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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汇编.doc

    • 资源ID:1875454       资源大小:37.50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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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汇编.doc

    96附件 7:洛江区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及例外制度、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同时执行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和财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洛江区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及例外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财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财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包括:(一) 是否做出一定行政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二) 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权;(三) 选择行政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二、本机关执法股室及执法人员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适用本制度。三、本机关执法股室及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97(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当事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过程应向社会公开。(二)客观原则。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与执法行为事实、性质等客观情况相适应。(三)法定原则。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四、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1、违法行为情节原则上划分为以下三级:(1)较轻违法:包括初次违法,涉及财政资金数额较小,如实反映违法情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等情节。(2)一般违法:在违法行为情节处于较轻违法与较重违法之间。(3)较重违法:包括二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涉及财政资金数额较大,造成重大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等情节。2、对罚款类处罚,处罚幅度量化为三个裁量档次,即较轻处罚、一般处罚和较重处罚,并确保处罚幅度与本规定第七条违法行为等级规定的对应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时涉及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类处罚,处罚幅度量化为两个裁量档次,即一般处罚和较重处罚,对一般违法适用警告,对较重违法适用通报批评。对单个或同时涉及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作案工具、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等类处罚(除同时涉及警告和通报批评外),处罚幅度不量化,违法98行为情节相应不予细化。(三)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五)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原则上按最高限处罚。(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轻处罚,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外,执法股室在调查终结后,拟报请局领导作出按低一档次或按高一档次的标准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复杂裁量案件的处理程序,移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请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八)执法股室应当根据拟认定违法行为情节等级和拟执行处罚裁量档次,适用相应的法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五、执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当执行本机关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许可条件;99(四)执行本机关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要求。(五)执法股室拟超越本机关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要求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报请局领导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六、执法股室执行本机关规范行政强制、行政确认、非许可行政审批等自由裁量权标准,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七、本制度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洛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分离,是指将财政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加以分离,使之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二、本制度定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执法。三、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调查,由各执法股室指派两名调查人员负责。需要立案的,一般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重大案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四、调查人员必须对财政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五、一般财政违法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明确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执法股室负责人审核。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如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在经执法股室负责人审核后,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100六、一般财政违法案件经执法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决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执法股室同意法制机构意见的,由执法股室报分管领导决定。执法股室与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执法股室提交局长决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七、行政处罚案件应适用听证程序的,除非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调查人员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移交法制机构。听证工作由法制机构按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 23 号)组织。听证后,法制机构应当出具听证结论,并将案件移交执法股室,由执法股室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落实处理。八、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九、本制度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洛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一、本机关执法人员履行下列行政执法事项职责时,应遵守本制度:(一)财政行政处罚;(二)财政行政许可;(二)财政行政强制;(三)财政行政确认;(四)其他财政行政执法行为。101二、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三、执法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四、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执法股室应当予以记录。五、执法股室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决定该执法人员回避。六、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股室负责人决定;执法股室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七、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股室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执法事项。八、执法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洛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制度进行处理。九、本制度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洛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以下简称“集体讨论决定”)是指本机关内设各执法股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报请局领导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移交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执法股室不同意办公室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102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主要包括:(一)拟对会计从业人员作出撤销会计从业资格,或者对公民作出 5000 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5 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三)拟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移送司法机关或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三、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并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执法股室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四、重大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由执法股室分管领导提议,经局长同意后,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五、在集体讨论中,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六、集体讨论由执法股室制作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记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七、集体讨论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八、本制度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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