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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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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汇编.doc

    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制 度度 汇汇 编编石河子市教育局石河子市教育局二二八年十二月八年十二月目目 录录1石河子市教育局简介 2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 3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和执法依据 4石河子市教育行政许可5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6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 7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书 8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9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0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11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2石河子市教育局接受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13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14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岗位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试制度15石河子市教育局信访工作制度16石河子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制度17附录石河子市教育局简介石河子市教育局简介一、机构职能根据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的职能调整意见,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十三个方面。(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本市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全市教育督导。(2)研究全市教育发展战略思路,负责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3)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地方高等教育以及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镇(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以及评估、检查。(4)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教育经费筹措、学校收费、教育拨款及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对全市教育经费筹措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市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及其他由市统筹使用的经费作出安排计划;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本市教育的援助和贷款。(5)统筹规划并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教师资格认定,教职工的劳动工资、职称、奖惩和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以及教师离退休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的改革,负责和指导本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干部培养、培训工作。(6)归口管理本市的学历补偿教育、提高学历教育和国家学历考试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市民通用外语和计算机考核工作;负责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外语能力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7)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指导下,负责局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和配合市纪委和乡镇纪委检查全市教育系统党的纪律和行政监察工作。(8)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体育卫生、美育劳技教育以及国防、环保等教育工作。(9)负责局党委下属的党(总)支部的党务、群团、统战工作,指导有关教育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的组织工作。(10)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投资学校,开展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11)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全市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全市的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12)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产业、学校教育装备建设等工作,监督管理本市校舍、土地等教育资产。(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联系方式办公电话:57553143、57514812传真电话:57532173电子邮箱:ksjwdzbpublic1.sz.js.cn通信地址:石河子市震川西路 171 号邮政编码:215300三、内设机构职能及联系方式1党政党政办办公室公室(挂“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党务、政务、事务。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落实;负责文秘、信息、机要、档案、保卫、保密、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登记、发送、催办、注销等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卫生创建和机关大院管理等工作;负责或协助有关科室做好内、外宾的接待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做好机关离退休干部、外事、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市语委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教育,为社会提供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评估服务。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办公电话:57553143传真电话:57532173电子邮箱:ksjwdzbpublic1.sz.js.cn督导室办公电话:57514885传真电话:57532173电子邮箱:ksjwdzbpublic1.sz.js.cn2 组织组织人事科人事科负责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工作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及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机构编制等工作;编制中小学教师需求计划和继续教育规划;拟订中小学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管理建设意见和措施;负责管理权限内干部的培养、考察和任免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报批和政审材料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招聘、吸纳工作;指导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教职工的考核、奖惩、评优、评先和名教师、特级教师的推荐工作;负责教师离退休工作;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干部、人事编制年报和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负责纪检信访工作、违纪案件的查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电话:57552164传真电话:57532173电子邮箱:chenyipingksedu.cn3基基础础教育科教育科综合管理本市基础教育(含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参与拟订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指导各镇(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参与指导中小学招生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常规管理、教学计划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件的发放工作;负责中小学教材征订工作;负责实施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管理工作和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创建工作;负责评估确定苏州市级基本现代化示范幼儿园;参与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基础教育学校的有关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体育、艺术、卫生健康、科普、劳技、人口、国防、环保等教育工作。办公电话:57553252传真电话:57532173电子邮箱:ksjwdzbpublic1.sz.js.cn4 职业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科教育和社会教育科 统筹协调全市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工作,拟订成职教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全市教育综合改革;负责成职教的教育教学管理、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指导有关学校的学生德育工作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协助做好成职教的招生工作、学籍管理;负责构建全市终身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实验工作;协助上级教育部门管理地方高等教育;参与承办成人中专、职高招生考试考务等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含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实用技术、职工岗位培训和技术工人等级培训;负责市民计算机和通用外语等级考核工作;指导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创建工作;负责评估确定苏州市级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示范村(厂)成人学校;协调和配合做好成职教合作办学有关事宜;负责成职教统计年报工作;协助组织人事科管理和培养成职教干部、师资队伍;协助计划与财务(审计)科管理专项经费使用。办公电话:57532139传真电话:57532173电子邮箱:ksjwdzbpublic1.sz.js.cn5 发发展展规规划与划与财务财务科科指导、协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校园规划、校舍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统计;负责管理市财政下达的教育事业经费、教育专项经费和基建经费;筹措教育经费,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管理市教育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和市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征收与使用;负责农村成人教育和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专项管理;负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和有关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执行情况的监测;负责局机关和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各校财务管理,编制直属学校基建投资计划;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的基建、维修、校园规划等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外收入和校产的定期审计;负责教育费附加、专项经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负责对各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或协助镇(区)对离任校长的审计;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办公电话:57539959传真电话:57532173电子邮箱:ksjwdzbpublic1.sz.js.cn6 纪检监纪检监察室察室协助党委搞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检查和处理本系统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申诉和对党员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处理、发送、催办、答复、注销等工作。办公电话:57514790传真电话:57532173电子邮箱:nisuhongksedu.cn四、直属单位职能及联系方式1中共石河子市教育局党校(事中共石河子市教育局党校(事业业) )负责教育局直属单位党员教育和培训。办公电话:57365018传真电话:57365018通信地址:朝阳新村 52 号(教师进修学校内)邮政编码:2153002中国教育工会石河子市教育委中国教育工会石河子市教育委员员会(群会(群团团) )负责管理教育系统基层工会工作办公电话:57552941电话传真:57532173电子邮箱:liyongmingksedu.cn通信地址:石河子市震川西路 171 号邮政编码:2153003石河子市招生委石河子市招生委员员会会办办公室(事公室(事业业) )负责全市中等学校、高等学校、成人高校、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招生、报名、考试及部分非学历证书考试。办公电话:57502139传真电话:57502139电子邮箱:jyjdxksedu.cn通信地址:石河子市震川西路 172 号邮政编码:2153004石河子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事石河子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事业业) )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学服务、研究、研究和管理。办公电话:57518819传真电话:57506191电子邮箱:ksjyspublic1.sz.js.cn通信地址:石河子市震川西路 172 号邮政编码:2153005石河子市教育局教育技石河子市教育局教育技术术室(事室(事业业) )办公电话:57537308通信地址:石河子市震川西路 172 号邮政编码:2153006石河子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室(事石河子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室(事业业) )负责全市中小学教育理论和教育科研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管理与指导、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教育信息情报的传播等项工作。办公电话:57515521电子邮箱:jiaokeshiksedu.cn通信地址:石河子市震川西路 172 号邮政编码:215300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 年国家主席令第 7 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国家主席令第 63 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国家主席令第 45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 年国家主席令第 38 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年国主席令第 15 号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年国家主席令第 69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二、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外办学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2 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国务院令第 188 号3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61 号4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 年国务院发布,1993 年国务院令 122 号修订5 禁止使用童工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6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 年国务院国发198650 号发布,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8号修订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9 号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6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八届二十四次会议通过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9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10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1986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六届二十次会议通过11 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87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六届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2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1993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八届三次会议通过13 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1984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六届八次会议通过14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八届八次会议批准15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4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十届十一次会议批准三、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 年国家教委令第 19 号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国家教委令第 4 号3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 年国家教委令第 8 号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国家教委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5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委令第 27 号石河子市教育局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行政执执法主体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石河子市教育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6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7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8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9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10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11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1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13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14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的收支情况。1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村办小学由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农村的中心小学、城市的小学以及初级中等学校,由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1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1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18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第五条 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报乡(镇)或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19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工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宏观管理。20 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21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教育主管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2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23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第十一条第二款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许可一、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民办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设置、变更、撤消审批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由举办者向拟设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二、农村小学设置、变更、撤消审批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村办小学由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三、初中、镇中心小学、城市小学的设置、变更、撤消审批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农村的中心小学、城市的小学以及初级中等学校,由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第五条 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报乡(镇)或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2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第二款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4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的任职资格,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和审定。石河子市教育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石河子市教育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民办教育机构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广告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二、教师继续教育证的验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执法机构:基础教育科执法职责:1综合管理本市基础教育(含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参与拟订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2指导各镇(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参与指导中小学招生工作;3负责指导学校常规管理、教学计划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件的发放工作;4负责实施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管理工作和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估工作;5负责评估确定苏州市级基本现代化示范幼儿园;6参与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基础教育学校的有关工作。执法机构: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执法职责:1统筹协调全市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工作,拟订成职教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负责实施全市教育综合改革;3负责成职教的教育教学管理、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4协助做好成职教的招生工作、学籍管理;5负责构建全市终身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实验工作;6协助上级教育部门管理地方高等教育;7参与承办成人中专、职高招生考试考务等工作;8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含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9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实用技术、职工岗位培训和技术工人等级培训;10负责市民计算机和通用外语等级考核工作;指导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创建工作;11负责评估确定苏州市级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示范村(厂)成人学校;12协调和配合做好成职教合作办学有关事宜;12负责成职教统计年报工作;14协助组织人事科管理和培养成职教干部、师资队伍;15协助计划与财务(审计)科管理专项经费使用。执法机构:组织人事科执法职责: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及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机构编制等工作;2编制中小学教师需求计划和继续教育规划;3拟订中小学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管理建设意见和措施;4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工作;5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招聘、吸纳工作;6指导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7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工作;8负责教职工的考核、奖惩、评优、评先和名教师、特级教师的推荐工作;9负责教师离退休工作;10负责纪检信访工作、违纪案件的查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一、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二、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三、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三)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四、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五、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六、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七、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八、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九、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撤销、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十三、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十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十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十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十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十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二十、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十一、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书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书为全面贯彻石河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水平,特制定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书。一、执法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涉及教育管理的有关规章。二、执法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河子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的职能,在石河子市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三、执法责任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执法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实现确定的执法目标。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内容适当,文书使用规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无败诉案件。3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执法审批权限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申办事项,公开执法和审批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和期限,公开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对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答复率达 100%,行政执法无错案,无行政不作为行为。四责任考核按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规定,对本局实施行政执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各执法机构于每年 11 月底前进行自查,考核部门于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考核。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并作为年终考核评比推选先进单位的必备条件;考核低于 70 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石河子市教育局局长: 执法机构负责人: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石河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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