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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案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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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案件.ppt

    民事訴訟案件,Steven Yeh 2007/6,網 路 權 限醫 療 糾 紛租 賃 契 約國 家 賠 償行政毒 樹 果 實 理 論,注意使用網路的權限,近年來網路使用多樣化,出現了許多新的使用方式,例如:無名部落格、YOUTUBE影片分享網站,還有雅虎奇摩的家族等,不過再使用網路資源時,卻也要小心使用權限,像最近在網路上就發生了一起案例,造成了一起民事案件。,案件一,之前因為在網路上建立反家族,被對方告了妨礙名譽罪,現在刑事方面已經判決,我被判一個月,可以役科罰金,但當時對方有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賠償,金額是三百萬(真是見鬼了),理由是,因為我所建立的反家族,造成原告精神上極大之痛苦,因此罹患憂鬱症(對方有附上醫生診斷証明書),結果那天收到的刑事簡易判決書還有民事訴訟裁定,民事內容是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被告的自述,原告民事訴訟是否敗訴?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要送交至哪裡判決?妨礙名譽罪如何成立?被告之刑事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之民事罪名是否成立?高雄市案例,Q&A,妨礙名譽罪,妨礙名譽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民法並沒有妨礙名譽的處罰,依據刑法規定妨礙名譽罪章包括以下幾個罪名: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309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10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311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BACK,雅虎奇摩家族使用規範 第一條:公布、刊登或上傳任何誹謗、侮辱、威脅、攻擊、不雅、色情、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BACK,誠信原則,BACK,上訴不加刑原則公平原則,治療斜視變失明 台大醫院等判賠一百四十五萬,台北縣張姓男子六年前到台大醫院做右眼矯正手術,眼科醫師王藹候以眼球後麻醉藥注射施作麻醉,造成張姓男子右眼失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王藹候違反告知義務,今天判決他與台大醫院應賠償減少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一百四十五萬餘元。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2000/5/29進行右眼矯正手術,王藹候明知給予點滴眼睛局部麻醉藥水,即可達到手術需要,但為求短時間內達到麻醉的效果,在未告知有可能導致失明等副作用的情況下,為他施作手術。判決表示,張姓男子在隔天5/30上午拿掉紗布後,感到右眼疼痛,且視力模糊,雖立即返回醫院向王藹候反映,但王藹候告知可能是麻醉藥尚未消退之故,並未予以檢查;同年6/8,張姓男子到醫院複診,醫生發現他的視網膜血流減少,卻仍未立即急救,直到6/20回診時,才發覺情況不對,延誤治療時機,導致張姓男子的右眼失明。,案件二,判決結果:張姓男子向法院提出業務過失重傷害的刑事自訴案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因他當時未滿二十歲,判決自訴不受理;民事部分,法官認定王藹候違反告知義務,與張姓男子右眼失明有因果關係,判決王藹候與台大應付連帶賠償責任。,自訴不受理民事訴訟成立之原因有關醫療糾紛的事件,Q&A,違反誠信原則產生無過失責任,BACK,房屋出租,不定期限收回難!,地點:高雄縣的山城旗山鎮時間:五十多年前事件:當時有一位黃姓厝主,把一間面積占地約二十二坪,位在鎮上和平街市場尾的磚造平房,出租給劉姓房客,雙方沒有訂立書面的租賃租約,只是用口頭講好租金每年新臺幣四千零五十元,租賃期限則約定是屋倒還地。,案件三,時間:民國八十五年九十年事件經過:至今的房租已調升至每年五萬四千元,而承租人對老房不斷的修葺,仍於九十年一場大雨,右牆坍塌。房東趁此機會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取回土地。,是否能成立?租賃契約最長的期限無限期租約對於房東是否有利?,Q&A,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Q:那為何雙方的契約到目前仍有效?,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只要當事人互先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所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Q:那請問雙方之期限為何? 相關討論,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定期限的租賃的當事人,是可以隨時終止租賃契約。 土地法第一百條: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2.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轉租他人 3.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 4.把承租房屋作違反法令使用 5.違反租賃契約 6.損壞承租房屋不為相當賠償,BACK,國家賠償怎麼賠,事件:王小娟某天晚上下班後,騎乘機車行經台北縣福和橋時,因橋面坑洞未填補,王小娟當場翻車跌倒,身體多處擦傷,送醫治療,機車也嚴重受損。 問:王小娟該怎麼做?,案件四,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第3條第1項請求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福和橋 台北縣永和市公所問:要怎麼請求?,因為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之。 而相關格式上法務部網站即可下載如下,請求權人的姓名(例如:王小娟)、事實(例如:年月日時騎車經過福和橋,因為橋面坑洞所以跌倒受傷)、損害(例如:醫療費元、修車費元、休養在家天減少收入元)還有證據(例如:醫療單據、修車單據) PS:道路交通事故事件,一定要找警察作成筆錄,這樣的話,日後請求國家賠償時,才能有足夠的證明。,毒樹果實理論,目的:嚇阻警察不法 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而基於該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即所謂之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猶如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該衍生證據亦不得使用。亦即毒樹果實原則具有彌補證據排除法則之不足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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