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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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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doc

    - 1 -关于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建言献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在湄洲岛政务网(http:/www.mzd.gov.cn/zwb/)刊登。二、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寄往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也可以通过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 年 10 月 19 日。三、联系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湄洲岛湄洲北大道 1566 号邮 编:351154传 真:0594-5092031电 话:18750728533邮 箱:meizhou_gov126.com附件: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稿)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18 年 9 月 20 日- 2 -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管理机构】第二章 规划【规划体系、编制原则、编制程序、规划实施】第 3 章 保护【执法主体、文化保护、景物保护、土地保护、海域保护、岸线保护、绿化保护、市政管护、建设管理、住宅控制、垃圾分类、污水整治、空污防治】第 4 章 管理和利用【流量控制、安全管理、经营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人口车辆、秩序维护】第五章 法律责任【对文化保护的处罚、对破坏景物的处罚、对毁坏绿化的处罚、对破坏景观的处罚、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对乱扔垃圾的处罚、对违规办会的处罚、对非法经营的处罚、对电瓶车违规运营的处罚、对扰乱秩序的处罚、对违规审批的处罚、妨碍公务的处理、对责任人的处罚】第 5 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立法目的】湄洲岛是妈祖信俗人类非物质文化遗- 3 -产所在地、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海洋公园。为保护好湄洲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打造世界妈祖文化核心区和朝圣岛、旅游岛、生态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湄洲岛及附属岛礁、海域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委托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湄洲岛管委会)管理的其他区域,其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立法原则】湄洲岛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管理机构】湄洲岛管委会在莆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湄洲岛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并行使下列规划、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职权:(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具体管理规定;(二)负责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三)负责规划建设、生态保护、旅游发展、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环境卫生、文化繁荣等管理工作;(四)行使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五)负责统一领导市直和其他驻岛机构。第 2 章 规划- 4 -第五条第五条【规划体系】 湄洲岛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每项规划必须涵盖风景名胜区、海洋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妈祖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且必须符合各区域功能定位及要求,是湄洲岛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第六条第六条【编制原则】 编制湄洲岛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三)保持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4)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第七条第七条【编制程序】 湄洲岛总体规划由莆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批;湄洲岛详细规划由湄洲岛管委会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湄洲岛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第八条【规划实施】 湄洲岛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备案。第三章 保护第九条第九条【执法主体】 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湄洲岛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湄洲岛管委会- 5 -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规划建设管理、林业和园林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和公用事业管理、旅游管理、文化和文物管理、地质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物价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水环境管理、海洋与渔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第十条【文化保护】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妈祖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研究和传承交流,强化“妈祖”、“天后”、“天妃”等字号和形象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用于营利行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景物保护】 湄洲岛的海域岛屿、岸线沙滩、岩石水体、地形地貌、植物动物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雕像石刻等人文景观及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严加保护。在湄洲岛禁止下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一)危害文物安全,改变文物原状和周边环境;(二)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海域、岸线;(三)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随意倾倒废土等;(四)攀折、刻划、钉拴、摇晃树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果实;(五)捕猎野生动物或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六)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七)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八)在山林内烧山、野炊等野外用火,丢弃火种,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九)在山林禁火区或者山林防火期内吸烟、随地丢弃烟蒂,- 6 -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十)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等污染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十一)饲养家禽家畜,在山林、绿地和绿化带放牧牛羊羊;(十二)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桌椅等;(十三)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土地保护】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湄洲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范围内的土地,禁止在风景区外未按规划要求从事建设活动,任何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改正或拆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海域保护】 严格保护湄洲岛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废料、工业废料、燃油及其他有害物,禁止在湄洲岛周边海域抽(采)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无人岛礁上修建建(构)筑物。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编制海域养殖规划,严格限制湄洲岛周边海域养殖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在湄洲岛周边海域从事海洋养殖活动;湄洲湾北岸与湄洲岛间海域禁止养殖,设定禁锚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岸线保护】 严格保护岸线和沙滩资源,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 50 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圈占沙滩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构)物;禁止在沙滩上取砂、抛弃垃圾废物、堆放杂物、经营烧烤、晾晒物品、修理船只器械。- 7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绿化保护】 对湄洲岛沿海基干林带实行永久性保护,禁止开发建设及农业耕作破坏防护林;严禁砍伐或以其他方式毁坏风景林、行道树、山林,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鼓励单位和住户对建筑屋顶、阳台、门窗、外墙及周边地面实施绿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政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和侵占道路、人行道、公交站台(牌)、公共建筑、标识标牌标线、公告栏、杆线、管道、泵站、绿化带、公共绿地、休憩设施、公共自行车及车桩等市政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开挖、迁移、占用市政设施的,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工程结束后立即予以恢复原状。严禁在人行道上非划定区域停放各类车辆。在限制路段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具体范围由湄洲岛管委会另行划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管理】 湄洲岛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规划,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体现妈祖文化和海岛特色,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核心景区内禁止建反规划新建、扩建各类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大型文化娱乐设施、疗(休)养机构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禁止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在湄洲岛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环境原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住宅控制】 严格控制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 8 -居民住宅的,应当在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建造,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规划住宅用地外的现有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确因危房等需要翻建、改建的除外。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垃圾分类】 湄洲岛强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容器或收集场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费收费标准及办法由湄洲岛管委会另行制定。湄洲岛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各村居每月至少应当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培训,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污水整治】湄洲岛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剧毒农药,不断改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源水质;任何单位、住户、经营场所不得直接排放污水,应当按要求建设三格式化粪池,并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将污水送至污水处理厂或小型污水处理站处理,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空污防治】湄洲岛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逐步淘汰燃油车辆,禁止使用草木、煤炭、燃油等传统燃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焚烧垃圾、杂草和农作物秸杆;餐饮油烟应经净化后下地排放,露天烧烤摊必须采用无烟炉具和食材。- 9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流量控制】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科学确定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根据重要节假日、节庆活动期间、恶劣气候等情况,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码头发布相关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设施建设,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公布投诉、求助、救援电话,及时发布警示消息,对人员进岛实行实名制,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岛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经湄洲岛管委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举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经营引导】凡需在湄洲岛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地点和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湄洲岛商业网点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湄洲岛商业网点规划。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湄洲岛管委会可以根据保护景物、景观以及安全、环境卫生方面的需要,对岛内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服务规范】湄洲岛管委会加强岛内从业人员的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设置规范的指示标志、- 10 -安全警示标志。湄洲岛电动游览车等服务项目,由湄洲岛管委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挂牌或者随机确定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定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议务;在岛内从事景区观光游览、养护、管理的电瓶车及其驾驶员,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应当经湄洲岛管委会批准,禁止无证营运、无证驾驶。进入岛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岛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住宿、餐饮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必要的干预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人口车辆】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湄洲岛人口数量和机动车使用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莆田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秩序维护】 在湄洲岛禁止从事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活动:(一)强行向游客提供服务或者兜售商品;(二)以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三)以代买门票方式谋利,不得非法收集或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资料购买特定门票赚取门票差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妈祖”、“天妃”- 11 -、“天后”字号和形象用于经营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有第(二)项中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海域、岸线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堵截水体、水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第(四)、(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四)有第(五)项行为的,没收捕猎工具、捕猎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砍伐和损毁林木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限定路段建(构)筑物设置、堆放和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2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规定有违法设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仓库、堆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容器和场所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上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未经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举办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超出指定地点和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违反湄洲岛管委会根据本条例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或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电瓶车未经湄洲岛管委会批准,擅自营运、行驶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驾驶员未经湄洲岛管委会批准,擅自驾驶电瓶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电瓶车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或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13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湄洲岛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湄洲岛规划或本条例规定,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已进行建设的,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抗拒、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源和环境破坏的,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责令湄洲岛管委会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14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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