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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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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 录1 总则3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4 4 企业申请5 4.1 申请提交部门5 4.2 初次申请5 4.3 延期申请6 4.4 变更申请7 4.5 企业(总部)的申请9 4.6 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9 5 实施机关受理10 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10 6.1 审查10 6.2 发证116.3 存档11 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 安全评价13 8.1 安全评价依据13 8.2 安全评价期限13 8.3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14 8.4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15 8.5 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 9 监督管理15 9.1 属地监管1529.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16 9.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16 9.4 公告与通报17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17 10.1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7 10.2 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8 10.3 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4 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5 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9 10.6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20 10.7 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20 11 工作人员守则20 12 附则21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 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31 总则 1.1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1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1.3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1.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1.5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 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4规定。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2.1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2.2 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2.3 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 号)、 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 号)执行。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54 企业申请4.1 申请提交部门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4.2 初次申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4.2.1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4.2.2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4.2.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2.4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4.2.5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4.2.6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4.2.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4.2.8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64.2.9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4.2.10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4.2.11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4.2.12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4.2.13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4.2.1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4.2.15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兼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4.2.6、4.2.10、4.2.11、4.2.12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4.3 延期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 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 4.2条中除 4.2.11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7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 4.2 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4.2.12、4.2.13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4.4 变更申请4.4.1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4.4.1.1 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4.4.1.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4.4.1.3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4.4.1.4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4.4.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4.4.2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8机关备案;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 4.4.1 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4.4.3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4.4.4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4.4.5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行为(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者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生产装置重组等),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 4.2 条中除4.2.6、4.2.10、4.2.11、4.2.12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9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4.5 企业(总部)的申请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总部本身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企业(总部),包括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可单独或与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一起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均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 4.2 条中除 4.2.4 条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 4.2.8、4.2.10、4.2.11、4.2.12、4.2.13、4.2.15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企业(总部)的变更申请按照 4.4 条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4.4.3、4.4.4、4.4.5 条变更申请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中,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外,其他可用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代替。4.6 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企业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省及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信函、申请人到实施机关递送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 A4,填报内容应当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10的有效期内。5 实施机关受理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5.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5.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5.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5.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5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6.1 审查6.1.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至少 2 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6.1.2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11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至少 2 人)、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不存在疑问以及疑问不需要通过现场核查方式解决的,可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6.1.3 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6.1.4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6.2 发证6.2.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6.2.2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或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3 存档6.3.1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省安监局存档。6.3.2 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12等由市安监局存档。6.3.3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7.1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每一处生产场所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生产能力。7.3 初次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实施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可适当提前或晚于有效期起始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7.4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印制等有关事项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91 号)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137.5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实施机关。7.6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7.7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8 安全评价8.1 安全评价依据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发布实施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 号)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 号)的规定执行。8.2 安全评价期限已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14提出安全评价报告,该报告即是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但是,报告的签发日期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过 12 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并修订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形成补充评价材料与原报告一起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否则,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变化产生的后果负责。8.3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8.3.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和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8.3.2 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以及安全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相应评价。8.3.3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158.4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实施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实施机关可不组织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但有权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检查表,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其整改方案,评价结论,评价人员是否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是否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等。8.5 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无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是否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企业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9 监督管理9.1 属地监管9.1.1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暂扣、吊销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决定实施,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半年、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应资16格的行政处罚报省安监局或者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实施。9.1.2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实施机关。9.1.3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依照办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9.1.4 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工作,并在实施撤销、注销行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注销的安全许可证有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报告省安监局。9.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9.2.1 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9.2.2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9.2.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9.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17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3.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9.3.2 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9.3.3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9.3.4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9.4 公告与通报9.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各市安监局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9.4.2 省安监局至少每半年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一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9.4.3 省、市安监局应当分别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9.4.4 各市安监局应当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颁发情况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全省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10.1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18简称上级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已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0 号)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由其上级单位负责,经实施机关审查、批准后,安全许可事项归并入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上级单位不一致的,以最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为准,由上级单位统筹安排,为自身或者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提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10.2 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因市场疲软、原料短缺、装置搬迁、兼并重组等原因,停产时间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仍然准备继续生产的,可办理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按本实施细则 4.3 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提交 4.2 条中除 4.2.10、4.2.11 条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停产报告(包括停产理由和期限、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复产承诺书(复产前提交 4.2.10 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经实施机关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的承诺文件)。实施机关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规定审查后,可先批准延期换证,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企业复产前,再对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企业现场进行审查、核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允许复产;不符合的,不允许复产并暂扣安19全生产许可证直至符合规定要求。10.3 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者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企业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0.4 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无论整体租赁还是部分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装置、设施,承租企业都应按照 4.2 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出租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批准文件、双方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出租企业应同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10.5 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批20准延续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0.6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申请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5 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 3 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0.7 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5 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11 工作人员守则11.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规规定、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2111.2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11.3 严格审查把关,不向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11.4 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11.5 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12 附则12.1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同时伴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12.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2.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 2004 年和2008 年发布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490 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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