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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改革 文献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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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改革 文献综述.docx

    国企改革文献综述摘要所谓国企改制,是指将国有企业改制为企业法人,即有独立的董事、监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企改制的目的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新型企业制度。企业改制是当前国有企业摆脱窘境、建立当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在三十年的国企改革经过中,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过改制都提高了效率,焕发了新的活力。但与此同时,国企改革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整理,总结我国国企改革中碰到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考虑,以期对今后的国企改革工作有所借鉴。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文献综述:国有企业改革中碰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国企改制开场于1978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已经获得了比拟显著的成果。但是国企改制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的复杂经过,其中存在着各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在资产评估方面,由于存在着不规范操作和监管不严等,出现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产权交易方面,缺乏透明度;在法律适用方面,改制根据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存在困难;除此之外,还存在着由于利益关系调整而引起的劳动纠纷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国企改革的进程和效果,因而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一、在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方面,由于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经过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经过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经过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对在企业改制经过中,有些企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虽有资质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经过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讲明理由。而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出发,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到达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进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还有的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到达本人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等方式,尽量降低所评估的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要想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1、制定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行业准则和标准。目前,我国尚无部完善的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目前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最高法规,其他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往往具有明显的部门特征,不能全面调整和规范资产评估市场行为。因而,尽快制定一部完好系统的资产评估法律,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工作的力度。对于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增加产权交易市场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通过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业改制获得完善、明晰的法律支持,规范政府的行为,淡化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协调职能,由单一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二、在产权交易方面,国有企业改革不规范,缺乏透明度1、缺乏相应法规和监督,产权交易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产流动、产权交易已经成为企业通过市场进行资本运营的客观需要,固然国家已经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也据此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产权交易程序及主体等作了规定,但仍然不尽完善,其中的评估程序还是根据上个世纪90年代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没有更明确详细的规定,另外,现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存在令出不行,流于形式问题,固然有约束机制,但未见于实效,严重制约了国企改制的规范化运行。2、产权转让主体不清影响国企改制产权交易在企业产权交易经过中,产权转让主体问题一直是个较为模糊的问题。从所有权人对其资产拥有法律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角度讲,国企产权转让主体天经地义地应该是国企资产的所有者,但在实践中,由于产权主体的不明确致使企业产权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情况屡屡发生。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产权转让导致国有控股地位丧失的,由该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或受权集团公司作为转让主体来进行,否则,还是该国有企业本人本身作为转让主体来进行,这就存在一个界线,由于一件问题的动态性,国有控股地位能否绝对的丧失并不是交易主体事先就能够约定的,因而,详细到操作上,就存在企业本人卖本人的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产权交易的详细运作及资产交易的市场价值体现。3、产权交易价格随意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固然法律规定了资产评估部门应独立自主地进行评估,不受任何外界影响,但这是不现实的,一是资产评估相关文件规定的不是很详细,评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非常大,同一评估对象,不同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二是由于如今要求评估机构对本人的行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对重大项目的评估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只是备案制,因而,在无人追查或追查很难的情况下,评估机构根据企业有关人员的授意,价格可高可低,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另外,国有企业有些无形资产也没有评估进来,如商标、商誉、企业自主开发或受让的专利、各项许可权利等,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4、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产权交易行政化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的步伐加快,人们自然要求建立一个有形的产权市场,为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提供一个客观、公正、公平的场所,为产权交易各方提供全方位的产权购并信息和中介服务。但目前存在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仍不健全,不能完全进行市场化管理,到达市场化运作,企业产权转让固然形式上进入了市场,但也只是进入了市场,没有真正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市场作用,致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过分行政化,体如今挂牌几年无人问禁,只要私下或通过政府行政干涉来进行。要解决上述问题,应主要从下面几点做起:1、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促进国企改制市场化运行。通过新闻媒体、各类传媒机构广泛宣传,建立产权交易网络系统,让社会了解欲进行产权转让的国企,让欲投资的人能够很快的知道并了解该国有企业,只要受让方人数诸多,才能“货比三家,也才能够竞价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假如市场前景较好,到达了卖方市场,对国有资产处理愈加有利,这里不仅包括价格因素还包括其他因素,同时对于整合各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都有很大好处。2、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体系,逐步构成全局统一、纵横结合的格局。一要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构成一体化格局;二要在纵向层次上,能够在市场便利、工业发达的地区建立几个大型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组织一定区域范围内产权交易的运作;三要在实现纵向层次化的同时,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性交易市场,以实现交易市场的横向专业化。3、科学规范评估程序,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产权交易最终的成交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双方的地位、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产权转让标的市场情况等,但产权交易的底价,作为国有企业,必须是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因而,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资产的价值,十分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符合实际的结果,进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太多的干涉,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同时,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应当制订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及可量化的评估程序,不使评估数值依评估人员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以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4、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职能,既要加强管理,又要规范操作。政府应加强对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引导,使产权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向优化产业构造、产品构造和企业组织构造的方向发展。政府要严格规范产权交易主体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的出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同时,对于现有法律应当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不但在产权交易的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在对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监督惩治方面也有要可操作性,并应当严格执行,令出必行,不能有令不行。三、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当问题由于有些改制行为不够规范,改制经过中存在对企业债务未做清理或清理不彻底而遗漏债务,或者漠视债权人利益,擅自转让债务,使得债权人对被改制企业改制前所欠的债务追索,因企业的改制而难于实现本人债权的窘境。出现问题后当事人纷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又由于各种形式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施行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一样,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在详细处理时做法不一的尴尬局面。解决债务承当问题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1、正确确定债务的承当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当问题的关键。根据法律和法规以及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客观实际情况,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当。不管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继承者。由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当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信誉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解决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能够尝试下面几种方法:首先是贷改投。所谓贷改投就是将贷款改为投资的行为。企业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构成的债务,能够由债权人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转为投资,以增加企业的净资产,减少债务,进而到达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高于30%的要求,以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其次是引资还债。假如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贷款改为投资,那么还能够向境内非法人或者自然人寻求投资,并用投资资金归还债务,以减少债务比例,提高企业净资产比例,进而到达发行股票的条件。再次是债务转移。能够在征得出贷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对企业进行分离,将使用着大量资金的项目分离出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一方面能够减少改建企业的贷款数额,以提高净资产的比例;另一方面新上的项目往往具有潜在的较好活力前景。因而出贷人的利益可以以得到保障。最后是脱离债务。这种方法要求变企业整体改建为部分改建。也就是将企业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资产作为投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发行股票。这个以原有企业资产为据,具有三年业绩的新设立的公司是原企业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而原企业则是新设立公司的母公司,并继续作为债务人,承当原有的债务,而发行股票的公司则脱离了债务。四、国有企业改制中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在企业改制经过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就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改制中对小股东的利益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在公司的兼并中。当兼并是好心时,全体股东都会受益。但假如是在恶意兼并时,受害者中,小股东是首当其冲的。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目前关于在企业改制中怎样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要想保护小股东的权益,能够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改革:1、加强公司管理机构和权利机构的注意义务。赋予股东大会以注意和诚实义务,对大股东转让股份进行适当的限制。当大股东转让股份超过一定比例时,防止其出售股份给公司和小股东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防止收购方对公司的掠夺性的收购。并且赋予董事以注意和蔼良管理义务。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董事而不是股东大会控制公司,董事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董事的诚实义务还要求他们不能厚此薄彼,在公司改制中只注意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2、对小股东的权利予以十分的保护规定。首先,应当赋予小股东相应的诉讼权利,这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最重要的。无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当小股东的权益遭到侵犯时应当为他们创设两种诉讼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权利和直接诉讼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权利是指当大股东或者董事侵犯公司利益时,其他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本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直接诉讼权利是指当公司的大股东或者董事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单个或者某一类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单个或者某一类股东为了本人的权益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五、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劳动关系调整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势必会引起劳动关系的调整。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而这些利益关系的调整势必会产生大量的劳动纠纷。这里就涉及到企业改制后原有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企业改制后,企业的经营机制或者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原企业的合同能否继续有效。(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原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后,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可以讲劳动部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与劳动法的精神是相冲突的。有的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职工安置费用,让职工将本人在企业的工龄买断并解除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对于该不合理的情况,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予以支持。参考文献:1、韩旭(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20年05期2、梁德明(国企产权制度变迁中的民众集体失语)3、浦纯钰,周科(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06期4、李石泉(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首和瞻望).(财经研究),1999年10期5、陆汉培(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6、程萍(浅谈公司购并中目的公司子股东权益的保护).载(政法论丛),1998年04期7、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8、(企业改制后更应加强完善劳动合同合同制).(劳动争议处理和研究),1999年09期9、李响(国企改制的法律问题).(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20年02期10、于东立(国企改制法律问题之讨论).(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200511、吴宏洛(劳动力产权实现与和谐劳资关系构建基于国企改制视角).(福建师范学报),2020年01期12、张晋锋(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202013、伊金胜(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化国企改制问题的考虑).(理论观察),2020年06期14、吴扬(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20年25期15、黎春桂(对国企改制成功经历的探析).(中外企业家),2020年19期16、彭焱,赵振慧(国企改制中国有产权理论实践与改革误区辨析).(当代经济信息),2020年23期17、董廉(怎样捉住国企改制的关键一个国企改制失败引发的考虑).(华东经济管理),2002年01期18、王松(与国企改革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4年02期19、吕大忠(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反垄断和市场化).南开大学,202020、周叔莲(国有企业改革三十年的回首与考虑).(中外企业家),2020年02期21、赵正勇(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问题).(改革与开放),2020年05期22、李荣融(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宏观经济研究),2005年11期23、汪海波(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进程(19792003年)).(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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