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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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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doc

    1沙湾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单位(盖章):沙湾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编码项目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1654223229XK00100宗教活 动场所的设立登记审查【法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宗教 活动场所县民宗委无县民宗委1.受理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依法进行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上报材料经统战民宗领导小组上会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对拟筹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乡镇依法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县民宗委或者县委县政府其他反馈信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六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项目子项2654223229XK00200清真食 品标志牌的核 发【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个体 经营者和 企业县民宗委新财非税200726 号50x70cm180 元、45x60cm150 元、25x37cm65 元县民宗委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 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654223229XK00300宗教教 职人员的备案【法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由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 教职人员县民宗委无县民宗委1.受理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依法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2.审查阶段:乡镇对上报材料初级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上级民宗部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对符合要求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进行备案。4.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昌吉州民宗委或者县委县政府其他反馈信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六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项目子项4654223229XK00400在宗教 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 审核【法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宗教 活动场所县民宗委无县民宗委1.受理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依法进行受理;2.审查阶段:对上报材料经统战民宗领导小组上会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对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宗教活动场所所在乡镇依法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六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4.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沙湾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单位(盖章):沙湾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编码 项目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1654223229CF00100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 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县民宗委 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3.审查阶段:对违反条例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类别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7.玩忽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654223229CF00200对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 真标志牌的处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主管部门吊销清真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个体经营者和生产加工企业县民宗委 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3.审查阶段:对违反条例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类别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7.玩忽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5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3654223229CF00300对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 字样的处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 真”字样的;(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和生产加工企业县民宗委 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3.审查阶段:对违反条例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类别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7.玩忽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654223229CF00400对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 的处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 真”字样的;(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和生产加工企业县民宗委 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3.审查阶段:对违反条例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类别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7.玩忽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6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5654223229CF00500对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 品的处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 真”字样的;(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和生产加工企业县民宗委无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3.审查阶段:对违反条例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类别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7.玩忽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6654223229CF00600对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处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 真”字样的;(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和生产加工企业县民宗委无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3.审查阶段:对违反条例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类别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7.玩忽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7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7654223229CF00700对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 间的矛盾和纷争的处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机关、事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民宗委公安局无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 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 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六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 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8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9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8654223229CF00800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点)、神学班 (点)和带有宗教性 质的培训班(点),为未经批准开办的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点)、神学班 (点)和带有宗教性 质的培训班(点)提 供师资、资料、场所、设施、经费等帮助和 服务的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机关、事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民宗委、住建局、公安局无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 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 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0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9654223229CF00900对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 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宗教团体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 撤换宗教教职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撤销该宗教团体的处理。机关、事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民宗委无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 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 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六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 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1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10 654223229CF01000对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房屋、构筑物或者违反用地管理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机关、事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民宗委 县民宗委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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