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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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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汇编.doc

    1保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汇编保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汇编一、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 页二、 高管管理制度2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页3 市保安公司高管绩效考核办法 页 4 市保安公司董事长工作职责 页5 市保安公司监事长工作职责 页6 市保安公司法人代表工作职责 页7 市保安公司总经理工作职责 页8 市保安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页9 市保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页10 市保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页11 市保安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页12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页三、 部门经理管理制度13、 市保安公司综合部经理工作职责 页14、 市保安公司押运部经理工作职责 页15、 市保安公司服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页16、 市保安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作职责 页 17、 市保安公司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页218、 市保安公司印刷厂经理工作职责 页19、 市保安公司部门经理职责绩效考核办法 页四、财务管理规章制度20、 市保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页五、人事管理制度21、 市保安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页22、 市保安公司事业编制职工管理办法 页23、 保安员聘用辞退暂行规定 页六、行政管理制度24、 市保安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页25、 市保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页26、 市保安公司油料使用管理规定 页27、 市保安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页七、合同管理28、 保安服务合同签订规范 页八、勤务规范29、 市保安公司人力保安勤务规范 页30、 市保安公司武装押运勤务规范 页九、安全管理31、 市保安公司押运车辆管理规定 页32、 市保安公司枪支管理规定 页33、 市保安运钞安全管理规定 页3十、岗位职责34、 押运员岗位职责 页35、 解款员岗位职责 页36、 驾驶员岗位职责 页37、 安全员岗位职责 页38、 押运分部主任岗位职责 页39、 押运队主任岗位职责 页40、 人力保安服务大队长岗位职责 页41、 门岗保安岗位职责 页42、 巡逻保安岗位职责 页43、 守护保安岗位职责 页44、 监控室保安岗位职责 页45、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页46、 财务出纳岗位职责 页47、 办公室文员岗位职责 页48、 销售部人员岗位职责 页49、 油料管理员岗位职责 页十一、奖惩50、 市保安公司奖惩制度 页4公安监管公安监管1、 驻市保安公司联络民警工作职责 页马鞍山市马鞍山市××××保安有限公司章程保安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5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是马鞍山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 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名称:马鞍山市 保安有限公司。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五条第五条 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国资委提名,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任命。马鞍山市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6马鞍山市国资委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马鞍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一、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三、7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长可以兼任法人代表、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8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9一、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四、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10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第四章 监事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二、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五、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11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2八、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除外;九、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一、 资产负债表;二、二、 损益表;三、三、 现金流量表;四、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五、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一、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二、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 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14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一、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事业编制职工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15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6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 180 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7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市国资委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18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马鞍山市国资委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5 年 月 日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19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保安公司高管、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第三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三)违反规定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20(四)(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第五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21(二)(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四)委托他人投资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五)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六)(六)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七)(七)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22第六条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六)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第七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23(一)(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六)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七)(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第八条 市保安公司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市保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九条第九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24第十条第十条 市保安公司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保安公司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保安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保安公司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公安监管部门和国资委,应当对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保安公司严格执行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公安监管部门和国资委,应当对所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保安公司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26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27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保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公司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保安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保安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8第一条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市保安公司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是市保安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公司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二)个性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29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个性化考核。 (三)(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能力、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六条第六条 对公司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三)考核与奖惩。 (四)(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综合评价指标,三项指标的基准权重为 100,其中,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的基准权重为 70,单项指标的基准权重根据指标的重要性设置;综合评价指标的基准权重为 30。 (一)(一)基本指标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成本费用控制状况等内容确定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 30(二)(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风险控制能力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确定。 (三)(三)综合评价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维稳工作和计划生育、预算管理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专项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履职情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第九条 年度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 (一)(一)确定企业目标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批复。 (二)(二)确定国资委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原则上为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全国行业优秀值。 (三)(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市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 第十条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31(一)(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一)每年第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二)市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征求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内因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32(一)(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三)考核与奖惩。 (四)(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一)(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四)(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 33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 (一)(一)确定企业目标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任期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批复。 (二)(二)确定国资委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原则上为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三)(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市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考核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征求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34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绩效年薪奖励和任期奖励。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薪酬包括年度薪酬、任期奖励金、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补充养老)及社会保险。其中年度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奖励金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一)(一)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市保安公司职工平均工资×6 倍)×分配系数,按月发放。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 1,其余被考核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为 0.75,个人考核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确定。 (二)(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分数及经营难度系数挂钩。 35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 倍×经营难度系数×考核分数/100。 经营难度系数为 0.5-1,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员工人数等因素,市国资委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每年以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为基数另计提 20%作为任期奖励金,暂存至市国资委指定账户,待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视情况奖励给企业负责人,未奖励部分退还给企业。未满任期离任的,进行离任审计后视考核情况进行奖励;不需离任审计的,离任满一年后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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