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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财政局(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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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财政局(共1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本文由【】 搜集整理。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word文档垫江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垫江县支行主要负责此项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指导、监督,居(村)委会推荐,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经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查汇总,由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为主的多家承贷金融机构直接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县财政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县存入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第四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经市财政、县财政和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县财政和承贷金融机构各赔付三分之一。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办法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和关于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及承贷网点小额担保贷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和多家承贷金融机构所辖网点承贷。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在本县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未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人员、高校毕业未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城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和在垫江县内从事非农业性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重庆籍农民工(含返乡创业人员、劳务经纪人)(以下简称各类人员);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所在居(村)委会的常住户口;(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三)在本县境内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四)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参照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不得转移用途。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5万元以内,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人均5万元计算,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内。小企业贷款不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以贷款上帐日开始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确需继续贷款的,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按规定重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即申请续贷。重新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时,借款人要结清前次贷款本息,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或其它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由承贷金融机构或其它商业银行按商业性贷款自主审查发放,财政不再贴息。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第十一条 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一)法人为个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二)个人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可为小额担保贷款人提供担保,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中央或市在垫的银行、电信、电力、保险等企业的正式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额(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6万元。提供担保时,担保人本人应在保证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作出保证承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为了更好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担保人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担保人提供担保。(三)借款人抵(质)押可用自有用或亲友(本县常住户口)的房屋(两证齐全,银行会同借款人协商认定)、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可用不动产、汽车、设备(有购置发票,扣除折旧)进行抵(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品价值的70%,质押物价值的90%。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和自主创业的城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重庆籍农民工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贴息。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贴息标准按吸纳各类人员数所对应的不同贴息标准贴息。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凭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贴息。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借款人不同的贴息标准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县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各一份,承贷金融机构将财政划拨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帐户内。第十五条 县财政根据承贷金融机构每季度提供的经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签署意见后的贴息凭证和清单,按季将实际已完清的贷款利息拨付到承贷金融机构。此款只能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优惠凭证(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复员证、转业证、退役证、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证、低保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居住证等)及复印件二份;(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三)申请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二份(本人页、家庭地址页和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二份;(五)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一式四份);(六)申请书(一式二份);(七)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一式二份);(八)担保人保证担保承诺书(一式二份);(九)担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十)抵(质)押物清单。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经居(村)委会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推荐;(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初审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在借款人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渝农商行发200884号)要求,提供齐全相关贷款所需资料后,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及审批程序,待办理完毕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进城自主创业的农民工还须凭工商、税务、公安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居住证到居住证所属居(村)委会申请,其中返乡创业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劳务经纪人还需提供经纪人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书。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或企业经营所在居(村)委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承贷金融机构可据实作价。双方签定抵押物价值认定书后,应向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出让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划拨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九条 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前,免费参加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组织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培训(包括劳动、税务、工商政策等方面)。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职责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各方责任如下。(一)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2负责审查批准全县小额担保贷款的方案。3负责与县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4协调处理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5协调落实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二)县财政局1负责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市级匹配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按规定存入或拨入承贷金融机构。2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3对无法收回的贷款呆帐审核、确认,按规定赔付。4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与市财政的申报、结算工作。5配合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资料。(三)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政策指导,并督促落实。(四)中国人民银行垫江县支行1指导和督促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2加强承贷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3对辖区内承货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研究,促进政策完善。(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涪陵监管分局垫江县办事处1指导和督促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2对承贷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3指导和督促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货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六)县就业服务管理局1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借款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2审查汇总(乡)镇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就业前培训。3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4负责市、县上下两级工作联系。5负责按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承贷金融机构和县财政局各一份。6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损失。7按时按规定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报表(见附表)。8整理归档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原始资料,必须用小额担保贷款软件进行管理。(七)承贷金融机构1对经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意的借款人申请,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2承贷金融机构凭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返回的贴息确认清单,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帐户内。3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4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质量不纳入一般性商业贷款考核。5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6承贷金融机构须在每月22日前将相关业务报表汇总后送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见附表)。(八)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和居(村)委会1居(村)委会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予以调查,符合条件的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推荐。并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指导下,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审核居(村)委会推荐的借款人申请,并对初审情况和所需的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3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检查和贷后催收的工作。(九)借款人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3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凡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3个月后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应重新核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第二十三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垫江县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涪陵监管分局垫江县办事处、承贷金融机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等,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高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给予不超过贷款额2%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县就业再就业基金中列支,用于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一次结清。具体奖励办法为:(一)对回收率达到95%的按回收金额的1.5%奖励;(二)对回收率达到97%的按回收金额的1.7%奖励;(三)对回收率达到98%及以上的按回收金额的2%奖励。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按承贷金融机构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0.5%给予承贷金融机构手续费补助,并同时考核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对回收率达95%的再增加手续费补助,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一次结清。具体办法为:(一)对回收率达到95%的按回收金额的0.3%增加手续费补助;(二)对回收率达到98%及以上的按回收金额的0.5%增加手续费补助。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垫江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2008年9月1日之日起执行,原垫江县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垫再就办发20043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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