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管理.ppt
发票管理及使用相关政策介绍,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马 伟 2019年8月,发票概述,发票的发展发票的含义发票的分类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环节,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发票的发展历程,二、发票的含义,(一) 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收付款凭证分为三类: A、经营性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 B、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 C、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内部结算凭证。,二、发票的含义,(二)征税依据 发票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保证财政收入,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生产的再分配而强制发售的,用来记录和证明当次交易的载体。,二、发票的含义,三、发票的分类,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三、发票的分类,普通发票,通用发票,暂时保留的票种,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三、发票的分类,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停用,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修订版),五、发票管理环节,(一)发票的式样(二)发票的领用(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四)发票的检查(五)发票罚则,发票换版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换版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发票式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3.发票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4.发票的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谁可以领用发票?a)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依经营需要、经营规模申请领取发票。b)无照户: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并限量供应发票。c)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二)发票的领用,d)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为推行实名办税的制度,对在登记纳税人核实并采集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建立实名信息数据库,对首次领用发票时需核实并采集领票人身份信息。,(二)发票的领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公告)1.开票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发票)。,(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2. 如实开具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3.发票虚开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4.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5.电子开票数据报送验旧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1.存储发票填开信息的电子介质(适用于通用机打发票);2.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的作废发票(全联次)、红字发票对应的原发票(全联次或发票联);,(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6.发票作废作废或者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告)7.发票保管记账联10年、存根联5年发票丢失,(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联丢失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可在原发票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上注明“发票联遗失,特此证明”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此作为报销凭据。(一)刊登挂失声明的报纸报头版面复印件和挂失声明版面复印件;(二)经领用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且数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不逐笔开具发票;但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应当予以开具。,(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发票携带到本县(市、区)以外开具,但设区的市可跨区(市辖区)携带并开具发票。 冠名发票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开具使用。,(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在按规定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和缴纳税款(免税发票除外)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具体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代征人可在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代开发票(免税发票除外)。,(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普通发票代开,代开普通发票的含义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和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和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代开普通发票提供材料: 销售方或提供劳务和服务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外省市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四)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四)发票的检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轻微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较严重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票的罚则,(五)发票的罚则,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的纳税人进行的处理 1.纳税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向其发放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信息、状态处于非正常、接收到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提示信息、文书以及被税务机关列为风险纳税人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向其发放增值税发票,对正常经营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消除税收风险事项;对非正常经营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3.纳税人应办理变更登记在限期改正期间未变更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向其发放增值税发票。 4.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约谈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因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联系,或者经税务机关两次约谈不到的,以及经过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向其发票发放,并暂停其开具发票。排除疑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处理,允许其正常开具发票。 5.纳税人有其他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虚开处罚情况: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发票的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发票的罚则,发票违法行为可公告: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发票的罚则,不妥之处,恳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