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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 资源ID:1884422       资源大小:51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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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563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05 年第 21 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第二章 处分种类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四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无新的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后,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 6 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下同)处分。第七条 对打架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其他参与者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作伪证者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提供凶器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七)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及首先动手打人、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加重处分。第八条 对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多次因赌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由此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第九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封建迷信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光盘、黄色网页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散布封建迷信,制作、张贴或传看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 5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 500 元至 2000 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作案价值 2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通过各种方式盗窃学校水电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多次作案或性质恶劣者,加重处分。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公物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扰乱教室、考场、会场、餐厅、公寓等公共场所秩序;(二)故意损毁学校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三)故意破坏和更改水电线路及计量设施窃水窃电;(四)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灶具;(五)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不参加校、院(部)集体活动等经教育不改;(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定执行公务;(七)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八)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他人造成恶劣影响;(九)故意用污水、污物污秽他人身体,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十)携带、藏匿管制刀具;(十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第十五条 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侮辱妇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伪造证件,提供伪造证明,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一)学生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找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二次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三)有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三)共同违纪为首者;(四)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节。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学生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调查取证,并在本单位权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给予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处理,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 3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二)跨院(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三)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处处理。(四)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满后,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研究,决定是否按期终止察看,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二十一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通过公告栏、学校网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其他种类处分决定由院(部)采取上述方式在该院(部)范围内公布。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应在处分通知单上签字。若当事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15 个工作日内未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院(部)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山东理工大学文件山东理工大学文件鲁理工大政发201176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山东理工大学关于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理工大学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563 号)的相关规定,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因违纪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在校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以上,能改正错误、积极进取、刻苦学习、诚实守信,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撤销处分。(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者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二)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生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三)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被“西部志愿者”、“公务员”、“村官”等国家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录用。(四)在大学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显著,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二、撤销违纪处分程序(一)凡符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撤销违纪处分申请表。(二)由申请人所在班级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实行回避制度)进行班级评议,经评议小组成员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提交。(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三、对于撤销处分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不进入学生本人档案。原处分材料与撤销处分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档案。四、撤销处分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办理。五、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山东理工大学撤销违纪处分申请表主题词主题词:学生管理学生管理 违纪处分违纪处分 补充规定补充规定 通知通知抄送:各党总支、党委,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 年 6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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