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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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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I目 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工作原则 11.3 编制依据 21.4 适用范围 2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3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5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53 预警和预防机制 6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63.2 预警预防行动 74 应急响应 74.1 分级响应 74.2 启动条件 84.3 响应程序 84.4 信息处理 104.5 指挥和协调 10II4.6 现场紧急处置 114.7 信息发布 124.8 应急结束 125 应急保障 13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35.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4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6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65.5 监督检查 176 附则 176.1 名词术语定义 176.2 响应分级标准 18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96.4 预案解释部门 196.5 预案实施时间 197 附件 19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1 总则总则1.1 目的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 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 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 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 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 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 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 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思想准备、 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 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 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1.3 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发生的 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特别重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2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 责统一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陆上石 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 单位主要职责: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石油天然 气开采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 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 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 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 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 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 调有关事宜。(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 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 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 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 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 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 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 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 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 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 织协调指挥。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按事故灾难等级(见 6.2 响应分级标准)和 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 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 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 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 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3 3 预警和预防机制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控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 统计分析,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 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对陆上石油天 然气开采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其 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 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 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 重大事故报告后 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 2 小时内报告至 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3.2 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 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 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 机构协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 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 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4 4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 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和一般事 故(级)(见 6.2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 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发生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 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2 启动条件(1)事故等级达到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 态。(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发生级响应条件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增援请求;接到上级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4.3 响应程序(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 急响应程序: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 应程序:通知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到调度统计司;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 装备、物资等信息;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 关质询;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 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4.4 信息处理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级 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 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 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 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4.5 指挥和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 由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 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 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 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4.6 现场紧急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 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 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 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针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出现的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 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 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 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 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 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5)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放喷点火、压井、灭火、堵漏等),并组织 实施;(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 影响。4.7 信息发布安全监管总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 全监管总局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 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4.8 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 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 撤离现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 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5 5 应急保障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 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 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 畅通。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 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应急救 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 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 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 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5.2 应急支援与保障(1)救援装备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 开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企 业、本地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 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 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2)应急队伍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 采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 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 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的 重要补充力量。(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地点的 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 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 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 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 量支援。(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6)物资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据本地、本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 采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 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 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 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5.3 技术储备与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充分利用现 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 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5.4 宣传、培训和演习(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 工说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 有关法律法规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2)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 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3)演习。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中石油、 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 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5.5 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总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 程进行监督和检查。6 6 附则附则6.1 名词术语定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是一个连续的勘探开发过程,包括油气田 的预探、评价、产能建设和生产阶段,即从第一口预探井开始,到发现油气田、进行 评价、投入开发、实施产能建设、维持已建成产能油气田的正常生产,最终将采集的 油气进行集输和处理,供给使用单位。6.2 响应分级标准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 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级(重大事故)响应、 级(较大事故)响应、级(一般事故)响应。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 特别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 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 1 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 救援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 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 1029 人死亡、或 50100 人中毒、或 500010000 万 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 较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 39 人死亡、或 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 或较大社会影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 产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 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 会影响等。6.3 预案管理与更新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以及中 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 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 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 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6.4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6.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 7 附件(略)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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