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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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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oc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P DB XXXX2010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 编制标准Planning Standard of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of Regulatory Planning(试行)2010-xxxx 发布 2010-xxxx 实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 编制标准(DB XXXXX-2010)主编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0 年 X 月 X 日XXXXX 出版社2010 杭州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 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的通知浙建设发2010 XXX 号各市建委(规划局、建设局) ,人防办(民防局) ,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二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建设发2008342 号) ,由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 ,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XXXX-2010,自 2010 年 XX 月 XX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 XX 月 XX 日 前 言根据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二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建设发2008342 号)要求,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办法和浙江省城镇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由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及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本标准重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落实的人防工程,确定了具体配建指标和布局要求;对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重点目标防护做出了规定,并对人防设施配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成果提出要求。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杭州市粮道山路 23号,邮编:310002) 。本标准主编部门、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 玮 陈志龙 黄 瑚 章国祥 王文娟王宇焕 尹 峰 姚建华 薛艳萍 蔡庚洋杨红禹 吴步旭 余有山 张敏之 陈玉军 主要审查人:李山林 赵宇宏 丁 元 秦有权 白东晓刘晓东 李王鸣 郑剑侠 刘长岐 孟海宁陈 楠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54 建设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标准.65 人防工程.85.1 一般规定.85.2 指挥工程.85.3 医疗救护工程.95.4 防空专业队工程.95.5 人员掩蔽工程.95.6 配套工程.105.7 其它规定.106 人防疏散设施.116.1 一般规定.116.2 人防疏散场所.116.3 人防疏散通道.127 人防警报.138 重点目标防护.14附录 用词说明.15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12 Terms and Definitions.23 Basic Requirement.54 Dependent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in Construction Field.65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85.1 General Provision.8 5.2 Command Works .8 5.3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9 5.4 Wo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10 5.5 Personnel Shelter.10 5.6 Indemnificatory Works .11 5.7 Other Provision.116 Evacuation Sites.126.1 General Provision.12 6.2 Evacuation Site.12 6.3 Evacuation Routes.137 Alarm for Civil Air Defence .148 Defence Engineering for Key Objective.15Appendix Word Description.1611 总 则1.0.1 为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设施配置合理,有效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省城市规划及人防设施规划和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县城(县政府所在地镇或街道,下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人防设施的配置。1.0.3 人防设施配置应以“种类齐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平战(灾)结合”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重点配置,衔接落实、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设防等级、人口规模、区位功能等因素。1.0.4 人防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对涉密内容进行技术处理。22 术 语2.0.1 人民防空设施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是指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及重点目标防护设施等的总称。2.0.2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0.3 指挥工程 command works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2.0.4 医疗救护工程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用于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2.0.5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防空专业队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2.0.6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镇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 、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3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2.0.7 人防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称) ,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2.0.8 核生化监测中心 NBC monitoring center指战时城市遭受核生化袭击后,可供执行环境监测任务的场所。2.0.9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0.10 人防疏散设施 evacuation facilities of civil air defence供战时(灾时)人员疏散的设施,包括人防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人防疏散场所包括疏散基地、疏散点等。2.0.11 疏散基地 evacuation base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保障能力的疏散场所。通常是指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供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疏散的场所。2.0.12 疏散点 evacuation site担负接收安置临时疏散(避灾)人口任务,就地就近疏散人员的场所。2.0.13 疏散通道 evacuation routes城市疏散人员向外部疏散的通道,主要包括地面疏散通道、地下疏散通道、水上疏散通道。2.0.14 重点目标 key objective4指战时敌打击的主要对象,包括城市和镇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它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53 基本规定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门章节。 3.0.2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对本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的要求,包括防护区划、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和重点目标防护等规划内容,具体包括:1 根据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防护区、片,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用地布局、道路、河道及街道、社区界线划定防护小区。2 提出开发地块各类人防工程的控制要求,包括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平时功能、连通要求等。3 落实人防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的空间布局,确定人防警报器的位置,对规划保留及新建重点目标提出防护要求。3.0.3 本标准中人防工程面积的计量标准按建筑面积计;人口基数按规划人口计。64 建设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标准4.0.1 居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按规划新建地面总建筑面积乘以配建比例确定,配建比例按表 4.0.1 确定,并在项目实施时按当地结建人防工程政策核定。其中人员掩蔽工程宜占 7585,配套工程宜占 1525。表 4.0.1 居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标准()建筑限高城镇等级>100 米60100 米3660 米2436 米1224 米12 米国家、类4466881212161620国家类4466881212161620省级重点城市3366881212161620省级人防重点镇3456881010注:建筑限高在区间中取低值时,配建标准取高值。4.0.2 公共设施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按规划新建地面总建筑面积乘以配建比例确定,配建比例应不小于表 4.0.2 的规定,并在项目实施时按当地结建人防工程政策核定;其战时功能应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以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和配套工程等为辅。7表 4.0.2 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标准()建筑限高城镇等级>100 米60100 米4060 米40 米国家、类5510105国家类5510104省级重点城市458103省级人防重点镇3452注:表中配建标准按公共设施用地类别乘以相应系数,其中行政办公为 1.2,教育科研设计、医疗卫生为 1.0,商业金融为 0.8,文娱、体育为 0.9,社会福利为 0.7。4.0.3 其它建设用地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宜参照表 4.0.2 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商业金融类用地的配建标准执行,其战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的非生产性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以人防物资库与人员掩蔽工程为主;2 对外交通用地、特殊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85 人防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根据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具体落实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位置和规模。5.1.2 人防工程应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步开发建设,其工程类别应与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相匹配。5.2 指挥工程5.2.1 (隐去)5.2.2 街道(镇)指挥工程宜与其行政办公楼结合建设,也可就近结合其它人防工程建设。5.2.3 (隐去)5.2.4 指挥工程与周边重要建筑及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其它重点目标的距离应大于 500 米;2 与易燃、易爆仓库的距离应大于 800 米;3 与生产、贮存大量有毒液体、重毒气体的工厂、贮罐或仓库的距离应大于 1000 米。95.3 医疗救护工程5.3.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5.3.2 救护站应在每个街道配建一处,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也可就近结合其它人防工程建设。5.3.3 (隐去)5.4 防空专业队工程5.4.1 保障重点目标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5.4.2 (隐去)5.4.3 防空专业队工程应结合专业队组建单位的地面建筑修建,也可就近结合其它人防工程建设。5.4.4 (隐去)5.4.5 防空专业队工程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距离重要基础设施、指挥工程、生命线类目标 3001500米区域内;2 距离易产生次生灾害目标 5001500 米区域内。5.5 人员掩蔽工程5.5.1 单建掘开式人员掩蔽工程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5.5.2 人员掩蔽工程的布局应与规划人口的分布相一致,其规模10应满足规划人口的掩蔽要求,无法满足时应与相邻规划区域内的人员掩蔽工程相互补充。5.5.3 居住区内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200 米,非居住区或跨居住区的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800 米。5.6 配套工程5.6.1 核生化监测中心、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等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5.6.2 (隐去)5.6.3 (隐去)5.7 其它规定5.7.1 下列地下工程应相互连通:1 相邻间距 50 米以内的人防工程;2 与地铁车站、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 50 米以内的人防工程;3 与地铁车站、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 100 米以内的大型人防工程。5.7.2 连通道建筑面积可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5.7.3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停车场、地下物资库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116 人防疏散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人防疏散场所宜选择交通便捷、水电和通信引接方便等便于机动和生存的地点建设,并宜与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相结合设置。6.1.2 人防疏散场所应避开重要目标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并按照“就近就地疏散”的原则安置疏散人口。6.1.3 人防疏散通道应结合城市交通设施设置。6.2 人防疏散场所6.2.1 疏散点宜结合公园、广场、绿地等开敞空间及防空地下室、大型公共场所设置。6.2.2 疏散基地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疏散基地规划标准宜符合表 6.2.2 的规定。表 6.2.2 疏散基地规划标准级 别容纳人数 (人)人均用地面积 (平方米)灾时利用大 型100003.55较大型50001000033.5中 型200050002.53小 型200022.5应急避难场所126.3 人防疏散通道6.3.1 人防疏散通道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6.3.2 地面疏散通道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 疏散主干道不宜规划建设人行天桥、高架立交、高架道路,宜采用地下立体交通。2 规划疏散通道新建、改建时,其道路宽度宜满足下列要求:W=H1/2+H2/2(S1+S2)+N式中,W 为道路红线宽度;H1、H2为两侧建筑高度;S1、S2为两侧建筑退红线距离;N 为安全通道的宽度(主干道宽度应大于 15 米,支干道宽度应大于 7 米) 。6.3.3 地下疏散通道宜结合地铁、地下快速路、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道等设置,并宜与周边地下空间连通,其口部设置应满足两侧建筑倒塌后安全通行需要。6.3.4 水上疏散通道宜结合城市内河(通航能力五级及以上)设置,且沿线宜设置符合人员集散要求的码头。137 人防警报7.0.1 人防警报应结合人口密集区、重点目标周边区域和易发生重大灾情的地域设置。规划范围内的警报音响覆盖率应达到100%。7.0.2 警报覆盖半径一般为 600 米,城市高层建筑集中地区覆盖半径一般为 500 米。7.0.3 警报设置高度宜为 2050 米。148 重点目标防护8.0.1 城市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生命线工程的重点部位与关键设施宜就近设置功能对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8.0.2 重点目标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分散布局,两个重点目标之间距离宜大于 500 米;2 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点目标实行分散配置,并尽可能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口密集区;3 易产生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的重点目标应布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15附录 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16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 编制标准(DB XXXXX-2010)条文说明17目 次1 总 则.182 术 语.203 基本规定.214 建设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标准.285 人防工程.325.1 一般规定.325.2 指挥工程.335.3 医疗救护工程.345.4 防空专业队工程.355.5 人员掩蔽工程.355.6 配套工程.365.7 其它规定.366 人防疏散设施.406.1 一般规定.406.2 人防疏散场所.416.3 人防疏散通道.437 人防警报.448 重点目标防护.45181 总 则1.0.1 由于我国人防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体系的衔接工作起步较晚,且缺乏这一方面的调查研究,目前在城乡规划相关规范体系中没有人防设施相关规定。新时期我国城市发展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成为规范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将人防设施的配建纳入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标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重点解决人防设施的编制内容和配置指标。1.0.2 本标准作为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各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县城(县政府所在地镇或街道,下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执行本标准。人民防空重点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设施配置,一方面必须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把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防设施与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范围的人防设施建设相结合,达到“种类齐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平战(灾)结合”的目标;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用地主导功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并且应根据地面设施的功能和条件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以人为本,统筹规划。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必须把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作为规划依据之一,在其规划区域内落实其中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城镇设防等级的不同、规划区域人口规模及特点以及规划范围的区位等因素,均影响城镇人防设施的配置标准。19目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其它公共设施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划标准或规范,本次把人防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就可以实现也必须做到与其它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1.0.4 人防设施是城市公共设施之一,规划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其它标准的规定。指挥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等重点人防工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做技术性处理,防止泄密。202 术 语术语是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非人防专业的规划技术人员,理解掌握基本的人防专业术语,是进行人防设施规划配置的前提条件。本章选取了标准中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规范化解释,以利于对本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其中部分术语的解释出自现行的相关规范或标准,其余为编写组拟定。213 基本规定3.0.1 本条作为基本规定,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门章节,其在规划成果中的表达形式建议如下:1、在文本和说明中应设专门章节表述人防设施规划内容,各类人防设施规划指标应纳入规划地块控制指标表中,见表 1,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各防护区块人防工程规划配置情况进行汇总,见表 2。 表 1 地块控制指标表建筑面积 (平方米)停车泊位(位)人防设施(平方米)用地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万平方米)住宅面积公建面积合计居住户数(户)人口(人)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米)机动车出入口方 位机动车自行车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规 模功 能备注注:表中格式和内容可根据实际相应调整。22表 2 各区块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一览表(平方米)人员掩蔽工程 区块指挥 工程医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 队工程建筑面 积掩蔽人数 (人)配套工 程合 计ABCDEFGH合 计 注:表中格式和内容可根据实际相应调整。232、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应反映人防设施配置情况,详见图 1 所示。人防设施图例应符合规范要求,详见表 3。表 3 常用图例编编 号号图图 例例名名 称称附附 注注1指挥工程省、市、区、街道人防指挥所均用 此标号,单位名称用汉字或代字注 记旗面上。在同一幅图上,不同级 别的指挥所、旗面大小应有所区别。 旗面虚线为预备指挥所。2人防专门指挥所(标示杭州 市萧山区工程抢险指挥所)各种专门指挥所均用此标号,旗面 注记为性质,如“工”为工程抢险, “疏”为人口疏散。3各种人防专业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 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专业队分 别在标号中注记“修”、“救”、 “消”、 “化”、“信”、“运” 、“安”等字。4地面疏散道路圆圈内为道路宽度。5地下疏散通道圆圈内为内部净宽度。6水上疏散通道圆圈内为水面宽度。7人员掩蔽工程8物资库24编编 号号图图 例例名名 称称附附 注注9区域电站10区域供水站11中心医院12急救医院13救护站14音响警报器(标示 7.5 千瓦) 电声、电动警报器分别在标 号下方注记“(声)”、 “(动)”升降式、车载式警报器标示为:15疏散基地16疏散点17警报音响覆盖范围18一级重要经济目标二、三级重要经济防护目标分别标 示为:25图 1263.0.2 本条主要说明人防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人防设施配置的关系。人防专项规划是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其根据城市和镇的战略地位,对规划区进行防护区片划分,对规划区范围内的人防综合防护体系、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设施、重点目标防护等内容做出总体的规划,并对一些重点人防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如县级以上人防指挥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单建掘开式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疏散基地、城市疏散通道、重点目标防护要求和措施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根据人防专项规划相应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将会遇到一些在人防专项规划中已经确定的重点人防设施,包括人防工程、人防疏散场所、人防警报和重点目标防护工程等,应重点考虑。1 人防专项规划中的防护区、防护片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城镇行政区划并考虑城镇空间功能布局的特点进行划分的。按照体系完备、功能均衡的要求,一般一个县(区)级行政范围划分为一个防护区,一个或几个街道(镇)行政范围划分为一个防护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一个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处于某一防护区内部,但与防护片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因此,为了更好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落实防护区的各类人防设施,还应与所处的防护区片的防护要求相适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用地功能布局和街道、社区界线划定防护小区。2 本款主要规定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地块内人防工程的控制性指标。3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除了确定地块人防工程配建指标27以外,还应落实人防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的空间布局,确定人防警报器的位置,对规划保留及新建重点目标提出防护要求。3.0.3 人防工程面积有三种计量标准,分别是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为了与城市规划统计口径相统一,本标准中人防工程统一以建筑面积计量。在人防设施的需求预测中,计算人口口径往往涉及到常住人口、外来人口、疏散人口、留城人口、掩蔽人口等等,会给非人防专业的规划技术人员带来障碍。为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本标准中有关人防设施人均指标的计算中,计算人口统一以规划人口计。284 建设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标准4.0.1 目前我省各地人防工程结建政策均是在项目实施阶段控制,标准一般如下:(一)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25%的比例配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 ,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把上述规定换算为结建比例,汇总至表 4。表 4 人防工程结建政策换算比例建筑类型结建比例40 层2.530 层3.320 层510 层(含)以上或 基础埋深 3 米(含)以上10 层109 层(小高层)116 层(多层)16.710 层以下居民住宅楼23 层(低层)3350其他民用建筑25%编研组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在规划阶段无法提前控制人防工29程建设指标和功能,不能体现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导致人防工程体系不配套。在现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落实人防工程结建指标,编研组针对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提出了一个便于操作、可行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基本与现行人防工程结建政策相一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大致测算出地块的人防工程配建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再按当地人防工程结建政策核定。居住用地人防工程的功能主要是满足人员掩蔽,其影响因素选取城镇设防等级和规划地块建筑限高。城镇设防等级反映了城镇的战略地位和受威胁的程度;建筑限高本身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控制性指标之一,反映了规划地块住宅楼的高度。表 5 居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标准()建筑限高城镇等级>100 米60100 米3660 米2436 米1224 米12 米国家、类4466881212161620国家类4466881212161620省级重点城市3366881212161620省级人防重点镇34568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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