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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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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docx

    1惠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为更好地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以打造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为总目标,全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推动惠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二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请、部门审核、社会公示、政府核准、动态评估的程序进行。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2(二)符合惠州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 2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 3 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 4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四)除上述条件外,按不同行业分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上一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及以上、形成地方财力达到3000 万元及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能源新材料、健康医药等新兴产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 亿元及以上、形成地方财力 1500 万元及以上。2、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符合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含批发零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一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 5 亿元及以上、形成地方财力达到 1000万元及以上。3、其他行业总部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服务、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食宿、金融服务等,上一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 3 亿元及以上、形成地方财力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第四条 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条件(一)经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3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二)在境内 A 股上市的我市企业;(三)上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 500 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企业 100 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的我市企业。第三章 总部企业认定的材料及程序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提交材料(一)现有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3、企业有关证照复印件;4、县(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6、所辖企业名单相关证明文件。(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42、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3、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相符并交验原件。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商贸流通业企业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推荐市商务局审核,省、市对外资总部企业认定另有新出台规定的,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执行。内资的制造业总部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其他行业企业向所在县(区)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推荐至市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具体如下:(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区)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县(区)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二)审核。市级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评审,并征询市市场监管、统计、财政、税务、信用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予以核实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5(三)公示。经市级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后,通过本市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四)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认定,并予以公布。第四章 发展总部经济的支持政策第七条 落户奖励。新引进认定的总部企业,市政府给予落户奖励,奖励数额为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形成地方财力的 50%计算,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次支付,即当年支付 50%,认定 2 年后经核实注册地无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给予剩余 50%的奖励数额。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励。从认定总部企业的下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 3 年按照形成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助。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 50%,一次性给予 12 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本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照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6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上述两项支持措施不得同时享受。第十条 用地保障。对总部企业或总部经济区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惠州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可优先享受解决企业困难直通车服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人才认定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需出国或赴台湾、香港、澳门的,市公安、外事、台办等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并为总部企业向省公安部门申办深港两地车牌照等提供支持服务。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含在本市分支机构),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其他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7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落户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在下一年度专项扶持资金预算计划安排;经营贡献奖励资金或办公用房补助资金由该总部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在下一年度预算计划安排,涉及市、县(区 )两级财政分成的,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由市、县(区 )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第五章 总部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享受办公用房补助的总部企业,在租赁或购房 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市、县(区)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总部企业专项统计制度,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所辖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市、县(区)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加强对总部企业运行监测,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建立总部企业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从 2019 年起,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的下一年起,连续两个年度未能获得经营贡献奖,同时连续两年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认定条件,或不能正常经营的总部企业,调出总部企业名录。已调出总部企业名录的企业,达到认定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企业所在县(区)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退回奖励与补助8所得,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对认定并获得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前 3 年应每年向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奖补资金的安排和拨付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 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 12 月 31 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惠州市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净入库数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9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计入地方分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县(区)发展定位和产业特点,制定县(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实现各县(区)、管委会总部经济差异化发展。各县(区)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以及各县(区)年度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市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惠府20141 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849 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对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另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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