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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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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doc

    自治区自治区实实施施 地方党政地方党政领导领导干部安全生干部安全生产产责责任制任制规规定定 细则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检查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和问责制度,表彰奖励先进,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第二章第二章 党委及其工作机关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党委及其工作机关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支持人大和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职能和编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第六条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二)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职考察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第八条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并纳入本级宣传教育总体规划之中;(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三)组织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四)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第九条党委政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二)在平安单位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三)组织、协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第十条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及部门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重要参考;(二)组织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第十一条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监督指导科学核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位;(二)组织厘清部门安全生产职责,配合制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第十二条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二)组织参与制定农村农业安全生产政策,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第十三条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支持、指导网络媒体依法公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二)组织网络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工作;(三)组织查处网络媒体单位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党委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党委批准的“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权限内依法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规草案、制定安全生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督促、指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批准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制度,组织考核、奖惩;(八)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统筹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科学设置与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和支撑保障单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队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四)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指标控制情况;(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五)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督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重大隐患治理;(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七)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严把招商引资安全准入关,推动城乡安全发展,推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二)制定部门、行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三)了解掌握管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通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四)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资源配置;(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七)监督指导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八)监督指导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和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九)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各部门(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九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除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职责和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职责外,还应包括:(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二)建立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三)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标准;(四)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监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记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信息;(六)建立执法行为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制度、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推送执法信息至信用中国(新疆)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新疆),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八)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除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职责和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职责外,还应包括:(一)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三)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四)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五)监督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起草、实施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巡查、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特种作业人员许可,组织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四)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五)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舆情监测工作;(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八)建立实施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记录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并向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九)组织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和有色、化工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机电、化工、建材、轻工、纺织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在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纳入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二)落实机电、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管理;(三)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组织落实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督促园区按自治区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安全评价;(四)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和专业(有色、化工)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的监督,制定实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防护产业、应急产业发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自治区园区考核评价工作,对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是消防、道路交通和危险物品公共安全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等工作,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业务工作;(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通行秩序,落实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驾驶人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机动车报废工作;(三)监督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牵头烟花爆竹“打非”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民用枪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管,组织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查处爆破作业单位违法提供爆破作业服务行为;(五)监督、指导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六)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七)监督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分析发布相关安全信息;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治安管理案件、妨碍公务案件。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是危险废弃物处置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许可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开展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组织或者参与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城镇燃气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建立完善城乡建设规划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开展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监督指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二)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加强建筑材料安全性能监督管理;(三)监督指导城市供水、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指导房产、物业管理行业和农村安居房建设以及城市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四)把安全距离符合情况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范围;(五)把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涝、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内容。指导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六)加强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七)牵头组织、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推动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将安全生产纳入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发展规划,指导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是交通建设施工、水上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交通运输、交通建设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指导公路、水路和城镇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二)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水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落实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计审查制度;(四)监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公路危险路段和道路交通隐患点段治理;(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监督重点营运车辆经营者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六)监督指导运营车辆、运输站场和车辆维修、驾驶员培训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拟定地方相关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七)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工作;(八)组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水利部门是水利建设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水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二)组织实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三)监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渔业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农业部门是农业、农机、农药安全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实施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实施农机、大型工程机械的许可和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三)监督管理农药和硝基类肥料生产经营,指导农药和硝基类肥料使用安全;(四)监督管理设施农业、农村沼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导沼气使用安全。第二十八条旅游部门是旅游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二)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景区和宾馆饭店、农家乐、滑雪场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建设项目施工、交通、特种设备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四)组织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户外运动休闲旅游安全、户外徒步穿越、汽车越野旅游项目和户外运动俱乐部安全。第二十九条畜牧部门是草原防火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畜牧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畜牧相关环节产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畜牧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二)监督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第三十条林业部门是森林防火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三)监督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特种设备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测检验和特种设备相关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二)组织实施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三)组织实施烟花爆竹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和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四)组织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和发布工作;(五)支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取得检测检验资质。第三十二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是煤矿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法拟定并实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煤田地质勘探规划、煤田灭火规划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法规制度及规范、标准;(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监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三)督促落实煤矿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落实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管理工作;(四)统计分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组织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五)组织、协调、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组织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煤矿瓦斯防治部门协调领导小组、煤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组织实施国家下放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职责。第三十三条能源管理部门是油气管道保护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能源行业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能源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二)依法主管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自治区能源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组织实施国家明确的电力行业地方监管职责,参与大型油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第三十四条气象部门是气象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信息,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气象保障工作;(二)督促落实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安全防御组织管理工作,指导防雷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承担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三)组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资质管理和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的审批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和事故防范工作。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是邮政行业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邮政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二)组织实施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相关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组织查处寄递禁寄物品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民航新疆管理局是民航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民航飞行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监管工作,监督落实民用航空许可和监督管理,指导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二)监督管理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和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三)组织实施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不停航施工、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民用机场工程质量监督和行业验收;(四)指导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第三十七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是能源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落实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监督落实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备案管理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三)依法组织电力事故调查。第三十八条新疆通信管理局是通信行业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基础电信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组织落实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三)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第三十九条教育部门是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将学校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学校审查内容;(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三)落实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学校教学实验室、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四)组织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第四十条民政部门是民政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评选体系,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村)安全建设工作;(二)指导、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和事故死亡人员殡葬监督管理工作;(三)监督指导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四)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第四十一条商务部门是商贸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现代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二)监督指导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牵头监督管理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牵头负责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第四十二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是民族宗教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二)组织落实宗教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没有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的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不予批准,监督批准的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方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三)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第四十三条文化部门是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指导文化从业单位、文艺演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文化从业单位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二)组织实施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许可和监督管理;(三)将文化娱乐场所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审查内容;(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的文学艺术宣传,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是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指导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二)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危险物品和用电、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三)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审查内容,将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验收情况和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纳入已开办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内容;(四)督促落实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体育部门是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监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督体育单位建立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体育比赛活动应急预案;(二)组织实施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信鸽放飞有关安全监督工作,组织信鸽放飞时遵守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户外运动安全。第四十六条粮食部门是粮食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监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安全设施、粮油加工、储存设备安全技术措施;(二)组织监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四十七条人防部门是人防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人防工程规划,配合建设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监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第四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二)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批复的建设项目规划,争取国家补助投资,支持本级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监督检查投资执行情况;(三)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依法安全审查;(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引进高安全风险项目,组织参与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以及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五)把安全生产纳入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第四十九条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三)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组织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予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第五十条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二)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三)指导监督监狱、教育矫治(戒毒)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管理中央下拨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二)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及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安全监管执法费用;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工伤预防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工作。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部署,推进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分类管理工作;(二)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内容,监督指导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人才政策、规划、计划,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安全工程职称评审制度,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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