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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三).doc

    • 资源ID:1947705       资源大小:45.50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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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三).doc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三)解读(三)十六、问: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怎样组织追查?十六、问: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怎样组织追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查找到的,如何处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查找到的,如何处理?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避免脱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一是要做好衔接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查找,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决定机关,抄报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二是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要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走访时未找到社区矫正人员的,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通过初步核实,仍未发现社区矫正人员下落的,要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三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组织追查。派员深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学校和社区进行调查,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查找社区矫正人员的下落。四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查找的有关情况通报批准、决定机关或者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加强沟通、配合。通过上述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未能在一个月内查找到社区矫正人员下落的,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十七、问: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如何实十七、问: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如何实施这些处罚措施?施这些处罚措施?答: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等处罚措施,以及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对接制度,能够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调查取证。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实践中,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做到依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使处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警告,列举了六种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即: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给予警告。警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应予警告的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直接关联,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收监执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形有五种,即: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撤销缓刑、假释的条件,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即: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于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收监执行的实施程序。对于被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区分三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二是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监狱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三是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十八、问: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十八、问: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如何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关如何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答: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中执行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尽管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但仍享有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无论是主观因素使然,还是受客观环境影响,都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安全。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情况,及时调查取证,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并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了解案件进程和处理结果。对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监管,加强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形向有关部门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做好案件侦查工作。此外,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犯罪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十九、问: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提请减刑?十九、问: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提请减刑?答:准确把握减刑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 号)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以下程序提请减刑:(一)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和提请减刑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二)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在提请减刑建议审核表签署意见,向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移送下列材料:1.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5.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三)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二十、问:解除社区矫正要履行哪些程序?怎样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二十、问:解除社区矫正要履行哪些程序?怎样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答: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的期限与其刑期、考验期和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致,矫正期满即应依法解除矫正。解除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后一个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标志着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的变化,他们将成为普通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不再受到限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解除矫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做好解除矫正前的准备工作。在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告知其国家关于安置帮教的政策,并对下一步的安置帮教提出建议。二是应当公开进行解除宣告。解除宣告应当庄重、严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参加人员包括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三是解除宣告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除了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依法解除矫正外,管制、缓刑和假释人员各有不同的宣告事项: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四是要依法办理解除矫正的法律手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解除矫正的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监狱(看守所)要依法为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五是通知有关部门。社区矫正人员期满解除矫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书面通知决定机关,送达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六是做好与安置帮教的衔接工作。司法所要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与安置帮教部门提前沟通情况,及时转交相关材料,妥善做好交接,努力实现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二十一、问: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如何相互二十一、问: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如何相互配合开展好工作?配合开展好工作?答: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适用社区矫正措施、交付执行、决定变更执行等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履行好各自职责,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一是要做好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对依法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及时委托其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对可能适用禁止令的,一并委托调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要求,认真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二是要做好交付接收工作。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要求,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要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三是要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变更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构成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情形或符合减刑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或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决定。二十二、问: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接受人民检察院二十二、问: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监督?答: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按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抄送有关执法文书,并及时告知、通报相关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法律文书,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的建议书及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应当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批准后,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二是要为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核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数和名单;配合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官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制度,支持检察官直接向社区矫正人员调查了解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要认真处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认真地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二十三、问: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推动二十三、问: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的贯彻实施?答: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由“两院两部”共同开展,实施办法由“两院两部”共同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实施办法也必然是“两院两部”的共同任务。尤其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实施国家法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今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是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社区矫正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加强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省、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实施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的要求以及贯彻落实面临的任务,争取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是对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是对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规定的细化。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部门要认真梳理、清理试点、试行期间制定的制度规定,按照实施办法的内容,结合本地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会同公、检、法等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制定实施细则,特别是在调查评估、交付接收、违法处罚、执行变更、收监执行等重要节点,把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便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具体操作。三是抓好专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实施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操作规范,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担负起刑罚执行的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在组织参加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专题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开展实施办法专题培训。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县、乡是关键。要把做好县、乡两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工作作为重点,全员培训,不留死角,确保县、乡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志对实施办法的内容理解透、把握准,提高基层一线队伍执法能力与水平,确保社区矫正的正确实施。四是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工作衔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及时联系沟通,加强工作衔接,妥善解决居住地核实与确定、法律文书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脱离监管人员的追查、撤销缓刑、假释人员的收监送押等问题,避免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对于原来应当纳入社区矫正,但因人、档不齐全没有纳入社区矫正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落实有力措施,尽快规范交接。五是要加强宣传和研究。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采用专题报道、专题栏目、专题采访、宣传片、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可以以手册的形式,将实施办法印发给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学习,使其了解社区矫正的流程,了解所要遵守的规定要求和权利义务,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要开展社区矫正研究。各地在大力推进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的同时,大力加强工作研究,不断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模式和方式方法研究,以提高管理教育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问题研究,推进建立符合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的工作队伍,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积极开拓创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加强保障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当前,随着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社区矫正人员连续大幅度增长,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面临着严峻考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相关部门理解和支持,千方百计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要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各省市县没有单独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的,要积极争取支持,尽早单独设立;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机构,并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任务。要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充实加强各级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力量配备,重点加强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基层司法所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各地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争取和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下发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规定,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聘用、业务培训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认真总结推广北京、河北、江苏“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阳光中途之家”等经验,建立多种形式的社区矫正基础设施,为社区矫正人员统一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认知教育,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要大力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技术规范等,加强与监狱等有关部门相关网络平台之间的联接和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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