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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旅游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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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旅游协会章程.doc

    青海省旅游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青海省旅游协会是由青海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青海。第二条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会员单位协作,为促进我省旅游市场的繁荣、稳定,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三条第三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本团体负贵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六条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青海。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 80 号。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范围围第七条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南,承担行业资质认证、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工作;(二)向会员宣传、介绍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三)收集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建议或咨询;(四)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旅游经济信息技术平台,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应用技术以及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五)接受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参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六)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维护旅游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七)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八)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合作与沟通,促进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九)以青海省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促进旅游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服务平台,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对外经济交流,旅游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十)根据需要,依法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相关刊物,设立下属机构或专门机构;(十一)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第三章 会会员员第八条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接受少量个人会员。第九条第九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二)提出加入本团体的申请;(三)在旅游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本省旅游行业专业协会和组织;2.各市、州、县的旅游协会和组织;3.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行业;4.省内各大院校旅游系和旅游科研机构等其他相关组织。第十条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六)退会自由。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经菅规范(七)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八)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会内解决;(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会员资格;(四)除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组织机构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十)决定终止事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每 4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2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一)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人、行业监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共同协商确定;(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具体程序由本团体决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本团体会员资格;(二)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行业监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6 个月,由理事会商党建工作机构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会员代表投票决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 1/3。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 2/3。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 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三)按照理事会决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三节 负责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20 名,秘书长 1 名。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2(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 2/3 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第四节 监事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监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间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代表处”、 “办事处”等字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截留会费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截留捐赠收入。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资产管理、使用原管理、使用原则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章 6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经同意,在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第七章 终终止程序及止程序及终终止后的止后的财产处财产处理理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则则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月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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