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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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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doc

    - 1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有效扩大普惠性、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公办与民办幼儿教育,应把民办- 2 -幼儿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二章 申 办第五条第五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州) 、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制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二)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 3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可行性论证等) ;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审 批 第七条第七条 我省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教育- 4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报经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第八条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共同签署意见。基本条件具备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下文批复筹建。筹建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筹建期间,举办者不得从事任何招生等教学活动。筹设工作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三)举办者认为已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经审批机关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以依法审批正式批复设立;同时依据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5 -第九条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具体由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等因素提出保育教育费意见,按核准资质的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价格) 、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批复民办幼儿园执行。经核准备案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原则上至少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按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 、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 6 -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第四章 管 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我省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实行省、市(州)统筹、县(市、区)负责、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监管、指导和督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学前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评估、考核和奖惩。- 7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等活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不得突破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园规模。民办幼儿园应当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并按照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 8 -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全面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游戏设施安全、户外活动安全、医疗安全等工作,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XX 市(州)XX 县(市、区)XX幼儿园(班) ”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 、 “中国” 、 “中华” 、“全国” 、 “甘肃” 、 “甘肃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 、“艺术”等字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 9 -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账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第五章 奖 励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收费低廉、普惠性特征明显; (二)投入力度大、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 (三)办园特色明显、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 (四)管理工作规范、社会评价较好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购买服务,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幼儿园- 10 -的发展第六章 惩 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一)违法、违规办学,造成重大事故;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或个人,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 (二)侵占、破坏民办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三)干扰民办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民办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 11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班) ,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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