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不含本级级)税务机关以以 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 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 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 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第二章 制定规则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 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 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 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 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 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 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 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 名称,但是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 “通知”“批复”等等。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 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 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者税收规范性文件请请示示所作作的批 复,需要普遍适用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本办3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 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 文件的名称。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行另行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 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 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 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 限等内容。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 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 范围和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 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者有效期限 等事事项项。 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 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 操作性。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 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 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 避免避免产产生歧生歧义义,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 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 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 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 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十条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范性文件可以采 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规规范性范性 文件,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 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 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编序 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 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 述。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需要 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 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 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 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需要 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 文件细细化具体操作化具体操作规规定定的,可以授 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 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被授予 的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 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 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 构或下级税务机关。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 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 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 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 关。4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制定机关一的,制定机关应应当及当及时时作出解作出解释释: :1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的范性文件的规规定需定需 要要进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义的;的;2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范性文件制定后出 现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下下级级税税务务机关在适用上机关在适用上级级税税务务 机关制定的税收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时认为时认为 存在本条第二款存在本条第二款规规定情形之一的,定情形之一的, 应应当提当提请请制定机关解制定机关解释释。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 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 规定除外。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 得溯及既往,但是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出 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 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 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 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 当自发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发发布后不立即 施行将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发布之 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与法律、法规规、 、规规章或者上章或者上级级机机 关决定配套关决定配套实实施的税收施的税收规规范性文范性文 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 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时时限限规规定的限制。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 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 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第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 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内 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 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 门。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 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 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以下5称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 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 导不予签发。统统称称“政策法政策法规规部部门门”) )负责对税收规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合法性,包括合法性审审 查查和世界和世界贸贸易易组织规则组织规则合合规规性性评评 估。估。 未经政策法政策法规规部部门审查门审查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负责负责人人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 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 草部门应当邀请法规部门一并听取 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 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 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听取基基层层税税务务机关机关意见。对对税税务务 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人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可能可能产产生重生重 大影响的税收大影响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除范性文件,除实实施施 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门应 当听取公众意当听取公众意见见。 。必要时,起草部门 应当邀请政策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共同听取意 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 征求意见,或者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 件,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 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 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 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 并、整合。第十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 件,应当明确列举拟拟被该文件废止 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以以及条款,避免,避免 与本机关已与本机关已发发布的税收布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相矛盾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 文件作作出规定的的,起草部门在起草 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 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 形成起草文本后,起 草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送交法规部 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送交审核的起草文本,应当由 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 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 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会第十九条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送范性文件送 审审稿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 后,送交政策法后,送交政策法规规部部门审查门审查。 。 送送审审稿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 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查前会 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 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审查前会6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 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 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未按规规定会定会签签 的,政策法的,政策法规规部部门门不予不予审查审查。 。 起草部起草部门认门认定送定送审审稿属于重要稿属于重要 文件的,文件的,应应当注明当注明“请请主要主要负责负责人会人会 签签”。 。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起草文 本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 料: (一)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 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 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 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日常清 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 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文号。必要时,提供纸质或电子文 本。 (三)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 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送送审审稿稿 送交审查审查时,应当当一并提供下列材 料: (一)起草说明, ,包括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 程、征求意征求意见见以及采以及采纳纳情况、情况、对对税税务务 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人权权利和利益可能利和利益可能产产生影生影 响的响的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说明、相明、相 关文件关文件衔衔接接处处理情况以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二)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解范性文件解读读稿,稿, 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义,文件内,文件内 容的重点、理解的容的重点、理解的难难点、必要的点、必要的举举例例 说说明和落明和落实实的措施要求等;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三)作为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 、规规章以及税收章以及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纸质纸质 或者或者电电子文本;子文本; (四)(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 况; (五)(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按照规规定定应应当当对对送送审审稿稿进进行公行公 平平竞竞争争审查审查的,起草部的,起草部门应门应当提供当提供 相关相关审查审查材料。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内容简单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 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 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必须提 供起草说明。第二十一条 制定制定内容简单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 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 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 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不得缺 少少起草说明和税收和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解范性文件解读读7稿。稿。第二十二条 法规部门应从以下 几个方面对起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 核: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 关制定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 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 政策政策法规部门应 当就下列事当就下列事项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 : (一)是否超越法定(一)是否超越法定权权限;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三)是否违违反法律、法反法律、法规规、 、规规章章 以及上以及上级级税税务务机关税收机关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的的规规定;定; (四)是否(四)是否设设定行政定行政许许可、行政可、行政 处罚处罚、行政、行政强强制、行政事制、行政事业业性收性收费费以以 及其他不得由税收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设设定定 的事的事项项; ; (五)是否(五)是否违违法、法、违规违规减减损损税税务务 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权利和利益,或利和利益,或 者者违违法、法、违规违规增加其增加其义务义务; ; (六)是否(六)是否违违反本反本办办法法规规定的制定的制 定定规则规则或者程序。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进进行行衔衔接。接。 对审查对审查中中发现发现的明的明显显不适当的不适当的 规规定,政策法定,政策法规规部部门门可以提出可以提出删删除除 或者修改的建或者修改的建议议。 。 政策法政策法规规部部门审查过门审查过程中程中认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有必要的,可以通过过召开座召开座谈谈会、会、论论 证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见。 。 第二十三条 法规部门应当认真 研究各方意见和相关问题,并根据 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听 取意见,或者对已征求的重大分歧 意见采纳情况没有合理说明的,退 回起草部门补充听取意见或作出进 一步说明;第二十三条 政策政策法规部门进进 行合法性行合法性审查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提出 审查审查意见: (一)认为送送审审稿稿没有问题或者或者 经过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商达成一致意见见的,提出审审 查查通通过过意意见见; (二)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征 求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8(二)认为起草文本存在问题,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三)认为起草文本没有问题 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征 求求意见或者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认为送送审审稿稿存在问题,经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 面审查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后,退回起草部门门。 。【 【新增新增】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政策法规规 部部门应门应当根据世界当根据世界贸贸易易组织规则对组织规则对 送送审审稿稿进进行合行合规规性性评评估,并提出估,并提出评评 估意估意见见。 。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无异议,或 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已与起 草部门达成一致的,法规部门应当 在签署同意意见后,按公文处理程 序报局局领导领导签发。第二十五条 送送审审稿稿经经政策法政策法 规规部部门审查门审查通通过过的,的,按公文处理程 序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负责负责人人签发。第二十五条 对审核中存在不 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 的起草文本,法规部门应当将书面 审核意见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 部门,由起草部门将各方意见、理由 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 定。第二十六条 送送审审稿有下列情稿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形之一的,应应当由起草部当由起草部门门提提请请集集 体体讨论讨论决定: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对 税税务务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合法人合法权权益、税收管益、税收管 理理产产生重大影响的;生重大影响的; (二)(二)审查审查存在不同意存在不同意见见且且协协商商 未达成一致的。未达成一致的。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与其他 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 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 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 或会签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 性审核。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牵头牵头与 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 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及其常务务委委 员员会会、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 部门应当将文件送文件送审审稿稿或者者会签文 本送交政策政策法规部门审查查。 经经其他机关会其他机关会签签后,文件内容后,文件内容 有有实质实质性性变动变动的,起草部的,起草部门应门应当重当重 新送交政策法新送交政策法规规部部门审查门审查。 。9【新增】第二十八条 税收税收规规范范 性文件性文件应应当以公告形式当以公告形式发发布;未以公布;未以公 告形式告形式发发布的,不得作布的,不得作为为税税务务机关机关 执执法依据。法依据。 第二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 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 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 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 刊登。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布条件 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 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 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 范性文件。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及 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 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 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述所述发发布条 件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或 者者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在办办税服税服务厅务厅 等公共等公共场场所所及时发发布税收规范性文 件。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的起草 部门和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税务行政相对人 反映问题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 时进行分析、评估,并研究提出处理 意见。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的起草部 门和政策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 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者者税务行政相对 人反映存在存在问题的税收税收规规范性范性文 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认真真分析评 估,并及及时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备案审查第四章 备案审查【新增】第三十一条 税收税收规规 范性文件范性文件应应当当备备案案审查审查, ,实实行有件行有件 必必备备、有、有备备必必审审、有、有错错必必纠纠。 。 第二十九条 省以下(含本级) 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 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 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于每年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 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的目录。第三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 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应当自当自发布之日 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 案。 省税省税务务机关机关应应当于每年当于每年3月月1日日 前向国家税前向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局报报送上一年度本送上一年度本 辖辖区内税区内税务务机关机关发发布的税收布的税收规规范性范性 文件目文件目录录。 。10第三十条 报送备案税收规范 性文件,应当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 备案报告表,并报送税收规范性文 件的电子文本。第三十三条 报送税收规范性 文件备备案案,应当提交提交备备案案报报告和以告和以 下材料的下材料的电电子文本:子文本: (一)税收(一)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备备案案报报告告 表;表; (二)税收(二)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三)起草(三)起草说说明;明; (四)税收(四)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解范性文件解读读稿。稿。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 的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 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 规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 审查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规部门送交 审查意见。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 的政策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 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督促整改督促整改和 考核考核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承担其职职能范能范围围 内的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查工作工作,并 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政策法规部门送交 审查意见。【新增新增】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报报送送备备 案的税收案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资资料料齐齐全的,全的, 上一上一级级税税务务机关政策法机关政策法规规部部门门予以予以 备备案登案登记记; ;资资料不料不齐齐全的,通知制定全的,通知制定 机关限期机关限期补补充充报报送。送。【新增新增】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上一上一级级 税税务务机关机关对报对报送送备备案的税收案的税收规规范性范性 文件文件进进行行审查时审查时,可以征求相关部,可以征求相关部 门门意意见见;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 要求制定机关提交情况要求制定机关提交情况说说明或者明或者补补 充材料。充材料。第三十二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就 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应 当就本当就本办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项以以 及是否符合世界及是否符合世界贸贸易易组织规则组织规则进行 审查。11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三)是否违背制定规则或制定程 序;(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税收规 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或者其规定明显不适当的,由 上一级税务机关责令制定机关限期 纠正。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并于责 令纠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 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 审查发现报发现报送送备备案的税收案的税收规规范性文范性文 件存在件存在问题问题需要需要纠纠正或者正或者补补正的正的, 应应当通知当通知制定机关在在规规定的定的时时限内限内 纠正或者或者补补正。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或者或者补补 正正,并于规规定定时时限限届满之日起30日 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 关。 第三十四条 对不报送备案或 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税务机关,由上 一级税务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 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 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九条 对未未报送备案或 者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税务 机关应应当要求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 期仍不报送的,予以予以通报,并责令限 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 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 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 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 法及时处理。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 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异议处理的制 度、机制。第四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 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者其 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 议,制定机关或者者其上一级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研究处理。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 务机关应当建立书书面面审查审查建建议议的处 理制度和工作和工作机制。第五章 文件清理第五章 文件清理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 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及 时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形 成文件清理成文件清理长长效机制效机制。12结合的方法。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集中清理 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日常清理由税务 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 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按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的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 件随时进行清理。第四十二条 日常清理由业务 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 化以以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 规范性文件进行及及时时清理。【新增】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应当当进进行集行集 中清理:中清理: (一)上(一)上级级机关部署的;机关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二)新的法律、法规颁规颁布或者布或者 法律、法法律、法规进规进行重大修改,行重大修改,对对税收税收执执 法法产产生普遍影响的。生普遍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 定期清理由国家 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每2年开展一 次。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 管部门分工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法规部门应当 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及 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集中集中清理由政策政策 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 部门分工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政策法规部 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 目录以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查 后,提后,提请请集体集体讨论讨论决定。决定。清理清理过过程中,程中,业务业务主管部主管部门门和政和政 策法策法规规部部门应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当听取有关各方意 见见。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中存在问 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 进行处理:(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 效:1.执行时间过期;第四十五条 对清理中发现发现存 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 关应当分当分类类处理:(一)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一的,宣布失 效:1.调调整整对对象象灭灭失;失; 132.调整对象灭失。(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 销或废止:1.违反上位法规定;2.已被后文废止。(三)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 订: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 盾;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 复;3.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2.不需要不需要继续执继续执行的。行的。(二)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一的,宣布废 止: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的;2.已被新的已被新的规规定替代的;定替代的; 3.明明显显不适不适应现实应现实需要的。需要的。(三)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一的,予以修修 改改: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 盾的;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 复的;3.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执行的行的。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 改的,改的,应应当全文当全文发发布修改后的税收布修改后的税收 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第四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 公布日常清理结果,并在定期清理 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文件目录或条款。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 时发发布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在集中清理结 束后, ,应应当当统一发发布失效、废止的税税 收收规规范性范性文件目录。 上上级级税税务务机关机关发发布清理布清理结结果果 后,下后,下级级税税务务机关机关应应当及当及时对时对本机本机 关制定的税收关制定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相范性文件相应进应进行行 清理。清理。第六章 附 则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解释、修改或废止 税收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的的解释、修改或者者废止,参照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各级级税税务务机关机关负负 有督察内有督察内审职责审职责的部的部门应门应当加当加强对强对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监 督。督。14第四十九条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合合规规性性评评估的具体估的具体实实施施办办法由国家法由国家 税税务总务总局另行制定。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 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 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 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208号)同时废止。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 1日起施行。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制定范性文件制定 管理管理办办法法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令第局令第20号号 公布)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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